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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社会公平问题刍议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无论西方还是古代的中国,人类迄今为止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好社会公平问题。社会公平问题亦是如此。作为未来理想社会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社会公平是马克思主义题中应有之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是当前的社会实践和发展的需要,更使社会公平凸现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核心价值观念。希望在不触及效率优先的情况下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雷 扬

内容提要: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伟大的社会工程,必须高度重视社会公平,这是时代、国情和我国奋斗目标的需要。实现社会公平是人类一直的梦想。在我国,可以通过社会分层结果建立、公共职能转换、价值目标的确立等手段,更好实现社会公平。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公平;社会分层

一、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社会公平

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社会公平一直是引导人类进步的价值导向。古往今来,东方西方,无数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对社会公平进行了探讨和实践。西方对于社会公平的探索,使他们有了自由、平等思想,有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措施。我国对社会公平的探索和实践,使我国人民心中有了深深的均贫富、等贵贱的烙印,和对天下大同的憧憬。但无论西方还是古代的中国,人类迄今为止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好社会公平问题。

马克思主义开启了人类全新的一页。马克思主义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入手,揭开了人类不平等的真实起源;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角度,对许多难解的社会问题给出了全新的答案。社会公平问题亦是如此。作为未来理想社会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社会公平是马克思主义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无论是在革命战争时期,还是处于和平建设年代,始终把实现社会公平作为党长期追求的重要目标。

十七大报告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对于社会公平,胡锦涛同志认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兼顾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处理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人民内部矛盾,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公平正义具体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过程、结果和机会之中,切实保障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益,使全体人民在共建中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迈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是当前的社会实践和发展的需要,更使社会公平凸现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核心价值观念。社会公平成为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议题,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实践的一个重要方向和目标。

(一)从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建设经验看,必须高度重视社会公平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渐走向市场经济体制,向市场化国家迈进。公平、平等、法治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在市场经济建设中,针对社会公平问题,我国更多坚持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我国效率优先的指导思想的确实现了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繁荣,但我们的市场是否很好解决了公平问题呢?没有。其他的市场经济国家是否很好解决了社会公平呢?也没有。因为市场经济中,奉行的主要是1955年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提出的人均收入差距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倒“U”型曲线论,和10年后威廉姆森又提出的区际差距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倒“U”型曲线论。我国部分学者依据倒“U”型理论,相信市场的长期发展会自动对贫富差距、区际差距的扩大产生收敛性。其实倒“U”型理论自诞生之日起就引起学术界广泛的争议。这一理论有其局限性。

第一,它的依据很有限。库兹涅茨承认他的人均收入差距的倒“U”型理论只有5%的经验资料,95%是推测。威廉姆森的区际差异的倒“U”型论依据的是24个国家21年间(1940年至1961年)的数据,历史跨度不大,且多数国家并没有包括进去。而其他一些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区际差异的变化并没有呈现出倒“U”型。美国的区际差异经历了扩大与缩小的几个交替后趋于稳定。世界各国区际差距、贫富差距变化的趋势呈现出多样性,与人均GDP和经济发展之间不存在着唯一的、一成不变的规律,也不是每个国家都存在着贫富差距、区际差距由扩大到缩小的大拐点(其中的波动可视为小拐点)。

第二,一些国家贫富差距、区际差距由扩大到缩小,都是由于政府的干预而非市场力量作用的结果。如在缩小人均收入差距上,一些国家、特别是北欧等资本福利国家,通常采取劫富济贫的方式对富有者征收高额累进税,对贫穷者发放多种形式的补贴和实施救助,来削减贫富差距。在缩小地区差距上,政府也起着主导的或关键性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为改变经济重心在沿海、内地工业基础极端薄弱的状况,国家实行了均衡发展战略:特别是“一五”期间和三线建设时期两次集中地将大批重点项目和工业企业部署在内地,使沿海地区和内地经济的差距大为缩小。这些国家地区差距的缩小都是得益于政府的作用而非市场的力量,仅靠市场非但难以缩小地区差距,反而只会拉大地区差距,产生马太效应。

