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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工的本质和类型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分工的本质,是对社会分工作为人类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一种人类特有社会活动方式的根本性质的规定。马克思把社会分工的本质和人类的物质生产劳动相联系,这就首先为马克思研究社会分工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分工概念是人们在概括和总结纷繁复杂的社会分工现象基础上形成的。分工是指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众多劳动者从事各种不同而又互相联系的工作,是协作基础之上社会劳动体系的专业划分方式与劳动力布局。[44]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对“分工”作了这样的定义,“分工是指劳动分工,即各种社会劳动的划分和独立化。整个社会内部的分工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各种不同性质的有用劳动发展起来的一个多支的体系。农业、工业、运输业等大类叫一般的分工;大类之下如工业中又分为重工业和轻工业,重工业可再分为冶金工业、煤炭工业等等叫特殊分工;在工厂内部的劳动分工,即把生产过程分解为若干局部劳动,并使其独立成为不同劳动者的专门职能,叫个别分工。”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分工既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又是一种静态的过程。作为动态过程来说,它是劳动分化的过程、劳动独立化的过程,因此它有主体和客体之分。作为分工的主体,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或地区,而企业作为分工的主体,它的劳动应是企业内所有个人劳动的综合,这时的分工可表现为各企业所生产的各种产品。分工的客体是劳动以及物化的劳动——产品,或其他无形产品如服务等。因此它的客体可以归纳为一般的也是最根本的东西——劳动。这里的静态过程,从时间上来看,是指劳动分化过程中相对稳定的阶段;从空间上来看,是劳动分化的空间分布状态及其层次与体系。

一、社会分工的本质

社会分工的本质,是对社会分工作为人类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一种人类特有社会活动方式的根本性质的规定。这可以通过社会分工与生产劳动、社会分工与协作之间的关系来说明。

1.社会分工与生产劳动

马克思把社会分工的本质和人类的物质生产劳动相联系,这就首先为马克思研究社会分工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马克思在《手稿》中论述社会分工与所有财产的关系时就指出:“分工和交换是私有财产的形式,这一情况恰恰包含着双重证明:一方面人的生命为了本身的实现曾经需要私有财产;另一方面人的生命现在需要消灭私有财产。”[45]从而,马克思一开始就是从人的生命活动的角度来说明社会分工。马克思主张从现实的具体的分工出发,揭示分工的各种历史形态及其基本特征,从而把社会分工与人类的物质生产劳动联系起来,把分工看作社会劳动的存在形式,这就首先为马克思研究社会分工问题选择了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正确方向。

一般说来,分工是对社会劳动的一种必要的划分方式,是劳动的社会存在形式。这是分工内涵的第一个规定性。

首先,分工是劳动的社会存在形式。抽去分工的历史形态,从最一般意义上说,分工是劳动的社会存在形式。“分工作为一切特殊的生产活动方式的总体,是从物质方面、作为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来考察的社会劳动的总体形式。”[46]作为一般分工本身是社会劳动的总体形式,社会劳动是分工的本质内容。分工的进一步抽象就是劳动。作为“政治经济学之父”的威廉·配第,他在分析劳动时指出“关于实在劳动,他(配第)一开始就是从它的社会的总体形式上当作分工来理解的。”[47]马克思、恩格斯受此启发,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对分工的本质作了初步的概述,他们认为:“工业只有在分工的基础上和依靠分工才能存在。”[48]马克思、恩格斯同时还认为:“在商品世界中,发达的分工是作为前提存在的,或者更正确地说,这种分工直接表现在使用价值的多样性上,这些使用价值作为特殊商品彼此对立并包含着同样多种多样的劳动方式。分工作为一切特殊的生产活动方式的总体,是从物质方面、作为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来考察的社会劳动的总体形式。”[49]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作了更为具体的描述,认为“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生产的基本形式是分工”[50]

