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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向主人转让自己的自由是否是一种约定呢

时间:2022-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奴隶向主人转让自己的自由是否可以看作一种约定呢?据此,卢梭对此观点进行了全面的反驳,认为奴役权是不存在的,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

奴隶还有自由可以转让给主人吗?

奴隶向主人转让自己的自由是否可以看作一种约定呢?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全体人民是否也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国王的臣民呢?据此,卢梭对此观点进行了全面的反驳,认为奴役权是不存在的,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做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至少也是为着自己的生活。可是全体人民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国王远不能供养他的臣民,反而只能是从臣民那里取得他自身的生活供养。为了论证奴役权是不存在的,卢梭步步为营,逐次批驳了各种观点。

第一,卢梭批驳了专制主能为臣民确保国内太平,从而就认定臣民能从专制主那里获取保护的观点。卢梭对此义愤填膺,他说就算是这样,但如果专制主的野心引起了战争,如果专制主无餍的贪求,如果官吏的骚扰,这一切之为害人民更有甚于人民之间的纠纷的话,那么人民从这里面所得的是什么呢?如果这种太平的本身就是人民的一种灾难,那么人民从这里面又能得到什么呢?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难道这就足以证明监狱里面也很不错吗?被囚禁在西克洛浦的洞穴中的希腊人,在那里面生活得也很太平,可是他们只是在等待着轮到自己被吞掉。

第二,卢梭批驳了一个人能无偿地奉送自己的观点。卢梭认为这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就只因为这样做的人已经丧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说全国人民也都这样做,那就是假设举国皆狂了;而疯狂是不能形成权利的。

第三,卢梭又批驳了转让自己孩子自由的观点。有人说,根本不存在的东西就没有任何品质,所以新生的婴儿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从而他们的父母便可以为他们以及为父母自身而放弃权利,他们并不能有什么怨尤。为了驳斥如此之庸俗的诡辩,我们只须区别儿子所只能得之于父亲的权利,例如财产所有权,以及儿子所只能得之于自然的并得之于自己做人的品质的权利,例如自由,就够了。毫无疑问,根据理性的法则,父亲可以转让前一种权利,父亲是这种权利唯一的所有者并且可以剥夺于他的孩子。然而另一种权利却不能同样如此,那种权利乃是大自然的直接赠礼,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夺走。他认为纵使每个人可以转让其自身,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就是人,并且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除了他们自己而外,任何别人都无权加以处置。孩子在达到有理智的年龄以前,父亲可以为了他们的生存、为了他们的幸福,用孩子的名义订立某些条件;但是却不能无可更改地而且毫无条件地把他们奉送给人,因为这样一种奉送违反了自然的目的,并且超出了做父亲的权利。

第四,卢梭将放弃自己自由与放弃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他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最后,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对于一个我们有权向他要求一切的人,我们就并不承担任何义务;这难道不是清楚明白的事吗?难道这种既不等价又无交换的唯一条件,其本身不就包含着这种行为的无效性吗?因为,无论我的奴隶可以有什么样的权利反对我,既然他的一切都属于我所有,而且他的权利也就是我的权利;那末,这种我自己反对自己的权利,岂不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了吗?”对此,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十五卷的第二章中也有同样的观点:“出卖自己的公民资格是如此荒谬的一种行为,我们不能设想一个人会做出这种事情来。如果自由对买者是可以估价的话,它对于卖者却是无可估价的。”

第五,卢梭反驳了在战争中征服者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赎取自己的生命从而形成奴役权的观点。他从战争本身开始分析,认为这种所谓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无论怎样都绝不会是战争状态的结果。因为人类生存于原始独立状态的时候,彼此之间绝不存在任何经常性的关系足以构成和平状态或者战争状态;所以他们就天然地绝不会彼此是仇敌。构成战争的,乃是物的关系而不是人的关系。既然战争状态并不能产生于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而只能产生于实物的关系;所以私人战争,或者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战争,就既不能存在于还根本没有出现固定财产权的自然状态之中,也不能存在于一切都处于法律权威之下的社会状态之中。个人之间的殴斗、决斗或者冲突,这些行为根本不能构成一种状态。

孟德斯鸠 1689—1755年,法国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在此基础上,可以认为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战争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他们绝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只是作为国家的保卫者。对此,卢梭还举例说明罗马人比世界上任何民族都更了解并且更尊重战争的权利;在这方面,他们是如此之慎重,以致一个公民未曾正式表示反抗敌人并且指名要反抗某个敌人之前,就不许作为志愿军而服兵役。小卡图起初曾参加波比里乌斯的军团,后来该军团改编,老卡图就写信给波比里乌斯说,如果他仍然要他的儿子继续在手下服役的话,就必须让他重新进行一次战争宣誓;因为旧誓已经失效,所以他不能再向敌人拿起武器来。这个老卡图又写信给他的儿子要他当心,不要在未进行这种新的宣誓之前就参加战斗。在《日内瓦手稿》中,卢梭也提出:“人天生是和平的、怯懦的,面临最小的危险时他的举动就是逃跑;只是由于习惯和经验,他才逐渐受到暴力的锻炼。荣誉、利益、偏见、复仇,这一切足以使他敢于不顾危险、不顾死亡的情感,在自然状态之中部与他无缘。只有在和别人结成社会以后,他才可能决定进攻别人;只有成为公民以后,他才变成兵士。……人与人之间的普遍战争是根本不存在的,人类的形成并不只是为了要互相毁灭。”

因此,战争的目的即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从而可以看出,由征服权而产生的奴役权是不存在的,如果战争根本就没有赋予征服者以屠杀被征服的人民的权力;那么,这种他所并不具有的权力,就不能构成他奴役被征服者的权力的基础。事实上洛克在《政府论》的第二卷第二章中也提到了同样的观点:“自然状态……既然大家都是平等的、独立的,所以就没有一个人应该伤害别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十卷第三章中也提出:“征服的目的是自存;奴役永远不能成为征服的目的,但有时它可能是自存所必需的一种手段。在这种情形下,要使这种奴役成为永久性的,便是违反事物的本性了。”

根据以上分析,卢梭提出无论我们从哪种意义来考察事物,奴役权都是不存在的;不仅因为它是非法的,而且因为它是荒谬的,没有任何意义的。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它们是互相排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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