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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组织体系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机构的组织体系是一个由经营和管理金融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所组成的完整系统。国家管理性金融机构是在金融领域代表国家,受国家监督,直接对国家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具有中央银行职能作用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调节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对国家负责,在对外金融活动中代表国家,并对国内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实行管理与监督。

第二节 金融机构的组织体系

金融机构的组织体系是一个由经营和管理金融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所组成的完整系统。依据功能和作用可以将各类金融机构大体上分为四类:国家管理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如图8-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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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1 金融机构的组织体系

一、国家管理性金融机构

国家管理性金融机构是在金融领域代表国家,受国家监督,直接对国家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具有中央银行职能作用的金融机构。它与由政府出资兴办的专业银行和国有化的商业银行不同。国家管理性金融机构在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对金融的宏观调控起主导作用。其组织形式如下:有的完全由国家出资组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银行、联邦德国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属于此类;有的由原来的私营银行收归国有后改组而成,英格兰银行、印度储备银行、荷兰银行、法兰西银行等属于此类;有的由政府和私人共同出资组建,但管理权属于政府,如日本银行、瑞士国家银行属于此类;还有的则由会员银行集资组建,如美国的联邦储备银行。

国家管理性金融机构在国家体制中的从属关系和地位也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对议会负责,对政府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在行使职权时,不受政府约束,如联邦德国和美国;有的国家属于政府的组成部门,如我国;有的国家曾属于财政部领导,如日本;有的国家不属于政府机构,但受政府控制,如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等。

国家管理性金融机构多数为单一的中央银行,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但有少数国家的国家管理性金融机构,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也经营一般银行业务,在体制改革以前的社会主义国家银行大都属于此类;瑞典的国家银行也同时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中国的国家管理性金融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调节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对国家负责,在对外金融活动中代表国家,并对国内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实行管理与监督。中央银行的特殊职能是:垄断货币发行权;集中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并对它们提供信贷,通过有效手段调节货币供应量;组织全国票据清算;管理国家外汇和黄金;代理国库,代国家发行公债券,并对国家提供贷款。除个别国家外,一般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银行业务;它只对国家和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因此,它是发行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有:①国家资本银行,如德意志联邦银行。②私人股份银行,这类银行大都通过国有化政策,演变为国家资本银行。如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原为私人股份银行,国有化政策后已成为国家资本银行。③国家与私人资本合营的银行,如日本银行。④由会员银行集资组成的银行,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中央银行不论采用何种资本组织形式,都处于国家监督之下,领导人由国家任命,并执行国家银行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国家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是在革命根据地银行的基础上于1948年12月1日在河北省石家庄正式成立的。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由石家庄迁入北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定为政务院直属单位,接受政务院财经委的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的联系,从而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的法定地位。

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1978年年末,我国实行的一直是“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即银行基本上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在这个阶段,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又办理一般商业银行的业务,属于一身二任。这种体制与当时我国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是相适应的,它通过资金的集中分配保证了国家经济计划的实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1979年,我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大一统”的银行体制显然不能适应经济改革的要求。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的金融体制也开始进行相应的改革,首先是要打破多年来的“大一统”的格局。1979~1983年,我国陆续恢复和建立了一些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但这时中国人民银行仍然一身二任,既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责,又继续兼办工商信贷、城镇储蓄和结算等业务,这就不可避免地削弱了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管理和宏观调控的职能。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正式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城镇储蓄和结算业务由新成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来办理。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正式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至此,新中国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制度得以确立。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金融大法,填补了我国金融立法的空白,是新中国金融发展史上一块重要的里程碑。《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为把中国人民银行建成真正的、规范的中央银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开创了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新纪元。随后,我国的中央银行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98年11月,为适应形势发展和监管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撤销了省级分行,按经济区域设置了9家分行(大区行)。这样,我国的中央银行体制逐步走向了完善。

2003年3月,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机构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在剥离了监管职能后,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将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和改进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它们的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根据具体分工的不同,服务于特定的领域,所以,也有“政策性专业银行”之称。

1994年以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分别由四家国有专门银行承担。1994年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把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原则,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以上三家政策性银行在从事业务活动时,均贯彻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自主经营与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开发银行

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率。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①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②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③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④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础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⑤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