其次,分工是对劳动的必要的划分方式。社会分工和劳动的必然联系可以从社会分工产生的必然性来说明。社会分工产生于人类个体能力的有限性与需求的无限性的矛盾,只要这种矛盾存在,社会分工也将必然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言:“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51]这种共同活动方式就是分工,它是克服劳动者体力、智力和能力缺陷的唯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第一,社会分工是满足人的无限需要的必然要求。从本质上说,分工是在个体需求多样性与才能有限性的矛盾运动基础上,围绕如何有效地组织社会劳动而发展起来的劳动形式。任何一个具体的现实的人,其本质力量总是具有历史性的、有限的,因而也只能从事有限的几种活动。在没有社会分工的条件下,在人人都必须亲自担负生活所需要的各项劳动的情况下,受个体精力和能力限制的人们,只能从事几种最必需的活动,满足极其有限的生活需要,以维持单调而贫乏的生活。因此,人的多样性需要的满足总是依赖于人们的社会分工活动。马克思认为:“社会分工按照它的内容来看是以(不同的)需求,(不同的)活动等等的相互关系为基础的。”[52]也就是说,在分工的条件下,人们不可能在不同另一个人发生联系的情况下,独立地自己满足自己的全部需要。因为,分工意味着不同的掌握外部世界的实践活动在不同的个体中的分配。人们彼此以自己的实践劳动为条件,来分享对方的劳动成果。“每一个人在另一个人面前作为另一个人所需要的客体的所有者而出现的。”[53]第二,社会分工既是人类满足多样性需要的必然要求,也是满足人类在质上和量上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的现实途径。卢卡奇认为,人类掌握外部世界的过程,就是“通过发现和实现新内容、新需要以及满足新需要的新途径而不断地向前发展。因此,它在社会上不仅越来越得到扩展和完善,而且同时还实现着一种不仅是技术性的,而且是社会性的分工。”[54]一句话,只有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只有在不同的人们中间分配不同的掌握外部世界的实践能力,人类总体才能获得和形成与人的多样性需要相适应的掌握外部世界的实践活动的总体力量和“全面能力体系”,人们多样性的需要的满足才能成为可能。总之,有分工地掌握外部世界的人们通过彼此间物质、能量、信息和情感等方面的交流和交换,才能享用和消化能够满足自己各种需要的分工掌握的成果,也包括历史地积累和遗传下来的凝结着共同体成员集体智慧、力量和价值的文化成果,并转化为自己生活和活动的一部分,成为自己的无机身体和精神无机界,从而不但使自己的各种需要普遍地得到满足,而且也因他人的体力成为自己体力的延伸、他人的知识和智慧成为自己智力的扩充,从而使自己的本质力量和外部世界也普遍得到了发展、增长和强化。通过对外部世界的有分工的掌握和掌握的成果横向的人际、族际、国际的交换和交往,通过纵向的代际的历史传承和发展,人类掌握外部世界的积极成果就能巩固下来,延续下去,人们才能在越来越广阔和越来越深入的层面上扩大和拓深着对外部世界的掌握,从而不断地扩大着人类赖以生活的外部世界的范围。[55]因此,分工是对劳动的一种必要的划分方式,是劳动的社会存在形式。

分工的更深层次的内涵是,它是相对固定的专业划分。它意味着社会劳动从横的方面划分出不同领域,从纵的方面划分出不同层次,劳动者在被固定在不同的技术岗位或各种职能上,在一定时间只能从事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在社会劳动过程中,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把以生产工具为主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划归到不同的生产领域、部门、企业,形成不同职能的产业部门。例如,社会历史上的三次社会大分工,把社会生产划分为畜牧业、农业、手工业、商业等领域,以后在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又在各个领域中分化出越来越多的生产部门,到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时期,又把单个企业内部的生产分为不同的工种和工序。

