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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销售产品入什么科目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记入 “财务费用”。

8.2.1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 (或产成品、材料)取得的收入。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8.2.2 销售商品收入的主要会计科目

1.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月末,可将“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 “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2.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按照其他业务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月末,可将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余额转入 “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3.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应结转的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月末,可将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余额转入 “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应无余额。

4.其他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等。“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应按照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月末,可将 “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余额转入 “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相关税费。与最终确认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相关的税费,在 “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不在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应按照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 “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应无余额。

8.2.3 一般商品销售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月末,小企业可根据本月销售各种商品或提供各种劳务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 “库存商品”等。

【例8-1】某甲企业本月销售A产品150台,每台售价180元,B产品310台,每台售价88元,合计价款5428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9227.60元,款项收到并存入银行。A产品单位成本为120元,B产品单位成本为60元。

(1)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63507.6

贷:主营业务收入 542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9227.6

(2)月末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6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18000

——B产品 18600

【例8-2】甲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销售给乙公司1台设备,设备已发出,已开出专用发票,设备不含税价为50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0元。按购货合同约定,设备由甲公司安装调试,由乙公司检验合格后付款。5月25日,该设备经乙公司检验合格,收到乙公司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期限为3个月。

乙公司应于5月25日确认销售收入,并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票据——乙公司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5000

【例8-3】甲公司2013年5月10日预收乙公司货款150000元,5月20日发给乙公司订购的A产品200件,单价950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90000元,增值税款为32300元。5月25日收到乙公司72300元支票归还货款差额。会计分录如下:

(1)预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 150000

(2)发出产品时: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 222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2300

(3)收到乙公司交来的支票时:

借:银行存款 723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 72300

8.2.4 在特殊情况下的商品销售核算

1.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代销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支付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时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代销方式,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根据收到的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8-4】2014年2月1日,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400件,A商品的全国统一售价 (含税)为117元/件,该商品成本70元/件,增值税率17%。甲、乙企业签订的代销协议规定,乙企业应按每件117元的价格出售,甲企业按售价 (不含税)的10%支付给乙企业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乙企业在当年的2月实际销售A商品400件,取得含税收入46800元 (销项税额6800元),并向甲企业开出代销清单。甲企业在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企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企业的会计分录:

(1)收到A商品时,作为代管商品处理,并在备查簿进行登记。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468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800

(3)开出代销清单,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68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6800

(4)归还甲企业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46800

贷:银行存款 42800

主营业务收入 4000

甲企业的会计分录:

(1)甲企业将A商品交付乙企业: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乙企业) 28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28000

(2)收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0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乙企业) 28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40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4000

(3)收到乙企业汇来的代销货物款42800元时 (46800-4000):

借:银行存款  428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42800

2.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的核算

商业折扣是指小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实际上商业折扣与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无关,因此无须作账务处理。如A商品标价为100元,打七折 (商业折扣为30%),则实际入账的价值为70元。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记入 “财务费用”。

小企业给予购货方现金折扣时,借记 “财务费用”,贷记 “应收账款”等;享受现金折扣时,借记 “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 “财务费用”。

【例8-5】甲企业在2013年6月12日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400件,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4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符合现金折扣的条件为:2/10,1/20,n/30。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1)6月12日销售实现时,应按总售价作收入: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800

(2)如6月19日买方付清货款,则乙企业应享受936元 (46800×2%)的现金折扣,实际收款45864元 (46800-936):

借:银行存款  45864

财务费用  936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46800

(3)如6月28日买方付清货款,则乙企业应享受468元 (46800×1%)的现金折扣,实际收款46332元 (46800-468):

借:银行存款  46332

财务费用  468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46800

(4)如买方在7月15日才付款,应按全额收款:

借:银行存款  468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46800

假设乙企业从甲企业购入的商品,是作为乙企业的生产原材料,并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乙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6月12日购入原材料并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4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68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46800

(2)如6月19日支付货款,则乙企业可享受936元 (46800×2%)的现金折扣,实际付款45864元 (46800-936):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46800

贷:银行存款  45864

财务费用  936

(3)如6月28日支付货款,则乙企业可享受468元 (46800×1%)的现金折扣,实际付款46332元 (46800-468):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46800

贷:银行存款  46332

财务费用  468

(4)如7月15日付款,应按全额付款: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46800

贷:银行存款  46800

3.销售折让的核算

销售折让是指小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发生销售折让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 “销项税额”专栏。

【例8-6】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不含税售价40000元,增值税额6800元,货到后乙企业发现商品规格与合同不符,经过协商乙企业不退货,但甲企业给予乙企业销售价格5%的折让。假定此前甲企业已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

(1)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800

(2)发生销售折让,按折让额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000×5%)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4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2340

或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40

(3)收到折扣后的货款时:(46800-2340=44460元)

借:银行存款 4446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44460

假设乙企业从甲企业购入的商品,是作为乙企业的生产原材料,并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乙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原材料并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68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46800

(2)发生销售折让,收到甲企业开具的红字 (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2340

贷:原材料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340

或处理为:

借:原材料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34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2340

(3)支付折让后的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44460

贷:银行存款 44460

4.商品销售退回的核算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小企业销售退回具体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不进行账务处理。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按应冲减的销售收入,借记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科目,按已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 “库存商品”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如果该项销售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在退回当月一并处理。

【例8-7】丙企业2013年5月1日销售商品100件给乙企业,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月末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为7000元。5月9日收到乙企业的货款;6月20日因10件商品质量问题,乙企业将所购的10件商品退还丙企业,丙企业以银行存款退回购货款。丙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5月1日,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00

(2)5月9日,买方付清货款,则按应收款的2%享受234元 (11700×2%)的现金折扣,实际收款11466元 (11700-234):

借:银行存款  11466

财务费用  234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11700

(3)5月31日,结转上述商品销售成本7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

贷:库存商品 7000

(4)6月20日,因商品质量问题,乙企业退回商品10件,丙企业以银行存款退回货款:10件商品的售价=1000元;10件商品的增值税=170(元)。

10件商品给予的现金折扣=1170×2%=23.4(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 1146.6

财务费用 23.4

借:库存商品 7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700

5.分期收款销售的核算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按税法及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在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可以参照 《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设置 “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当商品发出时,借记 “发出商品”科目,贷记 “库存商品”科目;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借记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科目;在每期销售收入实现时,应按每期已收或应收的货款金额和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 “发出商品”科目。

【例8-8】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全部款项为200000元,不含增值税,合同约定分三个月收款。交付商品时,第一个月收取货款的50%,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分别收取25%的价款,该批商品的成本为140000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140000

贷:库存商品 140000

(2)交付商品收取第一个月50%的商品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售税额) 17000

(3)结转第一个月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发出商品 70000

(4)第二个月、第三个月每期均收取25%的商品款,即50000元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500

(5)每月结转成本:140000×25%=35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

贷:发出商品 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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