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基于“两富”目标的浙江省创新型“大金融”体系的保障机制

基于“两富”目标的浙江省创新型“大金融”体系的保障机制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两富”目标的浙江省创新型“大金融”体系的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大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基于浙江文化大省的信用体系、建立基于浙江教育强省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基于浙商精神的金融创新体系以及建立基于浙江民营经济优势的多元开放体系。要尽快制定颁布一系列地方性金融法规及其实施细则。

基于“两富”目标的浙江省创新型“大金融”体系的保障机制

基于“两富”目标的浙江省创新型“大金融”体系的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大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基于浙江文化大省的信用体系、建立基于浙江教育强省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基于浙商精神的金融创新体系以及建立基于浙江民营经济优势的多元开放体系。为此,首先要认识浙江省多元开放经济的发展现状与问题,并分析多元开放体系与“大金融”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建立与“大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多元开放体系。

一、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大金融”监管体系

(一)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实行“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制度。当前的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局限,这给地方金融监管也带来了困惑和障碍。

1.“一行三会”派出机构之间协调成本高,效果不明显

我国从1998年后陆续分离了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职能,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三业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在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实际运作中,部分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已成潮流,一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已经诞生,为此,中央不得不采取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协调联席会议的办法来解决和处理问题,但其协调运作无论从内容和频率上看,都是不够充分的。

2.地方金融监管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成本高

除了“一行三会”之间本身的沟通问题之外,地方政府往往设立省、市、县金融办,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的业务管辖和利益导向,沟通协调仍然存在不少障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三会”的派出机构,需接受三会的领导,但同时又身处地方,与地方政府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这种双重身份很可能会造成角色和利益上的冲突。

3.金融监管工作面临中央和地方责权利关系问题

从真正的责权利关系看,地方性金融机构无论是责任、权力,还是利益和风险都应该由出资者和举办者来享有和承担,全国统一的监管部门主要是从全国统一的角度制定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和退出进行核准,也即就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和营运而言,地方性金融机构实际上具有地方政府委托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的意义,从这种角度看,地方政府包括司法部门必须也应该配合金融监管部门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尤其是地方性金融机构的风险。

4.专业化监管体制与金融业综合经营形成矛盾

中国加入WTO以后,出现了一批以银行与证券、银行与保险、证券与保险合作为背景的跨行业交叉性金融工具。另外,中国境内已形成了一些类似于集团混业经营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业务交叉过程中牵涉到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区域往往是不同监管部门监管的薄弱环节。目前,三家监管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建立,但协调监管机制仍然不完善,极易形成监管真空,产生金融风险。

5.传统金融监管体制难以对地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

由于各个区域之间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差距较大,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尤其是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塘地区,金融发展水平较高,往往在金融运行的某个领域设立先行先试区,区域性金融试点、全国性试点等创新性金融活动得以率先开展,这就给地方金融监管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如何处理好全国统一监管和区域性金融创新的关系也是地方金融监管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与“大金融”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金融监管在功能上与“大金融”体系的功能存在一致性,主要包括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可以提供交易账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此外,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

(三)建立与“大金融”体系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系

1.建立与“大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

要尽快制定颁布一系列地方性金融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对于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来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要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2.建立与“大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需要科学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要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地方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建立与“大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地方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地方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主要为地方或区域风险的控制服务,它不仅能对区域内的金融运行实施有效的监测,而且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国民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区域金融预警系统,由人行中心支行、区域内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辖内各大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传送到辖内各级政府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在地市、县市内,可由人行中心支行或县支行与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将各种警情信息及时输送到辖内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中去。

4.建立与“大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地方金融自律体系

行业自律和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有益补充。一是在地方监管部门的鼓励、指导以及社会舆论的倡导下,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区域性金融业同业公会。可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业同业公会。二是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具有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三是在金融机构内部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各地方金融机构都要建立与本系统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并具有相对独立性、超脱性和权威性。可选择在系统内部设立跨地区的监管分局、稽核中心或特派员办事处,消除或减少被查单位对检查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制约。