固定化、专业化是一切社会分工形式共有的基本特征。社会分工是人类的生产劳动,它从一开始就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这种活动必然使人们按照一定的方式组合起来,因为任何人类活动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形式,这就是人类活动的协作。协作分为三种类型:简单协作、复杂协作和分工。简单协作指的是许多人同时同地做同一种工作,是人类劳动的最基本的形式,它把许多单个人组合在一起,把个体力量结合为一股集体力量;复杂协作指许多人同时做不同的工作,已经具有工作划分的意义,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因为这种分工还不是固定的。马克思曾经以捕鱼为例明确指出:在这种“协作中已经出现了分工,因为必须‘同时做各种事情’,但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工。这三个人虽然每个人在合作行动中只完成一项工作,但他们能够轮流地划船、掌舵、捕鱼。而真正的分工却是:‘当一些人互相为彼此劳动时,每个人可以只从事他最拿手的工作’等等。”[56]由此可见,社会分工不仅仅在于“劳动划分”,而在于劳动划分的“固定化”,在于一个人或一些人长期固定于一种劳动或工作,而不能轮流或轮换从事各种劳动或工作。分工是协作的最高表现形式,分工本身就是一种协作,因为它归根到底还是在劳动过程中人们的结合方式。但是,分工与协作存在本质的不同。真正的社会分工的基本特征是劳动的固定化和专业化,人类社会劳动的固定化、专业化是一切社会分工形式共有的基本特征。这种分工和交换密不可分,因为劳动的固定化和专业化,就必然需要交换,因而在分工体系中,因从事专业化劳动而分离的人们又因交换而相互联系,分工以及交换把不同分工领域和部门的人们有机地联结起来,形成涂尔干所说的有机团结。另外,马克思、恩格斯考察的社会分工的特征,主要是以存在于他们以前的社会历史为考察对象的。因而分工还有一种特征,那就是自发性。在分工的统一体中,劳动本身的划分是劳动者划分的基础,它决定着劳动者的划分,因此,所谓人的社会劳动的固定性划分,实际上是劳动者对劳动划分的屈从。旧式分工不过是人类劳动自发状态的表现,它表明人类还没有真正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没有成为自己的社会的主人,在这种分工条件下,人们是被动的、不自主的、不自由的,所以自发性是旧式分工的本质属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此意义上常把旧式分工称为自发的分工。总之,旧式分工是一种自发的以固定的劳动划分为特征的分工,在旧式分工中,劳动即分工的客体依据其自身的物质条件划分开来,劳动者即分工的主体则长久地、甚至终身地被束缚在分化开来的狭隘劳动中,因此主体失去了自主性和全面性,呈现出主体对客体、劳动者对劳动的屈从,这种旧式分工是异化劳动的原因,成为私有制、阶级、国家及人的片面发展的基础。

2.分工与协作

人类社会劳动是分工与协作的统一过程,社会劳动的展开是分工与协作的统一过程。马克思说:“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的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做协作。”[57]

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们就已经认识到了个体力量的有限性,所以人类从一开始就学会了共同协作的社会劳动,无论是狩猎,还是捕鱼等满足自身生存的劳动。但是这种共同协作劳动与分工条件下的协作劳动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个体能力的扩大,是个体能力的机械相加,而后者则是个体能力的结合,是个体能力结合为全面能力。荀子很早就明确认识到分工的好处,提出了“明分使群”的思想,他说:“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而彼不能群也……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58]在实行分工的条件下,尽管个体的能力是有限的,片面的,但是从全社会来看,这种有限性和片面性得到了结合,个体能力就整合为人类的全面能力,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相聚以为群,相分以为业”,相聚为群成为社会组织,相分为业即以分工的形式而劳动,这正是人类高于其他动物的地方。动物中的蚂蚁和蜜蜂等的相聚相分的本领常常令人惊叹,可他们的相聚相分只是出于本能。在人类社会里,一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总是要同他人一起劳动,并且还从他人的劳动中受益。每个人都是一边在享受着他人的劳动,一边也在为他人而劳动,这就是分工与协作。

社会分工包含了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分工与协作的矛盾。分工使各项不同的劳动之间发生了一定的有机联系,使单个劳动结合为整体劳动,发挥出系统整体的力量。单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个别劳动的局限性非常大,但是许多个别劳动协作起来,就会形成一种巨大的集体力量,这种集体力量不是单个力量的机械相加,而是远远大于它们相加的总和,这是由分工和协作产生的人类的种属能力。马克思认为:“一个骑兵连的进攻力量或一个步兵团的抵抗力量,与单个骑兵分散展开的进攻力量的总和或单个步兵分散展开的抵抗力量的总和有本质的差别,同样,单个劳动者的力量的机械总和,与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差别。在这里,结合劳动的效果要求是单个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么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是在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59]因此,社会分工使各项不同的工作之间发生了一定的有机联系,使单个劳动形成为集体劳动,发挥系统整体的力量。

劳动使人们联合起来,变成社会性的人,而劳动分工又把人们分解开来,变成个别的独立的人。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需要的增长和人口的增多,社会上分化出越来越多的活动范围和生产部门。而每个人由于各种原因又只能根据自己的条件,在某一个生产部门或某些活动范围内参加活动,而后来某种强大的社会力量强制了这种划分。社会分工的发展,把个人限制在特殊的活动范围内,从个人来看是分工,而从整个社会来看,则是协作,因此,我们可以说社会劳动分工是劳动者团结协作的特殊形式。社会协作必须以劳动分工为条件,在分工劳动中,结合起来的单个劳动各自承担彼此联系的不同职能,它们之间互相依赖、互相补充,这样才能发挥出系统整体的力量。这种内在、有机的劳动结合,会产生巨大的生产力。

