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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痛指数”居高并不意味着最痛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实,关于中国内地“税负痛苦指数”高低的争论,现实意义实在不大。总之,我们应该从质与量两个方面,努力降低“税负痛苦指数”,促进我们社会税收治理整体水平的提高。对“税负痛苦指数”,我们既不能熟视无睹,漠然视之,也不能盲目崇拜。

“税痛指数”居高并不意味着最痛

美国财经杂志《福布斯》近期发表了2005年度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名,中国内地“税负痛苦指数”高居第二。因此,围绕“税负痛苦指数”到底是高是低的问题,引起税收界权威人士纷纷议论。

其实,关于中国内地“税负痛苦指数”高低的争论,现实意义实在不大。且不说争论双方使用的论证方法都是不完全归纳法,谁也无法穷尽所有论据,也不说双方所列论据的统计口径本身就不一致。而且,即便是“税负痛苦指数”确实很高,难道纳税人的“税痛”就一定最大最深吗?显然不是。

“税负痛苦指数”高低,只是衡量纳税人实际“税痛”大小的一个基本要素,而更为根本的要素在于,这个“税负”是否经过了纳税人的同意,而且税款是否被合理合法地用于发展全体纳税人的公共福利,是否遵循了税收的终极目的。就是说,“税负痛苦指数”只是衡量纳税人实际“税痛”大小的一个量的指标,而质的标准在于——纳税人对当前“税负”合法合意性的认知程度,凡是在纳税人被充分尊重后认可的“税负”,凡是税款被合理合法运用的,纳税人的疼痛忍耐程度就大。反之,凡是没有充分尊重纳税人,没有经过纳税人同意的“税负”,只是由政府单方面强加给纳税人的“税负”,纳税人对“税痛”的忍耐程度就十分有限。常识告诉我们,凡是被纳税人认可的“税负”,在相同“税负痛苦指数”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税痛”就小一些;凡是没有被纳税人认可的“税负”,纳税人的“税痛”就可能大一些。同样,凡是税款能合理运用于纳税人公共福利的,纳税人的“税痛”就会小一些,反之,纳税人的“税痛”就可能大一些。一句话,在民主化程度高的税收治理环境下,由于纳税人被高度尊重,即使“税负”较高,纳税人的“税痛”未必就大;相反,在民主化程度较低的税收治理环境下,由于纳税人没有被充分尊重,因此,即使在税负不高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税痛”反应也可能特别强烈。世界上不少国家的税制改革实践,实际上早已印证了这一规律。

这也说明,如果“税负痛苦指数”是对不同税收治理背景下的纳税人的痛苦情况进行评价的话,其结果可能相差更大。就是在“税负”相同的情况下,如果税种不一样的话,纳税人的“税痛”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在同样“税负”情况下,直接税就比间接税给纳税人带来的“税痛”要大一些。这个道理,著名税法学家北野弘久教授早就指出。因为在间接税情况下,纳税人通常在法律上会被置于“植物人”的地位,纳税人在国民主权原理下所享有的监督权、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几乎不可能实现。而且,如果一个国家的间接税占据了这个国家财政中枢的话,就会导致纳税人不能监督、控制租税国家运行状况的可怕局面。与间接税不同的是,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则由于是从属于纳税人自己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缴纳。因此,最能引起纳税人的“税痛”,增强其“税意识”。因此,纳税人对税率的微小提高也都相当敏感并极力反对,因而对政府如何使用税款也最为关切,这就对促进一个国家税制结构的民主宪政转型,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

总之,我们应该从质与量两个方面,努力降低“税负痛苦指数”,促进我们社会税收治理整体水平的提高。对“税负痛苦指数”,我们既不能熟视无睹,漠然视之,也不能盲目崇拜。我们应该真诚地拥抱世界,走向未来。这是开放时代,全球化时代,我们应当和必须具备的基本的胸怀与境界。

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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