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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价值研究中的几种提法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我们既不能把价值归属于价值客体,不能把价值等同于价值客体的属性,也不能把价值当作一种不变的东西。我国价值研究中出现的一些混乱,从根源上说,仍是重蹈了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这类混乱的覆辙。价值这个词是表示关系的,同样的道理,也不能在后面加“性”,使之变成一个属性范畴。

三、简论价值研究中的几种提法

价值概念是价值研究中的基本概念。要研究价值问题首先必须有一个准确的价值概念。

在我们许多研究价值和涉及价值的文章中,常见到这样的语句:真理的价值,谬误的价值,知识的价值,人的价值等,有的则直称之为真理的价值属性,物的价值性,价值是物的一种有用性,价值是客体身上的一种属性等。人们不禁要问:“价值”这个词指的是什么?它指称的是物的一种属性,还是指物与人的一种关系?这就是我们首先需要加以分析的。

平常我们一说到某物的价值,总是意指着某一物对人的意义、作用,一句话,总是指对人所具有的价值。例如我们说真理的价值,就是意指真理对人的价值。很明显,在“真理的价值”、“知识的价值”这样的短语中,“价值”的“所指”是真理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而不是真理自身的属性。就是说,价值是指称关系的,是一个标示关系的词,价值概念是一个关系概念、关系范畴,它反映的是价值物同一定主体的一定关系,而不是一个属性概念、属性范畴。

我们知道,事物之间的关系同事物的属性是不同的。事物的属性为事物自身所具有,丧失了属性,事物就全部或部分地丧失了自己的存在,属性同事物的存在是同一的。关系则不然,关系总是作为两个或几个事物之间的关系而存在,单个的事物无所谓关系。关系只能存在于两个或几个事物之间,它不能归属于某个事物。马克思说得很明白:“一物同另一物的关系,是二物的关系,不能说它是属于哪一物的”,[1]并且,一事物同别事物的关系,与同自身的属性也有质的不同。一物同另一物的关系的丧失,并不等于它自身和自身属性的丧失,并不影响它的存在,就是说,一物同另一物的关系,相对于事物自身来说,是外在的。还有,关系具有很大的相对性,一物的属性尽管也在变化,但相对说来总还是比较稳定的,而一物同别物的关系,则依关系项的不同而不同。正因为事物的属性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逻辑学才把概念区分为关系概念和属性概念以及实体概念,认为关系概念和属性概念是不同类的两种概念。在人类认识史上,长期以来,人们并未把关系和属性加以区分,从而把性质判断和关系判断混用,引起了不少混乱。罗素正是从区分关系和性质来开始他的语义分析的。

价值作为一种关系,它具有关系的一般规定性。第一,既不能归属于价值主体,也不能归属于价值客体。第二,它同价值客体的属性有质的不同,正如马克思说的,一物的“价值存在表现为一种与自己的物体和物体属性完全不同的东西”[2]。第三,价值具有很大的相对性,同一价值客体对不同的价值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关系。因此,我们既不能把价值归属于价值客体,不能把价值等同于价值客体的属性,也不能把价值当作一种不变的东西。

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这本不是什么复杂的问题,并且也是我们许多研究者都同意的。但是,为什么一到具体的分析中,却又把它作为属性范畴去使用呢?一些同志,甚至在同一篇文章中,前面把价值定义为是一种关系,强调它是关系范畴而不是属性范畴,但后面又说“价值属性是客体身上的一种属性”,[3]“价值就是物的有用性”,是“客体的一种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4]也许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不只一个,但可以肯定地说,没有了解价值判断表述形式的特殊性,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价值判断是断定价值客体和价值主体之间具有或不具有价值关系,具有何种价值关系的,它属于一种关系判断。一般说来,关系判断和性质判断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都不相同。性质判断的形式是“S是P”,关系判断的形式是“R(S、P)”,前者的内容是说“S具有P属性”,后者的内容则是指“S与P具有R关系”。

价值判断既然作为关系判断,总得断定哪一个价值客体对哪一个价值主体有什么样的价值关系,它们完整的形式,必须由关系项和关系来构成。因为没有关系项或关系项不全,就无法确定关系。但是,由于日常语言力求简便化的特点,在价值判断中,往往就省略了价值主体这个关系项。这样,就把价值判断这种关系判断表述为性质判断。“这朵花是红的”,“这朵花是美的”,这两个句子,前一个是性质判断,后一个则是关系判断(价值判断),但由于省略了价值主体这个关系项,因而其表述形式就同性质判断的形式相同,或者说,都使用了“S是P”的形式。而人们由于忽略了这种省略,从而也就把价值判断这种关系判断当成了性质判断。价值判断表述形式同性质判断表述形式的混同,一方面表明人们对价值作为关系还没有达到明确意识的程度,另一方面,又回过头来,加重了人们把价值作为关系来认识的困难。也就是说,日常语言中把价值判断表述为性质判断,既证明了人们还没有明确认识到价值是一种关系,是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的关系,同时也形成了一种可能性,人们稍不留神(也确实没留神),就有把价值这种关系当作是价值客体本身的属性的可能,并且,这种可能还转化成了现实。由于没有区分开这两种判断,在思维中引起了不少的混乱。休谟曾提出过要区分同一判断形式下的认识内容的不同,即把“价值认识”和“事实认识”区分开来;罗素也指出把“价值认识”同“事实认识”混淆是迄今造成思想混乱的根源。我国价值研究中出现的一些混乱,从根源上说,仍是重蹈了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这类混乱的覆辙。

