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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到期保险公司有义务提醒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理论上讲,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保险的双方,但实际上,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还是各国的法律规定中,主要是体现在对投保人的要求。通常投保人清楚或最低限度知道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而保险人却所知有限。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双方都应恪守信用,善意、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从理论上讲,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保险的双方,但实际上,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还是各国的法律规定中,主要是体现在对投保人的要求。这是因为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双方所处的地位不同。通常投保人清楚或最低限度知道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而保险人却所知有限。保险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确定费率,从而要求投保人本着最大诚信程度来签订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告知和保证两个方面。

如前面第12节提到的告知一样,它是保险双方的义务,包括投保人的告知和保险人的告知。《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见专栏30—1,特别强调了对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我国保险目前采用的是询问回答告知。具体表现在投保人所填具的投保书上,这是一种主观告知的方式。保险人没有询问到的问题,投保人不告知不构成对告知义务的违反。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就重要事实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未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义务的,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专栏30—1

我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担保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它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对过去或现在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是对将来某一事实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其行为不论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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