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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典篇目献疑

时间:2022-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西晋泰始令为中国古代“令”这一法源“法典化”之嚆矢,其标志便是出现了标明某类条文群之规范内容的“篇名”,并由这些事项之“篇”构成了令典。由此可见,令典篇目不但是探究中国古代法典演变的基本线索之一,也是考察传统法律原理的一种重要门径。随着这些研究的逐步推进,唐宋令篇的眉目愈见清晰,《天圣令》的出现更为进一步廓清唐宋令篇目提供了最佳例证。

就世界各国法律形体进化之阶段而言,梁启超曾云:“成文法之初起,不过随时随事,制定为多数之单行法,及单行法发布既多,不得不最而录之,于是所谓法典者见焉。然法典之编纂,其始毫无组织,不过集录旧文而已,及立法之技量稍进,于是或为类聚体之编纂,或为编年体之编纂,画然成一体裁。及立法之理论益进,于是更根据学理以为编纂,凡法律之内容及外形,皆有一定之原理、原则以组织之,而完善之法典始见。此法律发达之第三级也。”[1]亦即,在“法典”产生以后,法律之“形体”又经历了“汇编”与“编纂”两个阶段,前者不过是“类聚体”或“编年体”,后者则贯之以“一定之原理、原则”。

在中国古代文献的语境中,“法典”或指法度典章,或为佛教经典,又或意同法律或律令,[2]以“法典”一词指称体系化的法律文本,始于“西法东渐”之近代,应无疑议。[3]以“今义”苛求古代,自然会产生削足适履的后果,[4]但以“法典”所衍生的问题意识,如上述的阶段区分,去思考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立法技术等历史命题,则是滋贺秀三所谓法制史家所应具备的探求“法的存在形态为何”[5]的学术本能。正因如此,宫宅潔在回顾日本近50年秦汉法制史研究时,将“法典相关问题”列为篇首;[6]而秦汉令可否称之为“法典”,干支令、挈令之“编集”究竟是“汇编”,还是等同于“编纂”,亦成为学术分歧的根源所在。[7]

《晋书·刑法志》载:

在该志撰写者看来,《盗律》中掺杂“贼伤”的条文、《贼律》中混入“盗章”的规定等,使得法律文本“错糅无常”。这便从反面证明,在晋志撰写者的意识中,法律条文的集合体应该是条理有序、体系分明的编纂物,即“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法典”。因此,以“经过某种分类整理并附有令的名称——篇名的法令集”[8]作为“法典”之定性标准,区分秦汉令与晋唐令之形态,可视为中国古代法源史研究之基本前提。

一般认为,西晋泰始令为中国古代“令”这一法源“法典化”之嚆矢,其标志便是出现了标明某类条文群之规范内容的“篇名”,并由这些事项之“篇”构成了令典。隋唐以后的令典不但全盘继承了晋令的法典化成果,而且在篇名、篇序上依据彼时的法理逻辑实现了进一步体系化。由此可见,令典篇目不但是探究中国古代法典演变的基本线索之一,也是考察传统法律原理的一种重要门径。[9]遗憾的是,唐宋时期的令典基本佚失,且传世史籍对其篇目的记载可谓吉光片羽,其全貌为何、《唐六典》所载篇次是否为有唐一代令典之通例、宋令篇目之于唐令有无变化、《庆元令》篇目如何排序等问题,如同一团迷雾。近代以来,时有学者对唐宋令的篇目予以辑佚、厘定,并藉此探讨令典谱系、特征、立法技术等演变。随着这些研究的逐步推进,唐宋令篇的眉目愈见清晰,《天圣令》的出现更为进一步廓清唐宋令篇目提供了最佳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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