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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痛”的本质原因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在“税负痛苦指数”相同的情况下,它无法对一个税收治理体系的优劣进行评价。因为,“税负痛苦指数”并不与税制的优劣成必然的正相关关系。关键是可比性差,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税痛”,进而就会背离“税负痛苦指数”创建的目的。

“税痛”的本质原因

记者:那您认为比争论“税负痛苦指数”高低更为根本的问题是什么?

姚:“税负痛苦指数”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纳税人税收负担程度进行评价的量化指标体系,它的最大缺陷是无法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纳税人税收负担程度进行质的评价。比如,在“税负痛苦指数”相同的情况下,它无法对一个税收治理体系的优劣进行评价。因为,“税负痛苦指数”并不与税制的优劣成必然的正相关关系。举例说,在税负相同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痛苦感未必就相同;同样,在纳税人痛苦感相同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税负未必就相同。常识告诉我们,在民主化程度高的税收治理条件下,由于纳税人的人格被高度尊重,因此,即使税负较高,纳税人的痛苦感未必就高;相反,在民主化程度较低的税收治理条件下,由于纳税人的人格没有获得较高的尊重,可能在税负不高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痛苦感却特别强烈,甚至叫苦连天。这一点,已经被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税制改革实践印证了。民主化程度高的国家可能税负还重,而纳税人的“税痛”并不强烈,而一些民主化程度较低的国家,即使纳税人的税负实际上并不高,但纳税人的“税痛”反应却比较强烈,暴力抗税事件较多。自然,如果“税负痛苦指数”是对不同税收治理背景下的纳税人的痛苦情况进行评价的话,其结果可能相差更大。关键是可比性差,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税痛”,进而就会背离“税负痛苦指数”创建的目的。

记者:就是说,如果税收治理的政治经济背景不同的话,“税负痛苦指数”很难准确评定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纳税人“税痛”的真正情况。

姚:可以这么说,但不完全。因为,即就是税负相同的情况下,如果税种不一样,纳税人的疼痛感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在同样税负的情况下,直接税往往比间接税给纳税人带来的“税痛”要大一些。这个道理,著名日本大学税法教授北野弘久先生有精辟的论述。北野弘久教授认为,在间接税情况下,纳税人通常在法律上会被置于“植物人”的地位,纳税人在国民主权原理下所享有的监督权、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几乎不可能实现。而且,如果一个国家的间接税占据了这个国家财政中枢的话,就会导致纳税人不能监督、控制租税国家运行状况的可怕局面。与间接税不同的是,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则由于是从属于纳税人自己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缴纳,因此,最能引起纳税人的“税痛”,增强其“税意识”,纳税人对税率的微小提高也都相当敏感并极力反对,因而对政府如何使用税款也最为关切,这就对促进一个国家税制结构的民主宪政转型,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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