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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武术竞赛规则

时间:2022-02-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少数民族武术竞赛规则第一章 比赛场地与器械1 比赛场地1.1 单练和对练项目的场地为长14米、宽8米,四周内沿标明5厘米宽的边线,周围至少有2米宽的安全区。4 竞赛分组4.1 按性别可分为男子组、女子组或混合组。9 比赛时间9.1 规定拳术、规定器械不得少于1分20秒。规定太极拳5 6分钟。经治疗后可继续比赛,不予扣分。若不能上场,则作弃权论。
少数民族武术竞赛规则_武术·射弩

少数民族武术竞赛规则

第一章 比赛场地与器械

1 比赛场地

1.1 单练和对练项目的场地为长14米、宽8米,四周内沿标明5厘米宽的边线,周围至少有2米宽的安全区。

1.2 集体项目的场地为长16米、宽14米,四周内沿标明5厘米宽的边线,周围至少有1米宽的安全区。

2 规定器械和比赛服装

2.1 枪:全长不得短于本人直立、直臂上举时,从脚底到指端的长度。

2.2 棍:全长不得短于本人身高。

2.3 剑:本人直臂反手持剑时,剑尖不得低于耳上端。

2.4 刀:本人直臂抱刀时,刀尖不低于本人耳上端。

2.5 运动员需穿适合比赛的运动服或民族服装参赛。

第二章 竞赛通则

3 竞赛

竞赛分个人和团体两大类。

4 竞赛分组

4.1 按性别可分为男子组、女子组或混合组。

4.2 按年龄可分为少年组、青年组、中年组、老年组。

5 竞赛项目

5.1 拳术

5.1.1 规定拳术:长拳、太极拳南拳的竞赛规定套路和自选套路。

5.1.2 传统拳术:少林、八极、南拳、形意、八卦、通臂、劈挂、翻子、戳脚、查、花、炮、红、华、地躺、象形拳等。

5.1.3 其它拳术:规则5.1.1和5.1.2以外经挖掘、整理、创编的拳术。

5.2 器械

5.2.1 规定器械:长拳类剑、刀、枪、棍。

5.2.2 传统单器械:规则5.2.1以外的各种传统单器械。

5.2.3 传统双器械:如双刀、双剑、双钩、双枪等。

5.2.4 传统软器械:如三节棍、九节鞭、绳鞭、流星锤、刀加鞭等。

5.2.5 其它器械:规则5.2.1至5.2.4以外的各种具有民族特色的器械。

5.3对练项目

2~3人组成的徒手、器械对练。

5.4 集体项目

4人以上的徒手、器械演练。

6 比赛开始与结束

6.1 运动员听到点名应立即进场,到达起势位置后,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开始动作即为起势,并开始计时。集体项目或对练项目在行进间开始动作者,须事先向裁判长申明。

6.2 运动员完成整套动作后,须并步收势,并计时结束。不允许边收势边转向裁判长。对练以倒地和抛弃器械结束整套动作者,须站起作并步收势,待计时结束,再去收拾器械。

7 配乐

集体项目必须配乐。其它项目如需要配乐,应事先向裁判长申明。

8 礼仪

8.1 运动员听到上场比赛的点名和结束比赛时,应向裁判长行抱拳礼。

8.2 抱拳礼:双腿并步站立,左掌右拳在胸前相抱,高与胸齐拳、掌与胸间距离为20~30厘米。

9 比赛时间

9.1 规定拳术、规定器械不得少于1分20秒。规定太极拳5 6分钟。

9.2 规则5.1.1和5.2.1以外的拳术、器械1~2分钟。太极拳太极器械3~4分钟。

9.3 对练项目不得少于50秒。

9.4 集体项目3~4分钟。

10 检录

运动员须在赛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检录,三次检录点名未到者,该项目以弃权论。

11 运动员比赛顺序的确定

运动员的比赛顺序,应在竞赛委员会的监督下,由编排组抽签决定,如果一名运动员的单练、对练项目出现两个以上第一个出场比赛的情况时,应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评分标准与方法

12 评分标准

各项目比赛的最高得分均为10分。

12.1 规定拳术、规定器械的评分标准

12.1.1 动作规格的分值为6分,动作与规格要求轻微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05分;与规格要求显著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1分;与规格要求严重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2分;一个动作出现多个轻微错误时,最多扣分不超过0.2分;同一错误多次出现,最多扣分不超过0.2分。

