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税收优惠的管理包括哪些?
答:(1)概述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的批准证明文件。
(3)对纳税人的时限要求
企业可在正式投产后提出申请。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税务机关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办理流程
1)受理环节。
①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②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③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④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2)后续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①调阅以下资料: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商务部门批准设立信息、企业合同、章程。
②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企业是否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的经营期扣除筹建期后是否在15年以上;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属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项目;企业是否直接投资建设并经营港口码头项目,不包括仅对该项目的承包建筑设施;企业是否兼营港口码头建设以外的其他一般项目;企业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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