分工和协作不是截然分开,而是互为条件的。社会分工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划分或分离,社会分工本身已经包含了协作,分工和协作是互为条件的。一方面,社会分工是劳动协作的前提。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曾指出:“这里提到的原则通常叫做分工。这个术语引起了不同的意见,因为基本思想在于配合与协作,不在于划分……这是通过过程的划分来实现工人的结合。”[60]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考察协作与分工时,也特别强调了分工的本质在于配合与协作,分工只是协作配合的前提,而不是分工的目的所在。马克思说:“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在工场手工业上取得了自己的典型形态。这种协作,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特殊形式,在真正的工场手工业时期占据统治地位。这个时期大约从十六世纪中叶到十八世纪末叶。”[61]另一方面,社会协作是劳动分工的目的。分工不是通过每个人自己变得全面,而是在一个公正的社会联合体中促进个人专业技能的发展,从而为社会的发展作出最大贡献。以劳动协作为目的的社会分工能扩大社会劳动的范围,能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要,人们通过交换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实际上也实现了人的种属能力的提高。以社会分工为前提条件的协作能实现个体有限性和片面性的结合,将个体能力整合为人类的全面能力,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

二、社会分工的类型

仔细阅读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可以发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分工问题的研究有两条线索:其一,是政治经济学中的生产分工。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开始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内部分工,还有就是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中的社会内部分工。恩格斯说:“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生产的基本形式是分工,一方面是社会内部的分工,另一方面是每个生产机构内部的分工。”[62]马克思、恩格斯论述政治经济学分工范畴比较集中的著作有:《哲学的贫困》《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以及《资本论》。其二,是历史唯物论和科学社会主义中的分工。主要考察了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分工、城乡分离和工农对立。在这方面,马克思、恩格斯着重阐明的问题是:分工的起源和历史发展过程;分工与人的发展、所有制和阶级划分的关系。这方面的经典著作有《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主义原理》《论住宅问题》《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反杜林论》等。但是,马克思主义的三大组成部分是彼此不可分割的联系整体,这三个领域中关于分工的论述也是内在一致的。一般说来,马克思关于分工的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

1.从分工的形成背景划分

从分工的形成背景划分,马克思把分工分为工场手工业分工和社会内部分工。

马克思所说的工场手工业的分工,指的是在一个基本的生产单位内所实行的生产技术性分工。这种分工在原始社会表现为“起初只是性行为方面的分工,后来是由于天赋(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等才自发地或‘自然地’形成的分工。”[63]而在封建社会,这一分工形式的典型形式就是农村家庭中的“男耕女织”,马克思将其形象地称为“手推磨决定的分工”(而这一时期城市手工业作坊中却基本上没有分工)。近代以来,随着手工作坊转变为手工工场,工场手工业内部的生产技术性分工逐渐取代了农业家庭中的男耕女织式的分工,成为工场手工业分工的主要形式。工业革命的爆发,大机器的推广使用,使这种分工形式很快又被更为精细化的大工厂内的生产技术性分工所取代,马克思将其形象地称为“蒸汽磨决定的分工”或“大机器决定的分工”。马克思所谓的社会内部分工实际上是一种包含了多个层次的分工体系。首先,在整个社会最宏观的层次上,它是一种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的分工(脑体分工)。“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真正成为分工。”[64]这种分工又可被称为被管理者和管理者的分工或“劳力者”与“劳心者”的分工。其次,物质劳动部门与精神劳动部门内部还会进一步分化。例如,马克思指出:“分工也以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的分工形式在统治阶级中间表现出来,因此在这个阶级内部,一部分人从事政治管理或思想文化创作是作为该阶级的思想家出现的;这些作为职业法学家、哲学家、宗教学家的思想家在社会中执行着另一些管理职能,由此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65]

