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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中央势力对云南矿业的控制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文提到了北洋政府与滇政府及东川矿业公司争夺利权的较量,最终以地方胜利而告终,可见中央势力还没有完全渗入和控制云南矿业,即使此时开办矿业需要农商部发给执照,也只不过是形式而已。[59]中央政府对东川矿业的控制力远远超过了东川矿业公司垄断时期,当然,这与战事是有很大关系的。滇北矿务公司成立后,东川矿区成为国营矿区,中央势力不断地强化,并不断出台政策以维护中央的主导权。

中华民国成立之前,东川铜矿设有专管之官员经办,采运京铜以满足政府铸币之需,其时,铜是典型的国家资源。民国成立后,东川铜业归军都督府事业司管理,此时京运停止,销路不畅,资金不足,由是招股集资,设立官商合办之东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专门经办东川铜矿业,实际上它垄断了东川所有矿业的生产。民国三年(1914年)六月,成立矿务监督署,当时北京政府划全国为若干矿务区,云南、贵州被划为第七区,隶属于农商部。前文提到了北洋政府与滇政府及东川矿业公司争夺利权的较量,最终以地方胜利而告终,可见中央势力还没有完全渗入和控制云南矿业,即使此时开办矿业需要农商部发给执照,也只不过是形式而已。民国九年(1920年),云南实业厅成立,矿务归于实业厅;民国十一年(1922年),改为实业司;民国十六年(1927年),复改为实业厅;民国十七年(1928年),改为建设厅,矿务归该部门主管;民国十八年(1929),农矿厅成立,管理农矿两项事务;民国二十一年(1932),改为实业厅。至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实业厅改组,归云南建设厅,矿务事项设第四科,秉承厅长及省政府、中央经济部之命令,办理全省矿务行政及技术各事项[55]。很明显,民国二十四年以后,云南矿业事宜都得听命于中央经济部,其实质就是中央政府的力量开始控制云南矿业。

“中日战争爆发,云南省的经济才算根本开发。滇越铁路成为到中国内地去的重要交通线,自从国民政府迁至邻省四川后,彻底管理云南省,对于各种建设事业,一一直接指导。目下省内大工厂,大矿务公司之成立,如雨后春笋。”[56]这种说法不无道理,滇北矿务公司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成立的。对东川矿业的控制,主要是1937年全面抗战开始后,云南成为大后方,其丰富的资源成为重要的战略物资。为了开发东川矿业,以供战时之需,1939年经济部所属之资源委员会和云南省政府建立滇北矿务公司,随后改为滇北矿务局,控制东川铜铅锌的生产,中央势力从此渗入和控制东川铜铅锌矿的经营,东川铜业从官商合办转变成官营。

七七事变”后,中国经济遭到严重打击,国民政府意识到经济建设是取得抗战胜利的关键,同时经济建设要为军事服务,于是1938年3月提出了战时经济建设方针:“(一)以极端之节约与刻苦,从事于生产资本之积累,与产业之振兴。(二)一切产业复兴之计划,必当以国家民族之利益,为共同之目的。(三)根据民生主义之信条施行计划经济,并揭示‘凡事业之宜于国营者,由国家筹集资本,从事兴办,务使之趋于生产的合理化且必制节谨度,树之楷模,其宜于私人企业者,由私人出资举办,于国家的整个计划之下,受政府的指导及奖励,以为有利的发展’之意,同时,于《抗战建国纲领》中复明文规定:‘经济建设,以军事为中心,同时注意改善人民生活,本此目的以实行计划经济,奖励海内外人民投资,扩大战时生产。’以为战期一切经济设施之准绳。”[57]这些方针表明,国民政府控制并鼓励经济建设,一切以有利于抗战为标准,为典型的战时经济。矿产资源作为不可或缺的战略物资,更是为国民政府所管制,为了有效控制地方矿产资源,除了建立各种公司组织进行管理外,在矿业法的基础上还制定了专门的国营矿区的管理规则,以便更好地控制各地矿业,解决战事及社会各种需要。经济部在1940年12月15日公布的《国营矿区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全国性的文件,同时也是管理东川铜矿业的指导性规章,《规则》第二条规定:“依矿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国营矿区之经营为左列各方式:(一)经济部直接管理;(二)委托其他中央官署办理;(三)出租。”第三条规定:“前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之国营矿区,得与省政府合办,惟本部或其他中央官署所占资本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第五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方式之国营矿区,由经济部于委托时填发委状,载明矿区所在地矿质名称、矿区面积、组织方式及委托期限。”第八条规定:“国营矿区委托或出租后应即开工,如逾二年尚未开工时,除缴销委托状或承租契约外,并得没收其保证金之全部。”第九条规定:“国营矿区用公司组织者,经济部直接管理时,董事长由部指派;委托其他中央官署办理时,董事长由受委托之官署核选派后,转请经济部备案。”第十四条规定:“国营矿区采出之矿产品,政府有先买权。”[58]其中之规定有一部分实质上是对矿业法的强调。东川铜矿是由经济部资源委员会和云南省政府合办,依据上述规定,滇北矿务公司主要由资源委员会办理,中央是公司的大股东,掌握了公司的决定权,并控制了用人权;矿区所产之铜亦由政府先行收购,实际上,中央政府对铜矿实行的是管制政策,垄断了铜矿的购销,采矿也被统制。“本公司经营之国营矿区,在未勘定主要矿床实施新法开采以前,得划定区域,招雇人民包采,以维持目前生产。其未经核准而私行开采者以私采论。”[59]中央政府对东川矿业的控制力远远超过了东川矿业公司垄断时期,当然,这与战事是有很大关系的。滇北矿务公司成立后,东川矿区成为国营矿区,中央势力不断地强化,并不断出台政策以维护中央的主导权。公司以经营铜矿为主,加之铅、锌的生产,这些都是重要的战略物资,由此滇北矿务公司也成为中央管制东川铜铅锌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企业,中央政府牢牢控制东川矿业的开发,它的经营方式也经历了一次重要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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