现在我们来分析两个命题。

第一个命题:真理是科学性和价值性的统一。

此命题的主张者说:“真理的科学性,反映的是真理性的认识,同它反映的客体的相符关系;而真理的价值性,反映的是真理性认识对于一定的主体(人类、阶级,集团)的功利关系”。“所谓真理的价值性,就是指真理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5]

这里先分析一下“价值性”这个概念。

在汉语语言中,有些词,通过后面加一个“性”字,就形成一个形容词。即是说,把它所表达的概念,从实体概念变成属性概念(性质概念)。例如:社会——社会性、真理——真理性、阶级——阶级性等。但是,对于表达事物之间关系的词,一般就不能在后面加“性”,这反映了关系概念和属性概念的不可通约性。例如:大于、小于、在前、在后这一类关系词,就决不能变成“大于性”、“小于性”。价值这个词是表示关系的,同样的道理,也不能在后面加“性”,使之变成一个属性范畴。所以说,价值性这个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没有道理。这是其一。

其二,价值性这个概念是一个虚假概念。所谓虚假概念,就是指它没有可反映的对象,没有自己的“所指”,用现代逻辑学的语言说,它反映的是空类或零类。

如前所述,价值是一种关系。价值不能作为价值客体的属性,不是价值客体的属性,因此价值性作为属性概念,就没有自己的对象,正像“大于性”没有自己反映的对象一样。如果依“真理是科学性和价值性的统一”论者所言,价值性反映的是价值关系,那么,价值性就不能作为属性范畴,而应是个关系范畴,作为关系范畴,这就是价值,而不是价值性。反过来说,价值性作为属性范畴,它就不能反映价值关系,因为关系毕竟不是属性。

也许有同志会说,价值是一种关系,而关系也有自己的属性。价值性作为属性范畴,它可以反映价值关系的属性,所以可以成立。价值关系确实有自己的属性,如客观性,社会性等。价值性如果反映价值关系的属性,它反映的是什么属性呢?人们可以说,价值关系是客观的,有客观性;但人们能说,价值关系是有价值的,具有价值性吗?

可见价值性这个概念没有自己反映的对象,是一个虚假概念,价值研究不应引进这样的概念。

价值性不能成立,真理的价值性就更难以成立了。即使如“统一”论者所言,用价值性来表示真理性认识同一定主体之间的功利关系,那也不能把价值性归属于真理这个价值客体,说它是真理的属性。因为真理同一定主体之间的功利关系,只能是二者的关系,在二者之间存在,而不能说它属于真理自身。正像不能从“A大于B”就说“A具有大于性”一样,也不能从“真理同一定主体有功利关系”就说“真理有价值性”。

“真理的价值性”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真理是科学性和价值性的统一”自然也就不能作为一个正确的命题而存在。为了说明这个命题的虚假性,我们不妨按照“统一”论者的逻辑也构造一个推理。“统一”论者认为,真理既有价值性又有科学性,所以是价值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根据这个逻辑我们可以说,机器既有客观性(它是客观存在的),又有价值性(它同人之间有价值关系),所以机器是客观性和价值性的统一。这个仿命题,怕是“统一”论者也不会同意吧!

第二个命题:从真理的价值属性上看,真理是有阶级性的。

从我们对第一个命题的分析,可知真理的价值性这个概念是不科学、不能成立的。而真理的价值属性,也就是真理的价值性。因此,说“从真理的价值属性上看”,就是一个不正确的提法。

“有阶级性”论者认为,真理对一定主体的功利关系,是受主体的阶级地位和利益为转移的,是有阶级性的。所以说,从真理的价值属性上看,真理是有阶级性的。

真理同一定主体的价值关系有阶级性,这是一个事实,不承认这个事实就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但是,从这个前提,并不能推出真理有阶级性这个结论。

根据“有阶级性”论者的推理:

真理同一定主体的价值关系有阶级性;

真理同一定主体的价值关系是真理的价值属性;

所以,有的真理的价值属性有阶级性。

但是这个推理的小前提是不真实的。首先,如前所述,关系不能归属于关系项,真理同一定主体的价值关系不能归属于真理自身的属性。其次,真理同一定主体的价值关系和真理自身的属性有质的不同。真理同一定主体的价值关系有阶级性,不等于真理自身有阶级性,正像原子能同一定主体的价值关系受主体的阶级性影响,有阶级性,并不等于原子能有阶级性一样。正因为其小前提的不真实,其结论的虚假性就是显而易见的了。

(原载于《人文杂志》,1990年第1期)

【注释】

[1]《剩余价值学说史》第3卷,上海三联书店,第154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2页。

[3]李连科:《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的探讨》,《社会科学研究》,1985年第2期。

[4]郑庆林:《价值问题的哲学探讨》,《哲学研究》,1983年第8期。

[5]齐振海:《论真理的科学性与价值性》,《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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