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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改正措施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采取整改措施有利于及时纠正保险公司所存在的不当行为,促使其经营行为符合监管要求。从中国的现行立法来看,不乏保险监管机关采取处罚措施的规定。在保险监管的部门规章中,相关处罚措施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第四节 预防和改正措施

一、IAIS关于预防和改正措施监管的核心描述

(一)IAIS关于预防和改正措施监管原则的内容

ICP14预防和改正措施:监管机构及时采取必要恰当的预防和改正措施,以达到其监管目标。

保险公司未达到监管要求或偿付能力出现问题时,监管机构必须对其采取措施,以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为此,监管机构需要有及时采取措施的法律和行动保障。针对发现的问题的性质,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如果发现的问题相对轻微,非正式交流如与公司的经营层进行口头或书面的交流可能就足够了。否则,可能需要采取更为正式的措施。

(二)IAIS关于预防和改正措施监管原则的标准

1.当保险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或不满足监管要求时,监管机构拥有并采用足够的手段,保证及时采取预防和改正措施。

2.当问题变得更为严重或保险公司的经理层对监管机构的正式建议置之不理时,应当有逐步升级的处理措施和补救方法。

3.监管机构有能力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流,保险公司接受监管机构的建议,确保相关轻微的预防和改正措施得以实施。

4.必要时,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改正问题的方案。方案包括解决提出问题的可接受的步骤,以及一个完成这些工作的时间表,这些内容应当为监管机构所认可。

5.监管机构制定措施,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并对损害保单持有者利益或妨碍其监管目标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风险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风险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管,是在识别、度量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审慎监管原则,提出的一整套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监管措施。风险监管首先强调各类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要求各类金融机构都建立综合性的风险监管内控机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同时强调系统全方位的风险监管,强调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事先预防措施。此外,IAIS关于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也同样可以适用于本部分。

二、中国关于“事先预防和改正措施”的相应监管法规

从中国现行保险监管立法来看,对事先预防和改正措施给予了关注。现举例如下:

1.说明、谈话、报告和检查。这是相对比较轻微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对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质询,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保险法》第一百零九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2.要求整改。采取整改措施有利于及时纠正保险公司所存在的不当行为,促使其经营行为符合监管要求。《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做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改正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织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此外,《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6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并将其有关整改方案、具体措施和到期成效等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3.实施处罚。在轻微监管措施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对保险公司实施严厉制裁应当是一种比较好的补救措施。从中国的现行立法来看,不乏保险监管机关采取处罚措施的规定。例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强制达到偿付能力标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资本、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2)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项措施外,还可以责令其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商业性广告、调整资金运用、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3)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以下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项措施外,可以对该保险公司依法实行接管。

三、中国在“预防和改正措施”监管实践评述

关注行政处罚措施,是中国立法的传统。在《保险法》中“法律责任”部分有很多关于处罚措施的规定。在保险监管的部门规章中,相关处罚措施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四、ICP14的启示、相关建议及中国监管实践改革趋势

目前,中国立法中关于预防和改正措施的规定已经比较全面,单就制度层面来说,基本符合ICP14的要求。今后的主要工作,是在保险监管实践中落实这些措施和手段,提高保险监管的效率。对保险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在监管实践中哪些做得好,哪些还无法做到,进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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