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其经办的主要业务包括:①办理与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有关的出口信贷业务(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②办理与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有关的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国际银行间及银团贷款业务。③办理短期、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出口保险,出口信贷担保,国际保理等业务。④经国家批准,在境外发行金融债券。⑤办理与本行承担的各类贷款、担保、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项目的评审,为境内外客户提供有关本行筹资、信贷、担保、保险、保理等业务的咨询服务。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是:①办理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②办理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调销、加工贷款。③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④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⑤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和结算。⑥发行金融债券。⑦办理境外筹资。

三、商业性金融机构

根据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负债与资产大体上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存款型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信用社等。第二类为契约型储蓄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财产和意外灾害保险公司)以及养老基金。绝大多数国家都将人寿保险公司归为储蓄机构。养老基金是向参加养老金计划者以年金形式提供退休收入的金融机构。根据出资人、出资额、资金的运作方式以及资金的给付方式不同,养老基金可分为不同类型。第三类为投资型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公司、(资本市场)共同基金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共同基金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类型;根据共同基金发行的股份份额是否固定及可否被赎回,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一)存款型金融机构

从规模上看,虽然存款型金融机构在所有金融机构总资产中的比重已经剧降,但它们仍然是主要的金融机构。存款型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储贷协会、合作储蓄银行以及信用协会。后三类有时也被统称为“储蓄机构”。

存款机构的资金主要用于商业、消费者和抵押贷款以及购买债券,在存款机构中,商业银行是最大的也是经营品种最多的机构。

存款型金融机构发行支票、储蓄和定期存款,它们用以此获得的资金进行各种贷款并购买证券。因为存款的本金在名义价值上不像股票和债券价格那样频繁波动,所以这些机构的存款没有市场风险。实际上,这些存款在急用时可以立即取出。由于这种高流动性,这些机构发行的大部分存款被包括在各种层次的货币供应中。在我国,商业银行是所有存款型金融机构中最大的,也是最重要的。

1.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1994年之前,人们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四家银行称为“专业银行”,这主要是因为在此之前这四家银行在服务对象上各有侧重,如中国工商银行主要面向城市,以城市工商企业、机关团体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中国农业银行主要经营农村金融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以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和贷款为主要业务;中国银行则主要面向外贸企业,组织、运用、积累和管理外汇资金。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化,这四家银行在服务对象上的差别越来越小,业务交叉增多,竞争日益激烈。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专业银行改革的目标是要将其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多年来,国内新成立了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与这些银行加以区别,人们习惯上仍将上述四大银行称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目前,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通过股份制改造一步步地向真正的商业银行方向迈进。其中,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在香港地区或内地上市交易。

2.其他商业银行

其他商业银行主要有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等。这些银行的共同特点是:初步建立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现代企业经营机制;产权关系比较明晰,大部分以股份制形式存在(中信实业银行除外);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以盈利为宗旨;一般不承担对国有企业的资金供应任务。在这些新兴的商业银行中,交通银行最具典型意义,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等也很有特点。

(1)交通银行。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具有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性质的银行,于1986年重新成立,是当时更具完全意义的商业银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交通银行是一个综合性银行。与当时的专业银行相比,交通银行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下经营一切它认为适宜的业务,无论是人民币业务还是外币业务、短期业务还是中长期业务、国内业务还是国际业务,均可办理。而当时的专业银行在体制上仍没有摆脱专业分工的束缚。②交通银行是一家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银行。交通银行资本金的筹集采取国家控股和向社会募集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个人股在股本总额中的比例不超过10%,目前尚没有个人股。③分支机构按经济区划设置。以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四大商业银行都是以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交通银行按经济区划设置分行更加合理、科学,有利于摆脱行政上的束缚,更加灵活有效地开展业务。

(2)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是我国第一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股票和上市的商业银行,于1987年成立,1991年成为上市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自上市以来,长期作为沪深两市的龙头股存在,在中国的股市上写下了辉煌的篇章。深圳发展银行原来是一家地区性商业银行,通过上市不仅增加了资本金,增强了抗风险能力,而且使自身的经营管理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有利于更加积极、稳健、规范地开展业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深圳发展银行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资产质量不断提高,盈利水平得到了改善,已经发展成为在全国一些大城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银行。