12.1.2 劲力、协调的分值为2分,凡劲力顺达、饱满、准确,手眼身法步协调者给予满分。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1~0.5分;显著不符者,扣0.6~1分。严重不符者扣1.1~2分。

12.1.3 精神、节奏、风格、内容、结构、布局的分值2分,凡神韵得法、节奏分明、风格突出、内容充实、变化多样、结构布局合理者给予满分。凡与要求轻微不符者,扣0.1~0.5分;显著不符者,扣0.6~1分;严重不符者,扣1.1~2分。

12.2 非规定拳术、器械的评分标准

12.2.1 风格独特、法势清晰的分值为4分。

12.2.2 劲力顺达、动作协调的分值为3分。

12.2.3 内容充实、结构合理的分值为2分。

12.2.4 神韵得法、节奏适当的分值为1分。

12.3 对练项目的评分标准

12.3.1 方法准确、攻防合理的分值为4分。

12.3.2 动作熟练、配合严密的分值为3分。

12.3.3 内容充实、结构紧凑的分值为2分。

12.3.4 意识逼真、风格突出的分值为1分。

12.4 集体项目的评分标准

12.4.1 法势清晰、技术娴熟、演练巧妙。此类分值为4分。

12.4.2 内容充实、特点鲜明、风格突出。此类分值为3分。

12.4.3 配合默契、动作协调、队伍整齐。此类分值为2分。

12.4.4 结构恰当、变化合理、布局新颖。此类分值为1分。

13 其他错误的扣分标准

13.1 裁判员扣分

13.1.1 没有完成套路:运动员没有完成套路中途退场,不予评分。

13.1.2 遗忘:每出现一次遗忘,根据不同程度,扣0.1~0.2分。

13.1.3 器械、服饰影响动作:刀彩、剑穗和软器械缠住身体任何部位影响动作,或出现刀彩、剑穗、枪缨、服饰掉地,以及器械触地、脱把、碰身等现象,每出现一次,扣0.1~0.2分。

13.1.4 器械变形、折断、掉地:器械弯曲变形,根据不同程度扣0.1~0.2分;器械折断扣0.3分;器械掉地,每出现一次,扣0.3分。

13.1.5 出界:身体的某一部位接触线外地面,扣0.1分;整个身体出界,扣0.2分。

13.1.6 失去平衡:每出现一次摇晃、跳动扣0.1分;每出现一次附加支撑,扣0.2分;一个动作中连续出现附加支撑,扣0.3分每出现一次倒地,扣0.3分。

13.2 裁判组长扣分

13.2.1 重做。

13.2.1.1 运动员因客观原因造成比赛套路中断,经裁判组长同意,可重做一次,不扣分。

13.2.1.2 运动员因动作遗忘、失误、器械损坏等原因造成比赛套路中断,可重做一次,扣1分。

13.2.1.3 运动员临场受伤,裁判组长有权令其中止。经治疗后可继续比赛,不予扣分。若不能上场,则作弃权论。

13.2.2 比赛时间不足和超过:运动员完成太极拳、器械套路和集体项目的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在5秒内(含5秒),扣0.1分超过5秒~10秒,扣0.2分;依次类推。完成其他套路的时间不足和超过规定在2秒内(含2秒),扣0.1分;超过2秒~4秒,扣0.2秒依次类推。

13.2.3 集体项目人数不足:集体项目参赛人数由竞赛规程决定,每少1人扣0.2分。

13.2.4 规定拳术、规定器械内容不符:凡动作内容、方向与规定明显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1分。每缺少或增加一个动作或方法,扣0.2分。

14 评分方法

14.1 裁判员评分

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发挥的技术水平,按照各竞赛项目的评分标准,在各类分值中减去错误动作的扣分,即为对运动员的评分。裁判员所示分数可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但小数点第二位必须是0或5。

14.2 运动员应得分数的确定

14.2.1 5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3个分数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

14.2.2 应得分只取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数取消。

14.3 裁判组长调整分

裁判员评分出现明显不合理或有效分之间差距过大时,在未宣布运动员的最后得分前,裁判组长有权加分或减分。运动员的应得分在9分或9分以上时,裁判组长加减分的分值不得超过0.05分,运动员的应得分在9分以下时,裁判组长加减分的分值不得超过0.1分。