市场经济虽有公平属性,但绝不能简单地依靠市场经济就解决掉问题。所以,虽然我国后来又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理论。希望在不触及效率优先的情况下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但社会不公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反而有扩大和加剧的倾向。

(二)从当前经济和社会形势的现实看,需要更加关注社会公平

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3000美元时,是一个非常时期,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转折点:或者顺利发展,社会得到全面改善,进入新的发展境界;或者矛盾丛生,社会陷入困顿,甚至出现倒退。现阶段我国不仅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而且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处在深水区、探索区。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规则公平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特别是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的问题,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公平的障碍。但我们的解决方法和应对策略还非常有限和不成熟。有人提出当今社会至少有15种关系影响着社会和谐的问题:人与自然、资源与人口、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城乡发展、公共服务、社会财富分配、政府消费与公共政策规模、干部和群众、中央与地方权责能、公权与私权、管理主张与管理现实、政治行政体制、改革的社会期待与改革进程、治理理念与现代化发展等矛盾。根据著名国情研究专家胡鞍钢所分析,中国社会矛盾凸显出七大不公平:收入分配、财产分配、就业与工资报酬分配、教育、公共卫生和健康、社会保障、税收和财政收支等七个方面存在不平等[1]。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就公平正义而言,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注重社会公平,就要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使它们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目前中国的情况看,人民群众对生活满意度、社会安全感以及心理归属感而言,都不是十分满意的。我国地区间、阶层间、行业间、城乡间的矛盾,有不断加大和恶化的可能。

围绕最根本的经济利益,我国快速发展带来的一个突出的矛盾,是收入差距扩大,公平问题凸显,引起一些群众的心理失衡和不满。社会公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

第一,部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收入差距扩大迅速,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当然导致的因素十分复杂,最起码有体制上的弊端、法治上的漏洞和政策本身的不尽完善等。群众最不满意的,主要是非法暴富者和体制不合理造成的灰色收入。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明显存在收入差距问题。衡量贫富差距是否合理,通常参考三个指标对比系统:一是基尼系数。有资料显示,我国反映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的基尼系数,2000年在我国就已达到0.4的国际警戒线。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统计数字,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证明近15年来贫富差距拉大的速度是比较快的。二是欧希玛指数,亦即五等分法,把一个国家居民分成五等份,最穷、次穷、中等、次富、最富各占五分之一,从这五等份居民的收入在全国居民总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来看贫富差距,占总人口20%的低收入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27%,而占总人口20%的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13%,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三是高收入层与低收入层的对比数据。经济发展水平同我国大体相当的国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约是1.7倍,而我国在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24倍,达到了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的最高点。如果把农村居民收入被高估的水分挤掉,把城镇居民享有各种隐性福利和优惠折算成收入,那么,城乡居民事实上的收入差距还会更大,有人估计在6倍左右。行业之间,最高收入行业和最低收入行业的工资比由1978年的1.38倍扩大到现在的4.6倍以上。中国的富人阶层为数不会少,据保守估计,目前我国资产总量在10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已超过1000万个以上。10%的最高收入户和10%的最低收入户的差距,城镇1998年为3.9倍,2000年为5.02倍;农村1998年为4.8倍,2000年为6.5倍[2]。有人进行预测,如果今后三年内不采取有效措施,贫富悬殊即将恶化到“红灯”危险水平,并可能在2010年后引发社会不稳定。著名经济学家樊刚分析,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也就是五年,甚至十年左右的时间,中国不会从本质上出现收入差距缩小的趋势,低收入阶层、打工者和农民的收入很难提高。