(3)招商银行。招商银行最初是由招商局独资组建的,与其同性质的还有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都是由一家企业集团独资创办的。招商银行是最早实行股份制改造的银行。1989年其股东变为7家大型企业,其资本金也由1亿元扩募至4亿元。此后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也于1996年增资扩股,逐渐变为股份制银行。目前企业独资创办的商业银行中,只有中信实业银行一家没有改制,但从长远来看,走股份制是其必由之路。

近年来招商银行在经营上很有特色,在银行卡业务、银证合作等方面都走在了国内商业银行的前列。招商银行“一卡通”、“一网通”具有很好的结算、消费等功能,发行量很大。招商银行也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在一些大城市不断设置分支机构。招商银行在国内的商业银行中被公认为科技开发的投入最大,成效也最为显著,招商银行的“一卡通”已经成为该行的“金字”招牌。目前招商银行已经上市交易,成为我国又一上市金融机构。

(4)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是城市信用合作社。1993年年底,《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金融深化改革的内容之一是将城市信用社改组为城市合作银行;1995年,进行了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试点工作;1997年在全国大规模组建城市合作银行。虽然城市合作银行名字中保留了“合作”二字,但它已经不属于合作金融的性质,而是地方性的、股份制的商业银行。当时试点方案规定,凡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所有城市信用合作社必须加入,城市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多级核算的体制。1999年开始进一步明确城市合作金融的不同。

(二)契约型储蓄机构

契约型储蓄机构通过长期契约协议获得资金,并把它们主要投向资本市场——即投向长期的股票和债务工具。这类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个人养老基金以及地方政府退休基金。由于契约协议要求保险单持有者和养老金参与者定期缴纳一定的资金,所以这些机构拥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由于资金的流入和流出都是相对稳定并可预期,所以对这些机构资产管理并无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1.人寿保险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发行人寿保险单,并把2/3以上的资金投入到公司和政府的债券以及抵押单据上。人寿保险金就像流向储蓄机构的储蓄一样成为人寿保险公司资金的持续来源。人寿保险单的所有者拥有了一项具有固定面值的潜在流动资产,它可以合法地随时变现。也就是说,多数人寿保险单具有随时间增加一定的退保金额,保单持有者可以随时得到这部分现金。

人寿保险公司与存款机构的基本区别在于消费者对他们提供的债务工具的认识,保单持有者认为保险不仅是一种流动性的来源,而且是一种保障。更重要的是,他们把保单的现金值看成是极困难情形下的一种可以预期的最低保障。而存款机构的储蓄账户却不具备这些用途,只能用于购买新音响或用于家庭度假的开支。因此,人寿保险公司要求一种流动性低于储蓄机构的资产结构。由州保险委员管理的人寿保险公司,仅持有一小部分现金和活期存款。

2.火灾及意外伤害保险公司

火灾及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承保由火灾、盗窃、意外、自然灾害、渎职诉讼以及其他事故造成的损失。虽然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于零售收入和新股发行,但是火灾及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保险金。由于市政债券的利息收入可以免税,所以这些公司主要投资于市政债券。此外也投资于公司股票、债券及美国政府债券。由于财产损失比人的死亡更难预测,而且每年都不同,所以这些公司比人寿保险公司拥有流动性更大的资产结构。

3.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和政府退休基金

在退休时能够获得资金保障的愿望使得各种类型的退休基金显著增长。退休储蓄有两种方式:即通过个人的储蓄行为和雇主负责的养老金计划。雇主提供的资金有几个明显的优势。首先,养老基金比个人能更有效地管理资金,他们可以分散化经营,减少交易成本,并拥有金融实践经验。其次,美国税典鼓励雇员和雇主执行养老金计划,因为赚得的盈利直接拨付给退休基金时,可以不缴税——即缴纳养老金的资金是免税的。但是如果在退休时发放的话要纳税。

目前,我国全国性的保险公司有三家: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而区域性、地方性的保险公司有若干家。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是经营国内外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专业集团公司,其前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于1959年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司时收缩机构和人员,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1980年为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逐步恢复停办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1995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体制改革的报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建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保集团”)。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1年4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社会主义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其前身为交通银行保险部,总公司设在上海。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是由深圳蛇口工业区招商局社会保险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组建的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总公司设在深圳经济特区。其前身为“平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1988年3月1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同年5月正式试营业。经营区域为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业务范围为法定保险和国际再保险外的一切保险业务。根据保险体制改革和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1992年经国务院同意,平安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扩大至全国并同意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同时批准该公司办理法定保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