二、建立基于浙江文化大省的信用体系

(一)浙江省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和问题

近年来,浙江省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包括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公共的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数据两大平台,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第一个跨区域的“信用长三角”信息共享平台,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出台《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编制出台浙江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专项规划——《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创新性提出了第一个有关企业信用评价的指导性文件——《浙江省企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是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规划以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论为指导,通过建设完善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两大平台,培育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具体包括人民银行、省信用办、省信用中心、改革委、评级机构、企业、个人),构建信用政策法规体系、信用体系、信用文化体系、信用监管与奖惩体系、区域联动体系五大体系,突出十大任务,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信用体系建设与“大金融”体系建设的内在一致性

“信用”是指价值交换滞后产生的活动,主要体现为商业领域、金融领域和流通领域赊销、信贷等交易行为。金融业由于其特殊的性质,从产生伊始,就和信用相伴相生,有“金融信用”一说。对于金融业而言,金融信用在金融业的资产中无可置疑的占有首要地位。金融信用作为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方面是银行必须确保存款人自由取款,另一方面需要贷款人确保按时、如数还本付息,缺一不可。如果贷款人都不对银行恪守信用,那么银行最终也无法对存款人恪守信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信用本质上是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整合,是与“大金融”体系建设的内在一致的。

(三)建立与“大金融”体系相适应的信用体系

1.建立与“大金融”体系相适应的信用系统

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公共征信系统。实现联合征信数据库与企业信贷征信系统之间的对接共享。以个体工商户、重点人群等为切入点,逐步征集政府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公用事业单位所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

2.建立与“大金融”体系相适应的信用平台

加快推进省级公共的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与地方共建、共享、共用工作。面向市、县级层面共享属地信用信息,鼓励和支持地方在全省统一平台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应用信用信息。开展信用的标准化研究,建立一套与国际标准接轨且适合浙江省省情的信用标准化体系。开展信用基准性评价研究,发布全省各市县的区域信用发展报告蓝皮书;发布重点行业或领域以及企业、个人等信用发展报告白皮书。明确各部门在公共个人联合征信平台中的职责。实现与央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动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在金融活动、公共管理、市场交易、电子商务、就业就读、信用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开展个人信用评价技术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分模型,制定个人信用基准评价体系。

3.建立与“大金融”体系相适应的信用违规违法惩治机制

大力维护金融债权,打击恶意拖欠借款、逃废债、恶意骗保骗赔等行为;推动企业信贷征信系统、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及保险、证券期货等信用监管专业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推进和完善上市公司信用管理。推动银行、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和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法院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包括涉案受理、诉讼判决和案件执行的信用记录制度。

4.开展与“大金融”体系相适应的信用普及和专业教育活动

编写信用知识读本和信用培训教材,加强对企业高管和信用管理人员培训,开展公务员信用知识普及教育。鼓励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财经学院等高校开设信用管理课程,设立信用管理专业,在研究生专业中开设信用管理研究方向。加强中小学生信用教育。

5.构建与“大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大信用”体系

继续开展打击商品假冒伪劣、虚假违法广告、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合同欺诈、商标侵权和非法中介经营等失范行为,实施工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健全工商企业信用监管专业数据库,建立精确、联动和动态的工商企业市场监管体系。构建产品质量预警机制,深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及打假治劣工作,积极推进企业质量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建设。制订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的制度规范,建立食品药品企业信用监管档案和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系统。加强检验检疫机构与有关国家部门在质检领域的合作,深入开展诚信出口生产体系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消费品市场秩序。

三、建立基于浙江教育强省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

(一)浙江省金融人才培养的现状和问题

2007年,浙江教育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十一五”规划中“量”的任务业已完成,接下去要攻坚的将是“质”的目标。到2010年,全省教育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位于全国前列,达到或接近届时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教育强县的人口覆盖率达85%,基本建成教育强省。浙江省教育改革发展的远景目标是,到2020年,各级各类教育总体发展水平达到或接近届时较发达国家水平,建成“教育强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浙江成为国内首个普及15年教育省份,浙江省从学前三年到高中段教育的普及率均达85%以上,成为全国各省区中第一个基本普及15年教育的省份,实现教育事业的历史性跨越。

在金融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方面,2007年,浙江教育已经进入浙江大学与拥有全球顶级财务金融专业的美国杜兰大学合作,通过国际本硕连读培养模式,在中国内地培养一批知识、能力、素质、精神俱佳的顶级金融人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银领学院由学校和银行类金融机构共同组建,面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2010年7月,嘉兴学院与五矿期货有限公司合作办学,培养更多金融行业的实用型人才。