第二,一些下岗的国有企业职工和失地农民为改革发展所承担的代价与应得到的补偿不对等。众所周知,在我国工业化之初,农民因工农业价格剪刀差而为国家的工业化做出巨大贡献和利益牺牲。现在农村的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广大农民从改革中得到实惠,但是,许多地方农民负担重、人均收入低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我国改革之初,各阶层人民受改革之惠,生活改善,没有分化出明显的利益集团,普遍积极支持改革。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之后,国家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不同利益人群逐渐形成,有的受益较大,有的受益较小,有的甚至受损,于是对改革支持的积极性就有所变化。受益者认为改革必须付出代价,必须牺牲一代人,而这一代人就是几千万人。下岗的国有企业职工反映出来的情绪:为什么牺牲的就是我们,而不是你们?客观事实上,国有企业特别是制造业系统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工人增多,再就业问题突出,影响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中国有为数众多的失地农民,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全国完全失去土地或者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农民多达4000—5000万人。2003年国家统计局对其中2942户的抽样调查显示,完全失去耕地的占43%,耕地被征用后收入下降的占46%。目前,中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每年大约250万亩—300万亩,如果按人均1亩地推算,那就意味着每年大约有250万—300万农民失去土地,变成失地农民[3]。失地农民的最大困难是失地后的就业问题,失去土地和土地减少导致部分农民生活水平下降,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成为社会边缘群体。移民多年以来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失去了土地,生活没保障;二是生活没着落,就业无门路;三是失多得少,心态不平衡。政策是不准开口子的,问题是长期存在的,责任是当地政府的,贫穷是广大移民的,这就是我们的客观事实。矛盾在日积月累,有的地方会有着社会不安因素,现行土地政策和制度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要解决问题,需要对现在的移民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引进新的对策和制度。国家和有些地区这两年做了一些新的尝试和努力。如将三峡工程的部分移民移往上海郊区等相对发达地区,允许移民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当地的建设改造,进行长期的分红等。但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扩大。

第三,社会成员分化,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从未遇到而又绕不开的矛盾和问题,集中体现在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别上,由此带来的利益矛盾在一定的条件下以激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群众信访和上访大幅度攀升;在一些地方的群体性事件中,群众以非理性的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增多,规模扩大,参与主体趋于多元化,组织化倾向趋于提高,行为方式趋于激烈,引起的原因大多是物质经济利益问题;还由于“民运”、“法轮功”、“东突”、“藏独”、“疆独”、“台独”等敌对势力的存在与相互勾结,引发、激发群体性事件的政治性因素增多。当然,任何一个社会,总是存在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尤其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和冲突容易集聚,并有可能在社会结构的薄弱环节释放出来,从而爆发社会危机。有专家分析,中国目前已形成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人员、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等十大社会阶层结构。社会十分关注公平制度改革。此外,突发公共事件明显增多。据有关资料统计,2004年,我国突发公共事件达561万起,造成21万人死亡、175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550亿元,相关间接经济损失数千亿元,代价十分惨重。

第四,就业压力太大。20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可增加240万个就业岗位。而进入本世纪以来,尤其是近两年来,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只能增加90—100万个就业岗位。中国13亿人口,年龄15到64岁的劳动力有9.09亿人,超过发达国家劳动力总数3亿人以上。2007年我国农村外出就业劳动力达1.26亿人,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为1.5亿,扣除重复计算部分,2007年农民工达到2.26亿人。2009年全国大约有650万农民工面临再就业问题。2007年全国近500万高校毕业生中,仍然有100万人没有找到工作。2008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达559万人,比2007年增加64万人。2009年我国大学毕业生610万,其中大约有20%无法实现当年就业,这给全社会带来巨大的就业压力。国家为实现就业也进行了很多努力。据统计,2008年1—9月全国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36万人,为全年目标任务1000万人的9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为409万人,为全年目标任务500万人的82%;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19万人,为全年目标任务100万人的119%。[4]另一方面,据中国社科院的2009年《社会蓝皮书》称我国城镇失业率已经攀升到9.4%,中西部地区的失业率超过10%,其中大中城市失业率约为10.1%,而一些专家认为,2009年真实失业率将会上升到14%左右。[5]此外,还有人口老龄化问题,按照国际公认的“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7%即为进入老龄社会”的标准,中国在2000年就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截至2009年底,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1309万人,比上年增长了3.22%,占全国总人口的8.5%,比上年上升了0.2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6714万人,比上年增长了4.53%,占全国总人口的12.5%,比上年上升了0.5个百分点。[6]社会保障任务十分繁重。中国已进入了高成本时代,除了人口老龄化问题,还重点体现在均衡社会利益关系的成本、防范和应对社会矛盾冲突的成本、改善和维护自然环境的成本大幅度剧增。