工场手工业的分工和社会内部的分工的形成有着不同的背景,社会内部分工产生于原始社会的末期,而工场手工业内部的分工却完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殊创造。“整个社会内的分工,不论是否以商品交换为媒介,是各种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而工场手工业分工却完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独特创造”[66]。商品交换除了使自然分工转变为社会分工之外,它还是推动工场手工业内部分工产生的重要力量。工场手工业内部分工相对于社会内部分工产生得比较晚的原因只能从商品交换不发达的角度加以解释。在原始社会末期产生商品交换之后,一直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这个历史阶段的商品经济发展非常缓慢,这一方面使社会内部分工的发展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对生产力的进步也没有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后一个结果直接影响了这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发展,从而使可能发生在独立生产单位内部的劳动分工因缺乏动力而并没有得到发展。一直到封建社会末期,随着世界市场的开辟,商品交换或商品经济得到巨大的发展机会,这不仅进一步推动了社会分工的发展,而且也为独立生产单位内部的分工提供了动力,从而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初发展时出现的工场手工业开始了分工的历史性演进。马克思在概括工场手工业内部分工的演进时,指出了工场手工业内部分工的二重起源,“一方面,它以不同种独立的手工业的结合为出发点,这些手工业非独立化和片面化到了这种程度,以致它们在同一个商品的生产过程中成为只是互相补充的局部操作。另一方面,工场手工业以同种手工业者的协作为出发点,它把这种个人手工业分成各种不同的特殊操作,使之孤立,并且独立化到这种程度,以致每一种操作成为特殊工人的专门职能。因此,一方面工场手工业在生产过程中引进了分工,或者进一步发展了分工,另一方面它又把过去分开的手工业结合在一起。”[67]工场手工业或独立生产单位内部的分工是分工演进的一个重要开端。它不仅使分工在社会分工和生产单位分工两个轨道上演进,而且开启了分工决定社会制度、体制甚至企业发展的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二者不仅有程度上的差别,而且有本质的区别。”社会内部分工与工场内部的分工的本质区别在于:第一,“社会内部的分工以不同劳动部门的产品的买卖为媒介;工场手工业内部各局部劳动之间的联系,以不同的劳动力出卖给同一个资本家,而这个资本家把它们作为一个结合劳动力来使用为媒介。”第二,工场内部分工与社会内部分工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也不同,“工场手工业分工以生产资料积聚在一个资本家手中为前提;社会分工则以生产资料分散在许多互不依赖的商品生产者中间为前提。”“在工场手工业中,保持比例数或比例的铁的规律使一定数量的工人从事一定的职能;而在商品生产者及其生产资料在社会不同劳动部门中的分配上,偶然性和任意性发挥着自己的杂乱无章的作用。”也就是说,在工场手工业内部分工条件下,劳动力及生产资料的分配与转移是按照客观比例的要求进行的,而在社会内部分工条件下,一切都是自发的。第三,工场手工业分工以资本家对人的绝对权威为前提,人只是资本家所占有的总机构的部分;社会内部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消除了个人的权威,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依靠利益的压力控制单个的商品生产者。[68]

2.从分工的主客体角度划分

从分工的主客体角度划分,分工可划分为劳动分工与劳动者分工(或生产分工与生产者分工)。所谓劳动分工,指劳动本身的分化与独立化,是人类劳动产生的性质与状态的差别,社会由此分化出不同的门类与部门,如工业、农业、建筑业等劳动部门的专业划分,这就是劳动的客体分工。所谓劳动者的分工,就是劳动者在社会劳动各个不同门类和部门中的分配,人们在不同的专业中从事不同性质和状态的劳动,从而成为农业工人、工业工人、建筑工人等,这是劳动的主体分工。

另外这一类型的分工又包含着另一层次的分工:一般分工、特殊分工、个别分工。马克思说:“单就劳动本身来说,可以把社会生产分为农业、工业等大类,叫做一般分工;把工场内部的分工,叫做个别分工。”[69]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社会分工划分为一般分工、特殊分工、个别分工。一般分工是各个劳动领域之间以及各领域劳动者之间的分工,例如生产劳动分为农业、工业,而非生产领域分为商业,社会服务业;特殊分工是各个劳动领域内部不同劳动部门之间的分工,以及劳动者的职业分配,例如工业内部又分为制陶业、冶铁业、建筑业;而个别分工是直接劳动过程中不同工序和机能的划分,以及劳动者在具体工作上的职务分配。

