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行,也有我师
对我来说,有一个理想在我心中,有一件事情在我手边,哪怕我忙得不可开交,我都会精神百倍、心驰神往。但一旦无所事事,我便感到茫然无措、百无聊赖。自从论文答辩以后,我像断了线的风筝,失去了目标与航向,自早到晚,无精打采。
随意翻开《红楼梦》,那种过于琐碎的写作风格,不合我的口味,看了几页就看不下去了。正当我浮想联翩之际,法学院一位研究生走了过来。他一坐下来,就打开了他的话匣,以向我请教高等教育某些问题为出发点,阐述了他许多有思想、有见地的零碎见解,给我诸多启示。
他是学习法律的,在谈论高等教育时,都从立法及政策等层面切入。在他看来,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不是行政关系,而是合同关系。若是行政关系,学生处于被领导地位,服从于学校,学生就失去了主体性;若是合同关系,学生有相对的独立性,他们有权选择和否决。这种合同关系,实际上是主体性教育在教育政策与法律中的反映,是强调个性和以人为本时代的呼唤。
他也谈到高考分数线的倾斜问题,认为这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虽然他在此问题上只是一些感悟,谈不上详尽、深入的了解,但是能够看到这一点,并从法律的角度抒发己见,已相当不错了。
他还讲了长沙某所高校开除一名考试舞弊的学生的事。学生家长认为这不合理,因为他们已经交了一大笔学费,却因小小的考试作弊而终止学业,就是社会上一些小偷被抓获后也不过是处以罚金或者拘留几日就作罢,而学校却要采取超越批评教育的粗暴行为,使得本来培育人的文明殿堂变成了未来人才的屠宰场,学生因一次过错失去了改过自新的机会,留下终生的遗憾。
他也对教育法与教育政策作了简单的比较。其实,这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都属于规范性、强制性、约束性的文件,是指导或规范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蓝图或框架。但是,教育政策具有时效性、区域性及等级性,而教育法相对具有稳定性、普遍性。在我国,许多教育政策应该以法律条文加以确立。
他所讲的许多问题,在教育理论界都探讨过。在讨论学生与其他人的关系时,主要是从教育公平的角度出发;在谈论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时,是从教育效益角度出发;在讲学生的个人发展问题上,更多的是从主体性教育出发。如果从法学的角度研究这些问题,则可说是别树一帜,且有高屋建瓴之势。虽然目前教育政策学、教育立法的研究成果颇丰,但与教育哲学、教学论等的研究比较而言,以及就其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言,加强教育立法的研究仍然是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课题。从聊天也可以发现,多与别人聊天,了解别人的思想观点,对开启自己的思维很有益处。
孔子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我想,二人行,就有我师。
(2001年6月29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