14.4 运动员最后得分的确定

裁判员评分与裁判组长扣分及调整分之和,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14.5 裁判组长公开宣布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第四章 名次评定

15 名次

15.1 个人单项、对练名次:得分最多者为该项的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15.2 集体项目名次:得分最多者为该项的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15.3 团体名次:根据竞赛规程关于团体名次的确定办法进行评定。

15.4 名次录取办法也可采用评奖方式,按比例或得分设立不同等级予以录取。

16 得分相等的处理

16.1 个人项目、对练、集体项目得分相等时,按下列顺序决定名次

16.1.1 两个无效分数的平均值接近有效分数的平均值者列前。

16.1.2 两个无效分数的平均值高者列前。

16.1.3 两个无效分数中,低无效分数高者列前。

16.1.4 名次并列或附加赛决定名次。

16.2 团体总分相等时,以全队获得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时,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类推。

第五章 弃权与申诉

17 弃权

17.1 检录时间内3次点名未到者。

17.2 不能按时参加比赛者。

18 申诉

凡对裁判有异议,应通过本队的领队或教练员在该队员比赛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同时交纳申诉费,申诉范围仅限于本队的参赛项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议,如判定裁判正确申诉队必须服从;如判定裁判错误,属于裁判组长对规定内容的错判,可予以纠正并退还申诉费;如属于裁判员错误,可对错判裁判员进行处理,但不得改判得分。

第六章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19 裁判人员的组成

19.1 武术裁判人员由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组长、裁判副组长、裁判员、计时员、记分员、编排记录长、编排记录员、检录长、检录员、宣告员组成。

19.2 裁判人员应穿着统一的服装,佩带统一的裁判标志,在裁判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0 裁判人员的职责

20.1 裁判长

20.1.1 组织领导各裁判组的工作,保证规则的执行。比赛前,组织裁判人员熟悉规则与裁判法,检查各项准备工作。

20.1.2 讲解和解决规则中不详尽或无明文规定的问题,但无权修改规则。

20.1.3 在比赛中,裁判人员有违纪行为或发生严重错判时,可酌情处理。

20.1.4 在竞赛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调动裁判人员。

20.1.5 审核并宣布大会比赛成绩,搞好裁判工作总结。

20.2 副裁判长

协助裁判长搞好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可由一名副裁判长代行其职责。

20.3 裁判组长

20.3.1 组织裁判组的业务学习,实施裁判工作。

20.3.2 负责运动员申请重做和掌握套路时间等方面的扣分。宣布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20.3.3 裁判员的评分中出现不合理时,在举出运动员最后得分前,公开示分调整。

20.3.4 裁判员发生严重错误时,建议裁判长给予适当处理。

20.4 副裁判组长

20.4.1 协助裁判组长进行工作。当裁判组长缺席时,可代行其职责。

20.4.2 遇裁判员回避时,参加运动员评分。

20.4.3 检查规定拳术、规定器械的演练内容,遇到与规定不符者,及时报告裁判长给予扣分。

20.5 裁判员

20.5.1 认真执行大会的各项规定,参加裁判组的学习,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0.5 认真执行规则,独立地进行评分,并做详细记录。

20.6 编排记录长

20.6.1 负责编排记录处的全部工作,审查报名表,并根据大会要求,编排好秩序册。

20.6.2 准备比赛时需要的记录表格。

20.6.3 审查核实成绩,计算得分及排列名次。

20.7 编排记录员

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20.8 计时员、记分员

20.8.1 准确地计算运动员完成套路的时间,如果与规则不符者,应及时报告裁判长予以扣分。计时以裁判组的计时表为准。裁判组用两块表计时,以接近规定时间的一块表为结束时间。

20.8.2 负责裁判组的评分记录工作,核算运动员最后得分。

20.9 检录长

负责检录处的全部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裁判组长。

20.10 检录员

20.10.1 按照比赛顺序及时检录运动员做好出场准备,委托一名运动员负责带队入场,并向裁判组递交检录表。

20.10.2 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和器械,如遇与规则不符者,要求其更换,同时报告裁判组长。

20.11 宣告员

向观众介绍比赛进程,报告比赛成绩,介绍竞赛规程、规则和比赛项目以及有关武术知识和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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