3.从社会分工的性质划分

根据社会分工的性质可以把社会分工分为新式分工和旧式分工。

上文在论述如何认识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消灭分工”问题时指出,人们对消灭社会分工问题上比较一致的看法是,马克思、恩格斯并不是要消除作为劳动的社会存在形式的这种社会分工,而是要消除分工的旧有性质,即消除的是旧式分工,所以,如何认识马克思的“消灭分工”提法,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旧式分工内涵的理解。

在20世纪80年代,国内学术界就产生了对旧式分工内涵认识上的分歧。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林剑教授在《关于旧式分工范畴理解上的几个问题》[70]中,通过和秦庆武、郝振省几位先生关于旧式分工性质的学术争鸣,辨明了其主要观点。林教授首先指出,秦文“把分工划分为‘旧式分工’和新式分工,这种划分方法通常是侧重于主体分工进行研究”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林教授在考察经典作家把分工划分为旧式分工和新式分工的思路和依据时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对分工的考察首先是从生产力的发展出发的,分工的产生与发展都根源于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不仅决定着分工的发展,而且生产力的发展以分工为中介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发展;在生产力—分工—生产关系的链条中,不仅存在着前者对后者的决定作用,而且也存在着后者对前者的反作用。林教授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正是从生产关系对分工反作用的意义上,依据所有制的不同性质,把分工分为原始社会的分工、奴隶制分工、封建制分工、资本主义分工、共产主义分工等;并依据原始公有制、私有制和共产主义公有制的不同性质,把分工划分为“自然分工”“旧式分工”“新式分工”或“自觉分工”等三类不同性质的分工。可以说,分工的性质主要是由受分工制约并反作用于分工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林教授接着指出:“旧式分工”具有历史的性质,是社会生产力有了一定发展、但又发展得不够的产物,它是一种行将被消灭或将改变其性质的分工。概括地讲,“旧式分工”的实质是指与私有制、商品交换和阶级存在及其对抗相联系的各类分工形式。林教授还指出,他和秦先生都认为“旧式分工”的实质都是指分工的旧有性质。但二者的分歧在于对旧有性质的理解不同。秦先生认为,分工的旧有性质是指分工的固定性和谋生性,而林教授认为,从外部特征上看,“旧式分工”更主要地表现为自发性、奴役性、对抗性和不平等性。但造成“旧式分工”的这些外部特征的最深刻的经济根源在于私有制。所以,林教授认为,只有把“旧式分工”与私有制联系起来,才有可能把握“旧式分工”的内涵和本质。

毫无疑问,上述几位学者关于“旧式分工”性质的内涵理解的争鸣为进一步理解经典作家关于新式分工与旧式分工的相关问题提供了宝贵的思路。但是,他们对于“旧式分工”的旧有性质的把握未免都不够全面,问题还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马克思主义认为,分工是一切社会劳动的基本存在形式。分工的产生与发展都根源于人类的社会劳动实践。人类的社会劳动实践从一开始就会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关系,具有生产力和社会关系两个方面的属性。所以,作为一切劳动的社会基本存在形式的社会分工,是联结生产力与社会关系的中介环节,社会分工因而具有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双重属性。因此,社会分工包括“旧式分工”性质是由生产力和社会关系两个方面决定的。正如林教授所指出:“‘旧式分工’作为一种历史暂时性的分工,一方面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受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制约的。”因此,对社会分工包括“旧式分工”的性质必须从生产力和社会关系两个方面来进行说明。

旧式分工是不发达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社会关系的产物。旧式分工是指社会主体在社会劳动和生产活动中被划分到一定活动范围,固定于某种劳动形态,从而限制人的全面发展,成为束缚人的分工。这种分工是在不够发达的生产力,以及虚假、片面、落后的社会关系这样一个历史阶段上所必然产生的社会主体活动的基本形式。它从原始社会末期开始出现,经历了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各个社会形态,并延续至共产主义社会自觉分工实现之前。旧式分工是不发达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社会关系的产物。旧式分工的旧有性质也应该是由不发达的生产力导致的人类劳动的谋生性、固定性和由落后的社会关系制约的自发性、强制性、奴役性、对抗性、不平等性。在明确了社会分工性质的前提下,理解旧式分工与新式分工的性质和特点的不同才有了理论的依据。