(二)金融人才培养体系与“大金融”体系建设的内在一致性

“大金融”体系建设需要一大批各类人才,包括金融人才的共同努力。同时,“大金融”体系建设也为金融人才培养体系创造了难得的机遇和广阔的就业前景。金融人才的培养无论是数量、结构,还是目标和具体方案,无不需要以“大金融”体系建设为依托,需要密切关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创新的最新动向。金融人才培养是支持建设“大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持力量。

(三)建立与“大金融”体系相适应的人才培养体系

建立“大金融”体系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大金融”人才培养体系。培养高层次金融创新创业人才。统筹金融产品研发、金融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推进金融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人才队伍协调发展。注重培养一线创新创业人才,造就一批熟悉国际国内金融市场、推动金融业转型升级的金融家。浙江金融教育业发展需要调整高层次金融人才、一般管理人才和一线人才的培育结构,通过教学改革,系统培养金融管理人才,重点是引进先进教学理念和方法,培养高层次金融人才,强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培养一线人才。调整金融教学与金融研究的结构,重点设立金融学科重大科研项目,对浙江金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系统化研究。

金融人才战略的制定和培养、引进专业人士的具体政策措施是基于“两富”目标的浙江省创新型“大金融”体系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各项国家战略得以顺利推进的关键因素之一。现将国家战略实施中的人才需求、对应岗位、就业机会等内容比较如表3所示。

表3 国家战略实施中的人才需求比较

四、建立基于浙商精神的金融创新体系

(一)浙江省金融创新的现状和问题

近年来,国际上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伴随着金融改革进程的推进,我国也在金融创新领域积极探索。走在改革开放前沿的浙江在金融创新领域同样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阻力和困难。如何在新形势下继续保持浙江在金融创新领域的优势,成为构建浙江金融体系的重要环节。

浙商文化具有内生的创新、冒险精神,其总体特征可以归纳为八个字:“勇于创新,注重功利”。创新、冒险精神是浙江文化最显著的特征,巨大的生机和创造力是其文化的生命能量;浙江人讲究实际,注重功利的价值取向,构成了浙商致力于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自主创新、敢为天下先的思维品格,构成了浙江人在经济改革中致力于制度创新,实现体制外增长的精神动力;善于经营、富于机变的文化性格,赋予浙江人在适应市场机制中胜人一筹的素质和优势。

在金融业务方面,由于受浙江自身经济结构的影响,区域金融创新集中体现在对中小企业融资和对农村提供金融服务两个方面。例如,台州市商业银行推出的“小本贷款”,它以广大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为服务对象,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用途,单笔贷款不超过30万元。又如,浙商银行推行和实践的“桥隧模式”,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提出的“信贷工厂”,等等。在区域金融创新对农村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包括农信社改革、邮储银行与邮政公司分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在乡镇积极布点等内容,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和“三产”的金融服务网络。

(二)金融创新与“大金融”体系建设的内在一致性

浙江文化蕴涵中的自主创新精神与“大金融”体系建设的内在一致性,对浙江企业家阶层的形成具有内源性的影响。这种传统文化精神和价值取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造就了大批具有创新精神的民间企业家,使浙江大地在改革开放之后很短的时间内,涌现出成千上万的农民企业家,从而为民营工业的发展做好了人力资本方面的准备。以浙江温州为例,温州市总人口为600多万,其中有200多万人在办企业或从事市场交易活动,足迹遍及世界各地,以至形成了“凡是有华人的地方就有温州人”的说法,“温州模式”的形成,正是温州上百万民间企业家勇于创新的杰作。

从功能范式看,金融创新正是现代金融不断发挥其巨大作用的机制。从金融最基础的动员储蓄、配置资源功能,日益发展到风险管理、提供信息和解决激励问题等功能,无不体现金融创新的巨大威力。“大金融”体系建设需要通过金融制度创新、金融工具创新、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创新等不同层面的金融创新来实现,同时,“大金融”体系的理念和思路,也为具体的金融创新提供了方向和引导。

(三)建立与“大金融”体系相适应的金融创新体系

从实践层面看,建立与“大金融”体系相适应的金融创新体系需要创新主体多元并举、创新交流制度保障、创新研发系统投入以及创新成果特色鲜明。

创新主体多元并举,就是既要鼓励现有金融机构设计新的金融产品,提供新的金融服务,也要鼓励政府相关部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金融创新的过程,研究创新型金融机构的设立和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政府部门要出台相应的鼓励和配套政策,企业则要积极和金融机构沟通,从需求角度提供有效信息,高校和科研院所则要理论结合实际,依托科研理论促进金融创新。

