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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这类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设定原则并不矛盾,是有效的,是可以执行的。时效,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行政违法实施者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时效期限的计算,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从税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法》中列举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为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

(1)警告,是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告诫和谴责,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本人宣布和传达。

(2)罚款,是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人处以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交纳的处罚形式。在治安管理处罚、工商管理处罚、海关管理处罚、土地管理处罚等不同的领域,罚款的数额不等,最低可以是一元,高的可达数万元,通常都有可供行政主体自由裁量的幅度。

(3)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人剥夺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如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禁物品以及其他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等等。

(4)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人剥夺其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非法经济收入,如违法经营所获得的非法利润。

(5)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限制或取消其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

(6)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可以从事特定活动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执照和许可证,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7)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地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8)拘留,也称行政拘留,指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相对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拘留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即1日以上,15日以下。

除上述行政处罚种类之外,《行政处罚法》还确认,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合法有效的处罚种类。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财产罚

(1)罚款。是指税务机关强制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予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款项的处罚形式。

(2)没收非法所得。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将税务违法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形式。如《税收征管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手段未缴或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未缴、少缴或骗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2.行为罚

(1)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机关对有骗税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出口企业停止其一定时间的出口退税权的处罚形式。

(2)收缴或停止出售发票。《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3)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4)责令限期改正。

(5)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出境。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创造或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关系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力和利益,对其设定必须加以必要的限制。

(一)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法律是由国家最高级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可以设定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其他法规、规章都无权予以设定。

2.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除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之外,它可以设定其他各种行政处罚。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作了行政处罚规定,需要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处罚的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超出法律已规定的限度。

3.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制定或批准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其他各种行政处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了处罚规定,需要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再作具体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受处罚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的限度。

4.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规章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部委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地方规章是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种类多,数量大,法律效力的层级也相对较低。为了防范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过多过滥,《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法律、法规已作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况下,规章只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行政规章可以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这两类行政处罚。此外,国务院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虽无规章制定权,但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国务院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这两类行政处罚。

对于规章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两种情况:

(1)部委规章规定的罚款由国务院限额。国务院对此的规定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2)地方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一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除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设定行政处罚以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首次独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只能集中在中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因此,这类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设定原则并不矛盾,是有效的,是可以执行的。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

时效,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行政违法实施者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就不能再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时效期限的计算,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从税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税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为两年。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6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据此,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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