(三)投资型金融机构

投资型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共同基金、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这些投资型金融机构提供的优势是有较低的交易成本(通过大量买入而取得),对共同基金管理而获得的金融经验以及相对个人能做到的更多的分散经营。近几年,投资型机构数量剧增。

1.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汇集许多闲散资金用于购买多种不同的股票或债券。人们可以选择确定各种不同目标的共同基金,比如长期的资本增长或者较高的当前收入等。有些共同基金可能比较关注技术类、自然资源类、公用事业类或者具有成长性的股票。其他一些共同基金则关注国际性质的股票,包括日本、巴西、拉丁美洲、欧洲以及前苏联解体国家公司的股票。

投资于普通股股票的共同基金主要有两类: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有权自行决定增发份额。购买了开放式基金,某人就可以按其拥有基金数量的一定比例认购增发的份额。基金份额也可以随时以其资产净值赎回(基金持有者持有的一部分基金)。封闭式基金是封闭的,它不能增发份额,而且基金的持有者也不能以市场价格从基金中赎回自己的份额。封闭式基金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二级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或股票交易所)上交易。

开放式基金还可以进一步分为无佣金和收佣金的基金。无佣金基金不收取当前的交易费用,通常收取总资产的0.5%或1%的年费。收佣金基金则收取一定的当期费用——通常为总交易额的4%~8%,因此不收年费。

2.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是专门从事发行长期融资证券和企业资产重组的金融机构。一般情况下,筹措长期资金的公司和经济单位并不是自己在市场上发行证券而是通过专门的中介机构——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进行的。由于这些中介机构熟悉长期资金的市场供求动态、投资者的偏好以及证券发行公司的财务和资信状况,有自己多年来形成的证券营销网络,所以能较好地为长期资金供需者提供金融服务,促进了资金流动和资本的形成。

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主要以发行自己的股票和债券的办法来形成资金来源。一般来讲,它们只拥有较小金额的自有资本,因为投资银行的主要收益来自于代理发行各种证券的佣金和服务费等收入,而不是来自于资金的运用。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有:

(1)包销业务,即投资银行将发行公司的证券全部予以承购,并在规定时间内付给该公司约定数额的价款。

(2)代销业务,即投资银行只是代理发行公司销售新证券,从中赚取佣金。

(3)自营买卖和证券零售业务等。它们经营证券的范围主要有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国债、市政债券、政府担保债和其他长期债券。

(4)投资顾问,协助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为企业并购提供方案和设计。

大多数投资银行都专于某一领域的证券销售和财务顾问,有一定的专业性。例如,美国最著名的投资银行——美林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是进出口贸易、工程和大型工业的筹资。摩根史丹利公司在包销大公司证券方面较为突出。第一波士顿公司在组织辛迪加包销证券、安排私募债方面较为突出。索罗门兄弟公司是最大的一家政府债券交易商,同时在股票业务方面也十分活跃。进入21世纪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界限已变得不清晰了,综合化、全能型的金融机构成为金融机构变化的趋势。

3.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通过发行商业票据、股票或从银行借款获得资金。它们利用这些资金对个人和企业进行小额贷款,此外还收集、分析信息以评价潜在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因为金融公司客户的违约风险高于银行借款者,所以金融公司索要的利息高于银行。与商业银行不同,金融公司是大额借款小额贷款。商业票据市场的成长给金融公司带来的利益超过了银行。因此,金融公司得以维持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份额,而商业银行的份额则剧降。由于金融公司不办理存款,所以管理当局除了披露要求并尽力防止欺骗外,几乎没有管理规则。金融公司的资产结构也基本上不受管理。

金融公司可分为三类:一是销售金融公司。常与大企业结合在一起,其存在是为企业产品的销售提供融资。比如通用汽车承兑公司就常为通用汽车售出提供贷款。二是消费者金融公司。比如家庭金融公司为家庭购买家具、家庭用设备以及房屋改善提供小额贷款。三是企业金融公司。常通过以面值的一定折扣购买小企业的应收账户给它们提供贷款。这些公司也积极从事购买昂贵的设备(比如飞机)并把它租赁给企业的业务。