(三)从奋斗目标看,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的实现需要社会公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胡锦涛同志提出六个必须,其中一个必须的阐述是: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7]温家宝总理进一步指出,和谐社会的构建,特别要突出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业、社会保障、扶贫、教育、医疗、环保和安全等问题。[8]我们不难看出,公平正义处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键一环,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价值核心。

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平正义可以说是检验社会和谐与否的晴雨表。社会是否公平,有无正义,是能否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关键。只有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才能是一个丰衣足食、各得其所、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遏制和消除不公平、非正义的社会现象,才能取得社会各阶层的认同和拥护,使出台的各项法令、政策和措施获得最广泛的社会支持。

社会公平既是由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所形成的社会公平环境所决定的,又是由客观社会因素和主观心理因素共同决定的,既体现在个体心理层面的感受上,也体现在社会结构合理性的标准上。社会的公平是通过大多数人的社会公平感体现出来的。影响社会公平感的社会因素主要是社会安排和社会结构。制度安排决定着个人所能够获得的权利和机会,决定着社会生活的规则体系,体现着社会正义。社会结构对社会公平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影响着人们的社会地位,影响着人们获得各种提升社会地位的机会,从而影响人们的社会公平感;二是社会阶层结构的流动性或开放性影响着人们社会流动的机会。竞争必须是公平正义的,真正的和谐源于正常的竞争,没有公平的竞争就不可能实现社会和谐。所以,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和谐之本,活力之源,促进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公平公正问题不容忽视。

二、中国共产党对社会公平的探索与实践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更以实现各阶级、各民族之间的公平为其基本宗旨,以崇高的历史使命感致力于这个伟大的古老国度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年代,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三代领导集体,都为之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

(一)毛泽东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对社会公平的探索

在旧中国,人民大众深受三座大山的剥削和压迫。一方面主权受欺凌、民族遭屈辱、民生无保障,另一方面,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土地上作威作福,恶霸、地主、军阀、买办花天酒地,中国社会根本无公平可言。造成旧中国社会长期以来严重不公平的原因,在于地主、军阀和官僚买办资本家对社会大多数贫苦群众的剥削和压迫,以及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掠夺。中国共产党把根本改革这一现状作为自己的宗旨和使命。在20多年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以实现社会公平为旗帜,以武装斗争为主要的政治手段,以土地改革为主要的经济手段和社会手段,致力于社会的根本改造。通过“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战争、抗击日本侵略者的抗日战争和推翻独裁专制的国民党政权的解放战争等一系列革命战争,最终为中国社会的公平奠定了两个基础:一是结束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打造了社会各阶层、各民族之间真正平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二是实现了民族的独立和解放,使中华民族崛起于世界民族之林,取得了与其他民族的平等地位。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对社会公平的追求和探索,集中反映在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毛泽东身上。毛泽东的一生可以说是为中华民族和中国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不懈奋斗的一生,他的思想中包含着深刻的公平观念。毛泽东的社会公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平理论的标志。首先,毛泽东十分关注农民的命运,注重农民在中国革命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实行土改,公平分配农村生产资料是解放农民的重要途径。他指出,许多农民“既无充足的农具,又无资金,肥料不足,土地谦收,送租之外,所得无几,更需要出卖一部分劳动力。”[9]这对农民非常不公平。因此,毛泽东赞同孙中山“耕者有其田”的思想,要求党和革命武装力量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没地或少地的农民。其次,毛泽东强调一个国家应当具有独立、自主、平等的权利。毛泽东指出:“我国中华民族是不自由不平等的,受到帝国主义的束缚和压迫……我们中华民族中国人民,就要打碎帝国主义与封建势力的压迫,为争取民族和人民的自由与平等而奋斗。”[10]他希望民族的尊严和国家的主权得到其他国家的公平对待。第三,毛泽东认为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毛泽东指出:“一个人在‘老’‘少’两段不能做工的时候应该都有一种取得保存他们生命的食物的权利,这就是生存权。”[11]毛泽东还说:“工人就有要求做工的权利”[12],以及社会的每个人都有“休息权、教育权、老病保养权”[13]等基本权利。同时,毛泽东还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如“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14]。“自由、平等、博爱,是资产阶级的口号,而现在我们反而为它斗争了。”[15]他认为这些权利反映了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人民利益的体现者和捍卫者,党应为人民得到这些体现社会公平的基本权利而奋斗。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实现社会公平作为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毛泽东和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公平,在领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对分配制度、工资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及性别平等、代际平等方面的思考和实践,都包含着对社会公平理想的努力追求,在生产力欠发达、生活水平较低的基础上,初步实现了社会的公平和阶层的平等。但由于对社会主义公平的绝对平均主义理解,以及在实践上没有完成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期间发生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反“右”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社会运动,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出现失误,脱离和忽视了实现社会公平的经济基础和法制基础,急于求成,反而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基本权利,从而延缓了向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推进的步伐。

