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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募集程序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基金的募集程序

(一)募集申请

《基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基金法》第四十条规定,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二)基金发售

(1)发售经办主体。《基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2)发售文件。《基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3)募集期限。《基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4)发售价格。封闭式基金的发售价格一般采用1元基金份额面值加计0.01元发售费用的方式加以确定。

(5)发售方式。主要有网上发售与网下发售两种方式。网上发售是指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联网的全国各地的证券营业部,向公众发售基金份额的发行方式。网下发售方式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营业网点和承销商的指定账户,向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

(6)《基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基金成立

(1)《基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2)《基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四)基金不能成立的处理

《基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而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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