4.货币市场共同基金

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MMFs)是一种新兴的机构,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利率剧增时兴起的。这些基金发行的“股份”,实际上是一种生息存款。MMMFs股份的收益每天随市场行情变化。客户可以以其存款开出支票。MMMFs要求支票的最小金额为250美元或500美元,开户要求的最小金额从1000美元到20000美元不等。

MMMFs汇集成千上万个存款人的资金购买大量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商业票据、国库券、回购协议、可转让CD等。与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不同,MMMFs股份没有保险,但是由于MMMFs投资的债务工具的违约风险极低,所以它们是比较安全的。有些MMMFs把资金全部投资于国库券,因而没有任何违约风险。

四、国际金融机构

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布雷顿森林国际货币体系,并相应地建立了几个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作为实施这一国际货币体系的组织机构。它们也是目前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和世界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TheWorld Bank)等。

从1957年到20世纪70年代,欧洲、亚洲、非洲、拉丁美洲、中东等地区的国家为发展本地区经济的需要,同时也是为抵制美国对国际金融事务的控制,通过互助合作方式,先后建立起区域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如泛美开发银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IDB)、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ADB)、非洲开发银行(African Development Bank,AFDB)和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Arab Monetary Fund,AMF),等等。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它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的,为协调国际间的货币政策,加强货币合作而建立的政府间的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1947年3月1日开始工作,同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华盛顿。在成立初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为39个,到1988年年底增加到154个国家和地区。中国曾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创始国之一。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美国等少数国家的阻挠,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席位长期未能恢复。1980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迫于国际形势,在中国政府的要求下,通过了恢复中国代表权的决定。从那时开始,中国派出了自己的代表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工作。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通过会员国共同研究和协商国际货币问题,增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开发会员国的生产资源;促进国际汇兑、稳定货币汇率,避免竞争性的货币贬值;协助会员国建立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增长的外汇管制;协助会员国克服国际收支困难。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以会员国入股的方式组成的企业性金融机构。它的管理方法和机构设置与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相似。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管理机构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副总裁和业务机构组成。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活动是向会员国政府提供贷款,用于解决因经常项目收支逆差而发生的国际收支困难。会员国用本国的货币向基金组织购买自由外汇或特别提款权,由此从基金组织取得贷款。在基金组织中,此种取得贷款方式被称做“提取”,因此,基金组织所发放的普通贷款通常被称为普通提款权。会员国贷款时,要以外汇买回本国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种类最初只有普通贷款。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贷款种类增加了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缓冲库存贷款、中期贷款、信托基金和补充贷款。①普通贷款,也称为普通提款权,它是基金组织最基本的一种贷款。主要用于会员国解决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贷款期限为3~5年。普通贷款的最高额度为会员国缴纳份额的125%。②出口波动补偿贷款,是基金组织对初级产品出口国因出口收入暂时下降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所提供的一项专用贷款。③缓冲库存贷款,是基金组织为稳定国际市场上的初级产品价格而向初级产品出口国发放的一种贷款。它是基金组织应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于1969年6月创设的一个贷款项目,用于满足初级产品出口国建立缓冲库存的资金需要。此种贷款的期限为3~5年。贷款的最高额度为借款国份额的509/6。④中期贷款,是基金组织为解决会员国较长期的国际收支逆差而设立的贷款项目。贷款期限为4~8年。贷款的最高额度为份额的140%。⑤信托基金,是基金组织为支持较穷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一个贷款项目,设置于1976年1月。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0.59/6。⑥补充贷款,是基金组织为弥补普通贷款不足而设立的贷款项目,它于1977年4月设置。贷款期限为7年,备用安排期为1~3年。此项贷款已于1981年4月办理完毕。

(二)世界银行

它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的简称,是在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会议后,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产生的两个国际性金融机构之一。世界银行有两个附属机构——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三者一起称为世界银行集团。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

世界银行成立于1945年12月27日,1946年6月开始营业,从1947年起成为联合国的专门金融机构。基金组织的会员国均可加入世界银行。截至1986年6月,世界银行共有会员国150个,最大股东是美国,历任行长都是美国人。

(1)世界银行的宗旨。通过提供和组织长期贷款和投资,解决会员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资助其兴办特定的基本建设工程。

(2)世界银行的结构。世界银行的组织机构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行长和业务机构构成。

