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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福利是怎样的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此,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对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关财务问题作出了系统的规定。因此,职工已经购买的住房,所需物业管理费应当由职工承担;职工未购买的住房,其物业管理费由企业承担。

13.其他福利是怎样的?

答:新《通则》第四十四条是对前面没有涉及的其他福利进行规定的。第四十四条主要是对与员工住房福利相关的内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工会经费进行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1)与住房相关的福利政策

①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它由职工和企业分别按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企业为本企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成本(费用)列支;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不得由企业负担。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企业职工,包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企业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②住房货币化分配财务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我国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此,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其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对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关财务问题作出了系统的规定。

A.关于现有公房出售盈亏。从2000年开始,取消住房实物分配,企业不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按规定报经当地政府房改管理机构批准。企业现有公房按核定的房改价格向职工出售,发生的销售盈亏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转作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处理。

B.关于老职工住房补贴。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无房或者住房未达标的,按照核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并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资金作为代管资金,按当地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单独管理。

C.关于货币化住房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设计的主导思想,是双职工工作25年能够购买当地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按照这种原则确定住房补贴标准,随工资按月发放。因此,企业按规定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但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对未购买公房的困难职工,企业在其规定标准以内给予提供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D.关于住房物业管理费和取暖费。由于物业管理费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费性质,谁拥有固定资产,谁付费。因此,职工已经购买的住房,所需物业管理费应当由职工承担;职工未购买的住房,其物业管理费由企业承担。北方地区的冬季取暖费,原则上由业主负担。但因具有地区补贴性质,在未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的,企业可按规定执行,所需取暖费补助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对于已经实行职工收入分配市场化的,按照劳动合同支付的薪酬是综合性的,企业应当不再另行计发取暖费。

E.关于公共维修基金。已出售住房的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也可暂由原产权单位代为管理;已有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的,业主委员会或原产权单位应当转由物业管理机构代为管理,并有权进行监督。企业出售住房以后,有关住房管理、维修业务应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分离,相关财务移交独立的物业管理机构管理。

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问题,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后,企业面临的新问题。新《通则》对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涉及的财务处理,明确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教育经费

旧《通则》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新《通则》没有直接规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但明确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职工的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作为负债管理。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自主支配使用,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不得以统筹的名义,直接向企业收取职工教育经费。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职工公开职工教育经费有关财务、会计信息。

(3)工会经费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企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或者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并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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