旧式分工表现为以下特点:第一,它表现为人的活动在人身上的固定化、凝固化。它对于从事活动的社会主体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分工本身就是强制性的表现。第二,它表现了人的活动的片面性。它限定人的活动范围,造成人的单方面的畸形发展,因而它对于从事某一社会活动的主体来说又具有片面性。第三,它表现了人类劳动的谋生性。为由于旧式分工条件下人们必须固定于一定职业,因而这种职业成为谋生的手段,这种劳动的谋生性根源于达尔文式生产竞争的需要。劳动过程中劳动力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人们为了在职业竞争中具备更大的竞争优势,就更加片面地发展自己的专业方面的能力。第四,它表现了利益集团之间的对抗性。它使社会主体被分配到不同的社会活动集团中去,与不同的生产资料发生相对稳固的结合,造成人们之间物质利益的差别和对立,形成由分工造成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对抗性。

新式分工是相对于旧式分工而言的一种崭新的分工形式,它指的是社会主体在参与社会活动过程中,能完全自主、自由地选择自己的活动方式。新式分工相对旧式分工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新式分工是建立在“生产力也组织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的基础上,劳动在人身上的凝固化形式已经消失,人们可以自由自在地选择适合于他自身能力发展和表现自己才能的活动形式。第二,新式分工建立在打破一切民族与地域的狭隘界限和实现全人类普遍交往的基础上,人们可以选择多种多样的活动形态,个性发展不再受到任何束缚。第三,新式分工建立在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可以满足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基础上,人的活动不再以谋生为目的。第四,新式分工建立在自由人联合体的基础上,人们之间不再存在物质利益的分裂与对抗。

关于新旧式分工的区别,除以上几位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争鸣外,多年来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说法:有学者主张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分工就是旧式分工,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分工就是新式分工;也有学者主张从生产的形态上把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分工看作旧式分工,而以机器大生产为基础的分工看作是新式分工。事实上,分工制约着生产关系,但也受制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旧式分工的消失当然也要求消灭私有制,但起决定作用的不在于是否建立了一种高级的所有制形式,而是在于旧式分工所依赖的生产条件有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有没有从固定化的谋生劳动中解放出来。否则,像我们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建立了公有制,但人们分工劳动的固定性、强制性和谋生性还存在,就不能说已经建立了新式分工。并且,旧式分工和新式分工这对范畴是从社会主体角度来描述人类活动的,如果仅仅从生产的自然形态来考察,把以手工劳动为基础和以机器大生产为基础的分工看作旧式分工与新式分工也是不恰当的。事实上,在机器大生产条件下,人的片面发展和劳动对人的肢解更加严重,所以,马克思认为在机器大生产中仍然存在旧式分工。

4.从其他角度进行划分

除了以上划分法外,还有其他一些划分法作为补充:

社会基本分工:生产分工与非生产分工。社会劳动按其内容来说,首先可以最概括地划分为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与此相应,社会成员可以分为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生产劳动是人类在一定社会形式下对自然的占有,一方面,它是纯粹劳动过程,是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过程;另一方面,它又在人与自然的交换过程中形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单就物质规定性来说,生产劳动就是创造物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劳动,它能够体现在物质产品中,以产品的形式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而非生产劳动,就是只提供社会效用,但不形成物质财富的劳动,这种劳动一般不形成为产品,以劳动行为本身满足某种社会需要。非生产劳动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分工类别:商业、服务业;科学、教育、文化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另外还有一些综合的分工形式,如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和城乡分工。脑体分工可概括为主要从事以脑力支出为基本活动方式的劳动者和主要从事以体力支出为基本方式的劳动者之间的分工。脑体分工的出现,是人类历史上的巨大进步,被马克思、恩格斯誉为人类历史上真正的分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人们主要凭借体力劳动支出来获取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方式也必然会发生变化,人们将逐步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从而将脑力劳动作为自己主要的活动方式。城乡分工所描述的是社会分工的综合的空间存在形式,马克思曾指出,“一切发达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的基础,都是城乡的分离。可以说,社会的全部经济史,都可以概括为这种对立的运动。”[71]城市与乡村的分离综合了几种不同的社会分工类型,如地域分工,指城市与乡村在地域上的差别;社会基本分工(生产劳动分工与非生产劳动分工)在空间上的表现;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分工,城市是脑力劳动者与管理者比较集中的地区;此外还是生产劳动分工即工业与农业的分工形式。总之,城乡分工是整个社会分工的反映,它是从空间上对社会分工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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