(3)世界银行的业务活动。世界银行的主要活动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生产性贷款,促进其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截至1986年6月,世界银行累积承诺的贷款金额总计达1 659.2亿美元(其中包括国际开发协会的信贷承诺额398.22亿美元)。其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方面的项目,近年来用于农业和能源方面的各占贷款总额的23%,交通运输占20%。

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比国际资金市场上的贷款条件优惠,贷款期限较长,最长可达40年以上,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

世界银行除贷款业务外,还有其他业务活动,如技术援助、担任国际联合贷款团的组织工作,以及协调与其他国际机构的关系等。

(三)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

它是西方国家与亚洲太平洋地区发展中国家合办的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于1966年在东京成立,同年12月开始营业。行址在菲律宾的首都马尼拉。亚洲开发银行成立初期有34个国家参加,其中亚太地区有22个国家和地区。到1987年增加到47个。中国于1986年3月10日加入。

亚洲开发银行的宗旨是:通过发放贷款、进行投资和提供技术援助,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合作。它的主要业务是向亚太地区加盟银行的成员国和地区的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境内公私企业以及与发展本地区有关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组织提供长期贷款。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分为普通贷款和特别基金贷款两种。普通贷款期限为12~25年,年利率由最初的5.875%提高到7.5%。特别基金贷款期限为25~30年,有的长达40年,利率为1%~3%。

亚洲开发银行的管理机构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行长组成。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由各成员国和地区委派一名理事和副理事组成。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为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8名为区内代表,4名为区外代表。执行董事会是负责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行长就是董事长,负责主持银行的日常工作。

专栏8-1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

近年来,外资银行的进入不仅促进了中资银行业务与管理水平的提高,也使在华外资银行发展速度日益加快,影响日益扩大,外资银行已成为我国银行业体系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2006年12月11日,我国将全面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关于对外开放银行业的承诺,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进入关键时期。

一、中国银行业开放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79~1993年,是外资银行进入和起步发展期。1979年外国银行设立第一家代表处,1981年设立第一家营业性机构,经过14年,截至1993年年底,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共有76家,平均每年设立5家机构,资产总额为89亿美元。

第二个阶段是1994~1997年,外资银行进入快速发展期。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规范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明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业务监管指标,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更加透明和稳定。截至1997年年底,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达到164家,四年内增加了90家,每年净增加20多家;资产总额达到380亿美元,四年内增长了3.3倍,年增长率为82.5%。

第三个阶段是1998~2001年,外资银行进入调整期。受亚洲金融危机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确定性的影响,银行业开放进程有所减缓。截至2001年年底,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为177家,4年内仅增加了13家,每年净增加不到4家;资产总额达到450亿美元,4年内增长了18%,年增长率仅为4.5%。为促进银行业开放和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当时出台了一些鼓励性政策,比如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由上海扩大到江苏和浙江,由深圳扩大到广东、广西和湖南。

第四个阶段是2002年至今,外资银行进入加速发展时期。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放政策以正式承诺体现出来,更加透明、稳定和有序。银监会成立后,修改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营运资金档次从6档简化为3档,降低营运资金要求,同时简化了市场准入程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4年来,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从177家增加到254家,新增加77家,平均每年增加19家之多;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增长了54%,平均年增长率为18%;人民币业务发展迅速,人民币资产总额增长了1.3倍,年增长率为43%。外资银行在这一阶段的发展明显快于前三个阶段。

自2001年年底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银行市场以来,其资产扩张速度一度在2004年第一、二季度有过23.1%和34.7%的猛增,但从总体上看,其增长速度是相对平稳的。从2005年开始,外资银行分支行资产增长速度保持在6.5%左右,与中国银行业资产整体增速基本一致,较2004年上半年增速明显下降,这是在华设立分支行的方式逐渐让位于入股中资银行方式的明显信号。

截至2005年年末,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876.57亿美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89%;其中,外汇贷款余额316.06亿美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余额的21%。负债总额797.80亿美元;存款总额267.30亿美元。累计实现盈利4.46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11亿美元,增长89.79%。

截至2005年年末,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254家,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84家,下设支行42家,外资法人机构14家,下设分支行及附属机构14家,代表处240家。

二、外资银行家入股中国银行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可选择路径大致有四种:成立外资独资银行;在中国开办独立的分支机构;购买并持有中国国内银行机构的股份;与中方合资建立新的银行。目前来看,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主要形式是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包括设立分行和代表处。

