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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损益核算的一般原则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如对固定资产价值按收益期间承担当期应计提折旧费。但考虑到合作社经营对象上的特殊性,其生产销售的某些农产品,其周期性往往与会计期间不一致,合作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简化的权责发生制灵活处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配比核算原则。

三、合作社损益核算的一般原则

(一)简化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

根据《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如对固定资产价值按收益期间承担当期应计提折旧费。但考虑到合作社经营对象上的特殊性,其生产销售的某些农产品,其周期性往往与会计期间不一致,合作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简化的权责发生制灵活处理。如玉丰渔业合作社在销售商品鱼时,往往会等到春节这个旺季,以求能卖个较好的价钱,这时对鱼收入的确认就不应当硬套“权责发生制”这个原则,而应当以实际卖鱼时实现的收入作为入账时间,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是采用了收付实现制,但实质上是一种简化权责发生制。

(二)简化配比核算原则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配比核算原则。合作社的盈余来源于多种收入,但它所抵减的支出与相应的收入之间多数情况下并不存在严格的配比关系。有的收入与它所抵减的支出存在严格的配比关系,如加工农产品的销售收入与农产品购入成本和加工、销售费用支出,就存在着严格的配比关系;有的收入没有与之配比的支出项目,如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违约金收入、罚款收入等,只有收入项目,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支出项目,不存在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关系;有的收入与多项支出配比,如果树投产后的产品销售收入,不仅与该产品的采摘、挑选、贮藏、保管、包装、运输、销售等费用支出配比,而且还与该果树的营造、培植、管护所产生的费用支出配比;还有的费用与多项收入配比,如合作社免费为成员代购代销发生的费用支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收入项目,结转盈余时直接从收入中抵减,应与全部收入配比。而在其他行业,盈余性收入与其相应的支出一般都有着严格的配比关系。

(三)正确划分盈余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合作社盈余性支出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取得本会计期间盈余而发生的各项耗费支出,直接以当期收入补偿。如合作社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就是盈余性支出。合作社的盈余性支出必须要作为当期的费用确认,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及其他支出。资本性支出是为取得长期经营能力,而发生的当年消耗、多年补偿的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及配比原则要求,该支出必须要通过多年的收入来补偿,因此必须要对此支出资本化。如对购置饲养鱼机器等资产支出,必须要作为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来核算。

合作社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是合作社在经营活动中,直接发生的、承担盈亏责任并纳入盈余分配的各种所得和耗费。搞好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的核算,对于正确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有针对性地采取增收节支措施、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合作社积累、提高分配水平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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