创新交流制度保障,就是要搭建业、政、企、校合作交流平台,发挥政府平台优势,通过举办银企洽谈会、融资推介会等形式,加强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促进金融机构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合作。通过建立金融信息发布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等手段,积极在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搭建信息交流平台,解决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银企共同发展。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专项课题的方式积极研究探讨银政企合作的新途径、新模式,加强金融系统内和机构间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经验交流与合作。

创新研发系统投入,就是要综合提高研发能力,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引进设立多层次的金融研发机构,形成适合本地市场需求特点的金融创新产品的自主研发能力,提高金融机构的特色经营能力、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对引进专业金融研发人才在政策上予以支持,鼓励横跨业、政、企、校的金融研发团队的建设。

创新成果特色鲜明,就是要使金融创新的系列成果能够适应浙江金融服务的整体发展要求,符合浙江金融服务在功能上的整体定位。重点鼓励围绕建设民间投资管理中心和中小企业金融中心相关的系列金融创新,探索开发集合融资平台,有效整合银行、保险、担保、信托、创业投资和其他社会投资者等各类金融资源,积极发展各种债权、股权类融资平台,为产业集群中的中小企业提供集合融资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经营机制,办好科技银行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专营机构。

五、建立基于浙江民营经济优势的多元开放体系

(一)浙江省多元开放经济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作为拉动浙江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引擎,民营经济的崛起为浙江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是浙江省多元开放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的特色和亮点。民营经济也成为浙江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据浙江省编制的2009—2010年政府主导性重大建设项目计划,81个项目总投资8811亿元,其中省本级财政投入260亿元,各地政府投资4000多亿元,另外4000多亿元需要民间资本投入。但是,当前浙江民营经济发展也遭遇了困难和瓶颈。产业升级的缓慢、不愿意将过多的资金投入研发和企业的升级上,而满足于追逐房地产、股市等近年来获利丰厚的行业中,在浙江民营企业中并不少见。脱离传统的发展套路,为经济衰退创造新的制动力和拉动力,从而实现转型升级,需要从制度创新、政策引导上取得突破。

(二)多元开放体系与“大金融”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多元开放体系除了在经济金融层面与“大金融”体系存在内在一致性,还要在文化、社会等多个层面与“大金融”体系存在内在一致性。浙江文化还有自己的独特性,主要特征表现在“善进取,急图利”的功利主义色彩、“富于冒险、开拓进取”的海派文化传统、“崇尚柔慧,厚于滋味”的人文情怀。“大金融”体系的构建,同样需要这种敢为人先的开拓精神,以及开放包容的宽厚心态。

(三)建立与“大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多元开放体系

1.政府部门牵头,着力服务中心企业需求

除银企对接外,浙江的一些政府部门还拨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如浙江省外经贸厅安排3150万元专项资金,实施重点支持2004年度浙江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计划项目,总共有8086家企业受惠于该方案;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拨出10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浙江省中小企业局目前正在同深交所合作,编撰《浙江省中小企业上市资源白皮书》,摸清现有家底,储备上市资源等。

2.对民间投资领域的逐步开放

需要制定符合浙江经济实际的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电力建设、石油天然气建设、电信建设、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社会事业领域。

3.对民营金融机构的逐步开放

逐步打开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的具体通道,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现有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4.利用外资提升多元经济活力

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和空间布局。引导和鼓励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限制高污染、低水平和产能过剩项目。重点加大对发达国家和世界五百强的引资力度,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浙中、浙西南等地区。充分发挥国家级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省级开发区(园区)对开放型经济的支撑促进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省内企业的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充分利用境外资本市场。不断完善招商选资方法,提高招商选资实效。

5.对涉外金融投资的逐步开放

引导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营销网络、生产基地和经贸合作区,推动海外浙江贸易中心建设,积极引导浙江企业入园投资,打造一批浙江优势产业在境外集聚发展的平台。引导组织企业在境外建立资源基地,缓解我省资源要素的约束。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设立、兼并和收购研发机构,设立国际科技园和孵化器。鼓励优势企业收购境外先进技术和知名品牌企业,培育一批具备一定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深化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融资风险防范的指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