从1996年亚洲开发银行首次入股光大银行开始,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历经了10个年头,其间有19家中资银行接受了20多家外资金融机构不同程度的入股。随着中国政府逐步放开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限制,这一脚步如今越走越快,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已成为国外大型银行金融集团进入中国的首选方式。

为加强中外资银行互利合作,适应中国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管理部门及时调整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策略。目前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重点已由过去主要引进外国银行来华开设分支行转移到着力推动中外资银行加强业务协作和股权合作,以促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快中资金融机构重组与改造。

目前已有20多家外资金融机构以投资和参股方式与中资银行合作,另外,还有多家外资金融机构与中资银行正在进行实质性谈判。美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签署了关于战略投资与合作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上市后,美国银行最终持有股权达到8.52%,通过与美国银行达成合作伙伴关系,中国建设银行率先成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第一家与国外战略投资者达成协议的银行。西安市商业银行获准引入加拿大丰业银行参股,这是第一家接受外资参股的西部地区的银行。汇丰银行持有交通银行19.9%股份,成为交通银行的第二大股东,并参与该行董事会和高层管理。兴业银行24.98%的股份由三家外资金融机构持有,成为外资参股比例最高的一家境内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商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等中资银行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其董事会运作、风险管理、市场拓展和业务经营都发生了明显的积极变化。

外资金融机构对于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青睐,一方面是由于中小银行的公司治理较为健全、历史包袱较小;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它们更看重的是对银行的控制力。

2005年7月8日,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DEG)与四川南充商业银行签署入股协议,DEG与德国储蓄银行将共同出资400万欧元,获得南充商业银行接近13%的股权。DEG隶属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集团,此番为DEG在内地银行业的第二笔投资。外资参股城市商业可以提高城市商业银行的知名度,为其带来良好的公司治理,最重要的是,将提高公司的资本充足率。

2005年10月9日,南京商业银行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的议案》等一系列文件,宣布正式引入法国巴黎银行为战略合作伙伴。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巴黎银行将通过受让公司现有股东股份的方式实现入股,获得的股份比例将不低于18%但不超过19.7%。股东大会所有决议都获得了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全票通过。巴黎银行和南京商行将在包括零售业务、固定收入、消费融资、健康管理、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等运营领域建立紧密合作。国际金融公司2005年10月12日宣布,支持南京城市商业银行与巴黎银行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国际金融公司将原先持有的南京商行15%股份中的10%转让给巴黎银行,届时,巴黎银行将持有南京商行19.2%的股份。

华夏银行2005年10月17日在京与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Deutsch Bank Luxembourg S.A.)和萨尔·奥彭海姆银行(SalOppenheim jr.&Cie KGaA)签署了境外投资者入股协议。根据协议,由德意志银行和萨尔·奥彭海姆银行联合组成的财团将出资向首钢、山东电力等18家华夏银行股东购入华夏银行约5.872亿股份,占华夏银行总股数的13.98%,每股价格人民币4.5元,转让价款合计26.424亿元人民币;其中4.16亿股(9.9%)转让给德意志银行和卢森堡公司。这项股份转让协议将在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生效。在德意志银行和萨尔·奥彭海姆银行组成的投资财团中,德意志银行直接购入的29500万股占华夏银行总股本的7.02%,而按照双方签署的《全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德意志银行有权向华夏银行董事会提名一名董事。德意志银行将在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零售银行和企业银行等方面向华夏银行提供技术支持,并在信用卡领域开展合作。

2005年12月6日,天津市商业银行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澳新银行,ANZ Banking Group)在天津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关交易协议。双方所签协议待银监会批准后生效。根据双方所签协议规定,澳新银行将认购占天津市商业银行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总股份19.9%的股份,总投资将超过1亿美元;双方将在风险管理、零售业务、信息科技等业务领域展开合作;澳新银行将向天津市商业银行提供所需的全面技术支持,包括设立约合500万美元的“未来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天津市商业银行的技术改造和人员培训;双方还共同设计了天津市商业银行的愿景规划、具体合作计划及沟通协商机制。此次,澳新银行入股和天津商行的第二次增资扩股同时进行。此次股权购买协议达成后,澳新银行将持有天津市商业银行19.99%的股份,直逼目前20%的监管上限。

表8-1 国内银行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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