(二)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初期对社会公平的探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共产党及时拨乱反正,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导向和平均主义的经济体制,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开辟了一条探索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崭新道路。

邓小平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社会公平理论,科学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史上对社会公平的理论探索和实践追求的经验教训,比较系统地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和原则。邓小平的社会公平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着极为丰富的内容。

首先,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贫穷现象,使社会公平的理想和制度建立在现实的丰富的物质基础之上。邓小平认为,在生产力落后、人民生活贫穷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当然更不会有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他指出:“从1958年到1978年这二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16]“在社会主义国家,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以后,一定要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之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生产水平。”[17]

其次,社会主义的本质目标是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认为,为了消灭贫穷,作为一种阶段性的路径选择,可以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而带动其他地区、其他人富起来,其目标是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他说:“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18]邓小平强调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他多次指出:“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共同富裕。”[19]“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富裕。”[20]但“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21]因此,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观。

再次,反对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坚持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的公平理念不是绝对平均主义,平均主义的方式完全脱离了人们贡献上的区别,压抑了社会成员劳动的积极性、创造性,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不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他指出:“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22]“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23]他始终认为只有坚持按劳分配,才能体现社会公平。

最后,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反对封建特权,坚持人人平等。邓小平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里,党内和领导干部中存在着不少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特权观念、特权现象,这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必须坚决反对。他指出:“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就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24]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每一个公民,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党和政府要充分保障每一个公民各个方面的基本权利,做到人人平等。邓小平指出,应当“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在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25]他提出“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6]

(三)江泽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对社会公平的探索

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围绕着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重大历史课题,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推动着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探索和实践。江泽民同志的社会公平思想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特色之一,是探索党的执政规律的重要成果。

一是明确提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价值观和核心执政理念。江泽民同志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任何时候我们都必须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27]“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28]二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绝不允许以权谋私,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社会公平。江泽民同志指出:“所有党员干部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而绝不允许以权谋私,绝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29]“领导干部必须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国家和人民谋利,而绝不能把它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30]三是强调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平等对待一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维护每一个阶层的合法权益。江泽民提出:“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31]“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32]

三、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的新举措

在我国社会进入新时期、新阶段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从中国当前发展的实际出发,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内容,作为中国共产党长期的执政使命,特别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系统提出了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保障体系,从而赋予社会公平观念新的时代内涵。

同时,中央还明确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要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作为两大历史任务和长远奋斗目标。这是对党的三代领导集体核心社会公平思想的继承、发扬和创新。党的三代领导集体核心对社会公平的探索及其成果,为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实践前提。

