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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智慧财产权区别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智慧创作物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1967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根据这个公约成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知识产权”概念得到国际社会正式承认的标志。积极权利,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实施其智慧创作物的权利。对此,知识产权所有人依法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利,即禁止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智慧创作物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智慧创作物是人们在公共物品上添加智力劳动后所取得的一种私人产品,由此私人产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就是知识产权,是种私权。

知识产权是一个外来词,英文词组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或者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1967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根据这个公约成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知识产权”概念得到国际社会正式承认的标志。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项目的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城内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号和标记;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基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部分第1条规定,本协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是指该协定第2部分第1条至7条所列举的对象,它们是:版权与相关权、商标权、地理标志仅、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商业秘密权等7个方面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并不是一项具体的权利,而是一个权利体系的总括性标志,它由若干具体权利组成,例如,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等。这些具体权利都有自己的权能构成,例如,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专利权包括独占实施权、标记权等。知识产权可以将其具体内容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积极权利,二是消极权利。

积极权利,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实施其智慧创作物的权利。换言之,任何人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不得擅自实施其智慧创作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极权利,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其受法律保护的智慧创作物的权利。换言之,任何人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擅自实施其受法律保护的智慧创作物,就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此,知识产权所有人依法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利,即禁止权。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如上所述,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慧创作物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许多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同的特征。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客体是无形的智慧创作物,所以知识产权具有许多与有形财产权相异的特征:

(一)知识产权空间效力的有限性,也称地域性

其基本含义是:依据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情况下,其效力仅及于该国或地区,不具有域外效力。如果智慧创作物的创作者希望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其智慧创作物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就应当依据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或者双边协定、多边协定或者互惠原则,依据相应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取得知识产权。否则,其智慧创作物就不可能受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

现在,尽管国际上已经缔结了数十个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但是,这些条约只不过是架设在各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桥梁或开通的管道,使得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或地区的国民能够通过这样的桥梁或管道,将保护延伸至其他国家或地区,但并不是将知识产权之效力空间进行了扩展。例如,根据欧盟知识产权条例或指令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欧盟及其成员同范围内有效力,在域外仍然是无效的。

某些特殊种类的知识产权之效力可以作适当的地域延伸,例如《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项规定,将驰名商标的效力延至巴黎同盟各国。尽管如此,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并不能因此而受到置疑。

(二)知识产权保护期的有限性,也称时间性

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受保护。任何一项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就会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任何人在不侵犯原知识产权所有人精神利益的前提下,都可以自由使用相应的智慧创作物。

但是,对知识产权时间性的理解应当注意:

(1)知识产权保护期的长短,因法域的不同而不同。例如著作权力的署名权,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给予的保护基本上不受时间限制,而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都规定了时间限制。

(2)知识产权保护期的有限性,因时代的不同而不同。以商标权为例,苏联和我国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都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没有限制;而现在,俄罗斯联邦商标法和我国现行商标法都给了限制。

(3)知识产权保护期的确定性,因知识产权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例如专利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完全确定的,各个国家或地区的规定都差不多;但商标权的保护期,从形式上看是有限的,而实质上却是无限的,即商标权的每一个保护期都是一定的、有限的,但可以续展,且续展的次数不限。此外,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只要商业秘密拥有者能够保住其商业信息不被披露,其商业秘密就能受保护。商业秘密一旦被披露,其保护就即刻终止。

(4)某些种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没有限制,例如地理标志权、署名权等。

(三)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也称排他性或专有性

其基本含义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实施其知识产权。与有形物所有权的排他性相比,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有三个特点:

(1)有形物所有权的排他性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是针对一般对象的。以“海信”电视机为例,“海信”是注册商标,依法产生的是商标专用权,而“海信”电视机是有形物,依法产生的是所有权。例如,小张自己购买的“海信”电视机所享有的所有权,只能针对自己的这一具体产品,并不影响小李所购买的相同的“海信”电视机。这就是有形物所有权所及之对象的特定性。而“海信”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只是对某一件具体的“海信’商标享有专用权,而且对任何人设计的与“海信”相同的商标,都具有约束力,即有权禁止他人将自己设计的“海信”商标使用在电视机或者与电视机类似的商品。这就是知识产权独占性效力的普遍性。

(2)有形物所有权的排他性是物之自然属性的法律化,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法律规定的自然化。就其一具体物而言,其自然属性决定了它要么是我的,要么是你的,不能同时是我的,也是你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这种现象的确认;但是,对知识产权客体而言,因为它可以同时为若干个主体独立创作出来,事实上可以同时为若干个主体支配,但法律规定不允许每一个创造者都能同时享有权利,于是硬性规定只能由其中的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将其他主体排除在权利主体之外,确保一个主体的独立占地位。

(四)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定性,也称国家授予性

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一项智慧创作物能否产生相应的权利,都必须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取得知识产权的智慧创作物,不能产生相应的权利。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2种对象、《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5种对象等,就被排除在外。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法定性还表现为:法律规定必须经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审批授权后,才能产生相应权利,智慧创作物的创作者或者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后,才可取得相应的权利。商标权、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和图设计权等,都是如此。

四、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概括分类

这是一种最基本的分类,1967年缔结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采用这种分类方式。其基本特点是:将人类利用其智慧创作出来的一切智慧创作物所产生的权利进行概括分类,让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整体有一个清晰、明确的了解。《知识产权协定》所采用的也是这种分类方法,只是略有不同而已。

(二)传统分类

这种分类以智慧创作物所属范畴为标准,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工业产权和文学产权。这种分类的标志性依据是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

《巴黎公约》所保护的对象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服务标记权、厂商名称权、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该公约规定,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适用于农业和采矿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物的粉。

《伯尔尼公约》所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如何。另外,关于相关权,1961年10月26日缔结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做了详细规定,因此,《伯尔尼公约》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并末涉及此类权利。

这种分类之所以被称为传统分类,其原因主要是:这种分类并不是最合理的,而且未能将最新的智慧创作物所产生的权利(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包括进去。因此,此种分类有修正的余地。

(三)改进分类

此种分类主要是针对传统分类而言的。这种分类以智慧创作物所蕴涵之智力投入量为标准,将知识产权划分为3类:创造性知识产权、标记性知识产权和经验性知识产权。

1.创造性知识产权

这种类型知识产权的客体蕴涵有充分的智力投入量,并且法律授予其相应权利并给予保护的着重点正在于此。此类权利包括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著作权、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软件权和技术秘密权等。

2.标记性知识产权

这种类型知识产权的客体所蕴涵的智力投入量不是足够的充分,而且法律授予其相应权利并给予保护的着重点在于其所具有的标示功能。此类权利包括商标权、服务标记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或企业名称权、域名权等。

3.经验性知识产权

这种类型知识产权的客体所蕴涵的智力投入量并不是很充分,而且法律授予其相应权利并给予保护的着重点在于它直接影响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包括经营秘密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例如,经营者的客户名单、货运信息等,虽然不需要很大的智力投入,但是,这些信息对相关的市场经营者而言却是非常有价值的。只要经营者对其收集、整理的这些信息采取合法、合理的保密措施,使之处于保密状态,不为普通公众所知悉,就能作为经营秘密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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