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一、境外承包工程的垫款售汇
1.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经营对外承包工程的批件;
3.境外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
4.境外银行出具的承包工程履约保函或其他证明文件。
2.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该企业是否按合同规定及时将境外外汇收入调回境内。
3.注意事项:对购汇支付垫款的,售汇银行必须建立境外工程垫款购汇台账,在承包工程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企业的承包工程收汇进行核销。除特殊情况外,工程垫款项目的最终收汇必须大于垫款购汇。
二、境外承包工程款汇出
1.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
(3)对外承包合同或协议;
(4)工程预算表;
5.《外汇账户使用证》。
2.审核原则: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该企业是否按合同规定及时将境外外汇收入调回境内。
3.注意事项:
(1)工程预算表内容是否符合该项工程进度;
(2)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与工程预算表的内容相符;
(3)工程预算表的内容应包括出境劳务人员费用清单及发放标准。
三、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1.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
(3)对外劳务合同;
(4)劳务人员工资预算表;
(5)《外汇账户使用证》;
(6)出国任务批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3.注意事项: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四、支付境外劳务、承包工程项下中介费
1.审核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
(3)对外承包合同或协议;
(4)中介合同;
(5)税务凭证;
(6)《外汇账户使用证》。
2.审核原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3.注意事项:不得提取支付外币现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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