十七大报告鲜明地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等内容。这说明党和国家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上有了重大转变,即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效率与公平并重”过渡。[33]这种转变也说明,党领导的当前的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社会公平要有新思路、新方法。

(一)党要以建立“橄榄型”的社会结构为社会分层目标

党是社会理想的构造者和实施者。党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实现了社会的快速发展。党实践的“三步走”战略,也实现了全国温饱问题的基本解决。在这个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关键时刻,党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橄榄型”的社会结构。

现在中国的社会现实是一个中低层过大,最上层和最底层都比较小的“洋葱头型”结构,少数人富裕,多数人贫穷,一个社会是否达到和谐和稳定,其根本的原因在于这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对其赖以生活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等因素的支持和认同的程度。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人的经济生活是其他所有社会生活的基础。因此,一般的社会分层理论均以人的经济地位或者说以其社会中占有的财富的多寡为基础。“橄榄型”的社会结构就如同在一个社会里,只有极富和极贫的均为少数而大多数人处于中间状态的情况下,才能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与和谐。

意大利统计学家、经济学家维尔佛雷·帕累托,强调历史上人类建立的不少制度牺牲甚至剥夺了部分群体的利益,延缓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他提出帕累托最优原则:在改进一部分人的福利或满足程度时,不能以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否则这个改进就不能认为是最终提高了社会总体发展水平。当前我国城乡之间、各阶层之间的贫富不均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一定的影响,某些地区的野蛮拆迁和滥占耕地的行为给社会增添了不稳定因素,这种现象不改变,经济社会发展很难走上健康的轨道。

(二)党应指导公共服务职能重点的转换

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已成为与“发展生产力”并列的,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必须认识和把握好的两大任务。[34]所以在确保“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更好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同时,党还要指导政府公共职能的完善重心的转换。

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必须建立服务型政府。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掌握的财力重点用于经济建设,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欠账比较多,现实生活中,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比如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问题、“三农”问题、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问题,等等,需要政府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给予高度的关注。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主要包括政府承担的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实施公共政策,扩大社会就业,提供社会保障,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的职能。近些年来,我们在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突出发展,比如在关心困难群众生活的社会救助方面,就有明显效果。1998年,我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仅为184.1万人,而到2009年底,已有2345.6万城镇居民和4760.0万村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贫困人口大规模减少,按照我国贫困标准计算,中国农村的贫困率从1981年的18.5%下降到了2004年的2.8%,农村贫困人口的数量从1.52亿人减少到2600万人。而按照世界银行的贫困标准计算,从1981年到2004年,中国在这一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所占的比例从65%下降到10%,贫困人口的绝对数量从6.52亿人降至1.35亿人,有5亿多人摆脱了贫困。[35]尽管中国的脱贫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也确立了2020年基本消灭绝对贫困现象的国家目标,但按照国际贫困标准,我们仍是贫困人口总数仅仅次于印度的国家,这个事实我们不能忽视。因而,对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的坚强领导核心,是国家重要方针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和贯彻者。中国政府是党领导下的,服从于党、服务于人民的政府,政府职能的转变,工作重心的转移,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因此,只有党端正了思想,制定了正确的路线方针和工作重心,才能使政府在措施上切实转变职能。政府努力实践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会做到:构建和谐社会管理方式,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步骤地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面,解决政府公共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在注重提高效率的同时,切实保证社会公平,充分发挥政府收入分配调节职能;探索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加大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与社会纠纷的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政府对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最终利于社会公平的和谐社会的实现。

(三)党应坚持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实现社会公平

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实现社会公平创造物质基础。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经济增长、社会繁荣要靠发展来实现,发展是基础,要以发展求和谐,但仅有发展也是不够的,我们在推进改革和建设的同时,必须下大力消灭两极分化,公平地处理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通过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平正义不是提倡平均主义,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

