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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历经200多个工作日的调解,最终商家退还马女士消费差价1.97万元,并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1.6万元。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到丰南区消协投诉。商家失信 消费者获赔 1月22日,迁安消协城区分会接到贾女士投诉称,其于2014年1月1日在迁安市某商场花1600元购买1件女款羽绒服。

超市购物受伤 消协维权 1月29日,肖女士在某超市购物乘电梯时,在电梯口购物车突然被卡住,造成消费者左膝受伤,超市派人将消费者送到医院医治,并垫付2000元费用,但随后治疗产生费用却不再支付。消费者与超市协商不成后,投诉到市消协。《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市消协认为,虽然肖女士违规推车上电梯存在一定责任,但超市在安全保障工作方面有纰漏,其现场工作人员未制止和告知肖女士,使其误以为可以推车上电梯,对此造成的后果超市理应负有责任,最终,超市赔偿消费者部分后续医疗费用4000元。

定制家具下错单 商家赔偿 马女士在某大型家具超市定购价值13.5万元的产品,安装工人到其家中安装时,马女士发现有5件家具与报价单所写品牌完全不符,而且所用木线收费价格全部高于事先报价单上价格。马女士及时与商家取得联系,商家承认工作失误下错单了。之后,马女士多次找到商家讨要说法,并要求退货,而商家的答复是定制产品不能退货。双方经过6个月的交涉后,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于是,马女士到路南消协进行投诉。《消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焦点是因商家失误导致消费者延迟入住新居近8个月,按照以上规定,消费者有权提出更换、退货等主张,并要求赔偿,作为商家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历经200多个工作日的调解,最终商家退还马女士消费差价1.97万元,并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1.6万元。

购物被挤伤 超市担责 3月10日,市消协接到王女士投诉,称其母亲于2014年2月12日在某超市参加抢购活动时,由于其他顾客拥挤导致摔伤,造成腰椎右侧横突骨骨折,找到超市要求赔偿,但超市认为王女士母亲摔伤是因其他顾客拥挤造成,超市不应承担责任,所以不同意赔偿要求。《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这起投诉中,虽然顾客摔伤并非是超市产品或设施原因直接导致,但超市对顾客的抢购拥挤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疏导和管理,导致伤害产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鉴于已无法找到当时推倒王女士母亲的加害方,无法对其索赔,经过调解,超市从维护企业信誉角度同意承担消费者全额医药费1500余元。

净水器使用效果与宣传不符 退货 张女士在丰南某净水器销售点花费1350元购买1台净水器。该净水器经安装使用后,出废水量过多,可饮用水水量过少,对用水量造成很大浪费。消费者称,购买产品时商家承诺饮用水与废水量的比例是1∶3,而实际的出水比例为1∶9。消费者认为商家没有如实说明情况,要求商家给予退货。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到丰南区消协投诉。《消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投诉中经营者介绍的废水比例与实际不符,据此其应负全部责任。最终商家为消费者退货。

商家失信 消费者获赔 1月22日,迁安消协城区分会接到贾女士投诉称,其于2014年1月1日在迁安市某商场花1600元购买1件女款羽绒服。商家在交易时承诺如果1个月之内价格有变动,可以向消费者退还差价。2014年1月21日贾女士发现其所购买的这款羽绒服在5折销售,遂要求商家退还差价,遭到商家拒绝。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该商家取得联系,可商家拒不承认在交易时做出过“买贵退差价”承诺,消费者贾女士立即播放购买当日所录的语音,证明自己所述不假。《消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承诺也是一种合同,商家一旦对消费者做出承诺,就一定要兑现,不能仅将承诺当成促销商品的手段。最终,商家向消费者道歉,并按承诺退还给消费者现金800元。

汽车爆漆生锈 维权更换车身李先生从迁安杨店子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某品牌汽车1辆,用款8万多元。2013年8月初发现汽车后面两侧轮眉局部油漆爆裂并生锈,于是找到经销商寻求解决,经销商只同意局部喷漆处理,李先生不同意喷漆,要求更换新车。双方几经协商未果,消费者找到迁安市杨店子消协分会寻求帮助。《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最终,在杨店子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协调下,经销商为汽车更换车身。

热水器漏水成灾 消费者获赔 3月,周先生从滦南某热水器专卖店购买一款燃气热水器,花费1500元。12月3日,热水器漏水,屋内全部家具、木地板被水淹没。经查是热水器内铜管漏水,造成130平方米木质地板变形,沙发等家具、电脑主机、壁纸等物品受损严重。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多次未果,周先生投诉到滦南消协。根据《消法》第52条规定,经销商赔偿消费者周先生经济损失9万元。

刹车出问题 消协保安全 刘女士于2013年10月1日在唐山开平区某汽车4S店购买1辆家用轿车,不到1年发现两个前轮刹车盘与刹车片存在问题,于是找4S店理论,但4S店称这是正常现象,只能帮助消费者免费清洗,消费者到开平区消协投诉。依据汽车“三包”规定第17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据此,该车在法定“三包”期限内, 4S店应对车的质量问题免费维修。加之该车出现问题的是刹车部件,对行车安全具有严重影响,商家对此问题更应慎重,最终通过消协调解,4S店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新的前轮刹车盘。

水费私自涨价 引发群体投诉 9月15日,20多名居民到开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某饮水机公司,称他们都是购水老客户,饮水机公司没有告知突然将水费涨价,由原来的每升1.50元涨到2.25元,他们手里的水卡都是在涨价之前购买的,有200元的,有300元的。《消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调解,饮水机公司与投诉代表达成协议,消费者可选择退卡,或按照比例返还水费,或用赠送水票方式获得解决。在开平区消协全程监督下,5天时间解决赔偿水票集中发放问题,解决这起涉及500余名消费者、案值14万元、补贴款7万元的群体投诉事件。

虚假承诺诱顾客 金店退货没商量 2014年8月19日,迁安市一金店组织黄金饰品促销活动,抽中二等奖购买黄金饰品每克199元,三等奖每克266元,中奖率100%,且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加工费等),李女士抽中三等奖,挑选一款净重49.54克的黄金手镯,购买手镯后第三天,李女士家人看见票据上面写着“收取加工费743元”。李女士前往金店要求退货或退加工费743元。经协商,金店表示可以向消费者道歉,但不能退货或退加工费。无奈李女士向迁安市消协投诉。经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金店导购员对消费者作出不收任何费用的承诺和表述是一种职务行为,更是一种合同行为,具有法定效力,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违约。最终,金店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手续。

(康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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