因为,公平是历史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总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具体的制度安排所制约,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公平实现的方式、手段和程度都不同。既要把解决公平的问题提高到重要地位,又要清醒认识到分配的公平归根到底取决于生产的发展及其效率,认识到只是有限的相对的公平。任何公平都不是无条件的,它总是相对于某种规则和某种不公平状况而言的,它不否认差别,更不是主张绝对平均主义。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无差别的社会,不能一讲和谐就忘记差别。在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来提要求,既要防止把公平正义等同于绝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去追求公平,搞超越阶段的急于求成;既要不回避矛盾,又要善于缓和矛盾、化解矛盾。要善于在差别中把握和谐,通过缩小差别来促进和谐,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扭转目前社会发展中的公平失衡现象,逐步建立起既存在差别又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但是,物质的繁荣和丰富,必然是有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的。生产力的发展既能解决由于物资短缺所造成的分配不公问题,也能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物质手段和技术支持。而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我国的基本路线和党的重要经验总结,是我们必须坚持不能动摇的。大跃进的错误即在于希望实现超越生产力水平的社会平等,这个教训是非常惨痛的。

因此,我们要实现的和谐社会、社会公平,必须以发展生产力为基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刻也不能背离这个中心。只有实现了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才可能实现社会的高度文明,实现高层次的社会公平。

(四)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实现社会公平

思想是先导,有什么样的理论就会有什么样的实践。以人为本,是党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总结出的价值理念,是党的最终价值取向。构建和谐社会正是这一价值取向的生动体现,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要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有效实现社会公平。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都是以人在为中心,以人的需要、人的尊严、人的价值的满足为目标的。而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要以“人”为根本,以人的需要为本;就是要把人作为社会和社会实践的主体和动力;把人作为目标和价值主体本身;把人作为社会的核心和发展标准。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实现社会公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提高发展效率,又要注重社会公平。明确发展是为了人民,社会公平也是为了人民的思想,就能在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同时,加大新阶段扶贫开发力度,不断改善人民生活,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以人为本的社会,才是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得到尊重和满足的社会;以人为本的社会,也才会是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为依托的社会;以人为本的社会,才不会抹杀或忽视少数人的利益;以人为本的社会,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平。

(五)党要把实现社会公平作为长期的执政使命

中国共产党致力于中国社会公平理想的追求,然而绝对的、静止的公平是不存在的。社会公平乃是一个动态的、相对的过程,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的过程。温家宝同志从我们党完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历史任务的长期性复杂性的高度,明确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这一漫长历史阶段两大历史任务之一提出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必须认识和明确把握两大任务: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极大地增加全社会的物质财富;二是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促进社会和谐。”[36]因此,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实现社会公平,既是一个现实的重大任务,又是一个长远的奋斗目标,它将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整个历史进程。

(雷扬:江西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注释】

[1]胡鞍钢:《中国:新发展观》,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2]虞云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中国监察》2005第13期。

[3]王梦奎:《关于“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的若干问题》,《中国监察》2005年第21期。

[4]赵继颖等:《金融危机对我国劳动就业的影响分析》,《边疆经济与文化》2010年第6期。

[5]周霞玲:《浅析金融危机对中国劳动就业的影响》,《商业文化》2010年第4期。

[6]《民政部发布2009年度全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 06-10/2335629.shtml

[7]《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http://baike.baidu.com/view/ 2668684.htm

[8]温家宝:《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的说明》,http://news.xinhuanet.com/ politics/2005-10/19/content_3648236.htm

[9]《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页。

[10]《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6页。

[11]《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页。

[12]《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页。

[13]《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2页。

[14]《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5页。

[15]《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27页。

[1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

[1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页。

[1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2页。

[1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4-265页。

[20]《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2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9页。

[2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5页。

[2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页。

[2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2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2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27]《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9页。

[28]《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0页。

[29]《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20页。

[30]《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40页。

[31]《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39-540页。

[32]《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0页。

[33]杨燕:《从十七大报告看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消费导刊》2008年第6期。

[34]温家宝:《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http://news.sohu.com/20070 227/n248380233.shtml,2008-9-28

[35]《“十二五”拟大幅提高贫困线可能接近1400元》,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3059538.html

[36]温家宝:《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人民日报》200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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