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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徕流民与鼓励垦荒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当时的背景而言,招徕流民与鼓励垦荒政策的出台,事实上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是着眼于恢复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社会经济,以保证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增加赋税收入,以尽量维持财政收支的平衡。[135]这也是招徕流民政策实施的主旨所在。较早提出招徕流民建议的是户科给事中郝杰等人。

四、招徕流民与鼓励垦荒

在清初社会经济恢复的过程中,以“轻徭薄赋”为标帜的财政政策由于当时军费支出的巨大、财政的过分窘迫而未能切实执行,对社会经济恢复所起的作用也就十分有限。而清廷面对人口凋耗、土地荒芜的颓局,欲想摆脱困境,只能另寻出路。

不管从哪个意义上说,人口的多寡与土地的荒熟,总是衡量社会经济水准的两个标尺。众所周知,明末清初的战争与社会动荡,造成了人口的锐减和土地的大面积抛荒,这种状况的表征是社会经济的凋敝,其深层意义则是维持统治者“生活源泉”的枯竭:“无地则无民,无民则无赋,惟正供有亏,根本之伤。”[134]这在财政捉襟见肘、军费筹措孔急的情势下显得尤为突出,明显标示着当时财政问题的严重性和招徕流民垦辟荒地的迫切性。因此,清廷也就把招徕流民、鼓励垦荒作为一项重要政策提上议事日程。

就当时的背景而言,招徕流民与鼓励垦荒政策的出台,事实上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是着眼于恢复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社会经济,以保证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增加赋税收入,以尽量维持财政收支的平衡。着眼于农业生产与着眼于财政收入来推行这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殊途同归,但其底蕴并不相同,并将由此而导致不同的后果,这是应该首先明了的。

而就招徕流民政策而言,还有另外一层意义。前已指出,由于明末清初的战乱,清初人口大幅度减少,除了饿死、疫死、兵死之外,就是社会上存在着大量为避战乱、徭役,离开本土、脱离户籍的流民群,这些流民流离失所,生计无着,往往相从为盗为乱,对清王朝的统治造成潜在的威胁,弭盗安民的最好办法仍是新旧王朝交替之际屡试不爽的“驱民归农”,即如徐旭龄所云:“流民安则转盗为民,流民散则转民为盗。”[135]这也是招徕流民政策实施的主旨所在。

较早提出招徕流民建议的是户科给事中郝杰等人。顺治元年(1644年)七月,郝杰“条陈四事”,其中有两条是:“劝农桑,以植根本”;“招逃亡,以实户口。”[136]但尚未言及具体办法。接着,山东巡抚方大猷上《开荒劝耕兵民两便疏》,提出以现有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招民、垦荒并举[137]。户部议覆认为,“辟土地而聚人民,诚国家富强之本。……如能确实奏行,则弭盗安民,裕国足饷,何难立致!合行该抚按严饬有司,躬亲逐处清查,务令尺地不遗,册报臣部。除给民之外,有多余尽以给军,按亩分种,不必先限亩数,致后不能继。其布种征收之法,悉应如抚臣议,惟期民不扰而功效速,当在该抚加意焉耳。致失业之民,自外来归,察系真正本主,仍应以旧业付之,不得听人蒙占,则飞鸿渐得还集,人有乐土之安矣”。朱批:“是。”[138]以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垦种,可以“弭盗安民,裕国足饷”,这当是顺治初年招徕流民的主要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招民重点,似仍局限在原先占有土地的“有业之主”这一层面上,即使是别人开垦耕种,“察系真正本主,仍应以旧业付之,不得听人蒙占”,这不但会引起日后产权的纠纷,也会挫伤大多数无业流民归复土地的积极性,效果不会显著。

所以,在顺治六年(1649年)的殿试中,以“招民安民”为中心询问“天下贡士”,并告知他们“直陈无隐,务期要言可行,不用四六旧套,朕将亲览”。制策曰:“民为邦本,食为民天,自兵兴以来,地荒民逃,赋税不充,今欲休养生息,使之复业力农,民足国裕,何道而可?迩来顽民梗化,不轨时逞,若徒加以兵,恐波累无辜,大伤好生之意,若不加以兵,则荼毒良民,孰是底定之期!今欲使之革心向化,盗息民安,一定永定,又何道而可?”[139]明确反映出统治者的焦虑心情以及招民乏术。我们不清楚饱学之士如何回答殿试的试题,也不清楚顺治帝在多大程度上采纳了他们的建议,但在随后颁布的上谕中确实有了许多具体的内容:

自兵兴以来,地多荒芜,民多逃亡,流离无告,深可悯恻。着户部、都察院传谕各抚按,转行道府州县有司: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俾之安居乐业。察本地方无主荒田,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俟六年之后,有司官亲察成熟亩数,抚按勘实,奏请奉旨,方议征收钱粮。其六年以前,不许开征,不许分毫佥派差徭。如纵容衙官衙役、乡约甲长借端科害,州县印官无所辞罪。务使逃民复业,田地开辟渐多。各州县以招民劝耕之多寡为优劣,道府以责成催督之勤惰为殿最。每岁终,抚按分别具奏,载入考成。该部院速颁示遵行。[140]

此谕最值得注意的要义有三点:一是“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准许流民,特别是准许别籍流民随地落籍;并且宣称州县官“以招民劝耕之多寡为优劣”,道府官“以责成催督之勤惰为殿最”,将招民、劝垦载入官员的考成,以此评判政绩的好坏。二是承认垦民的土地所有权,由“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一旦开垦耕种,“永准为业”。三是放宽起科年限,并严禁佥派差徭及借端科害。这些规定,显示出清廷对招民垦荒的重视,并对流民的归复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随后,卢宏在《屯田议》中又针对招徕流民考成、除荒蠲课等提出具体的建议,其考成建议云:“一岁之中,流民归复者几何人?荒芜之开垦者几何亩?劝民牛种相贷相周者几何家?蠲其杂税、量输亩谷,一岁储而积者几何石?春作秋成,每一造报,一切胥吏禁勿骚扰。专责有司,岁终定为考成,其民之归、地之垦而粟之积,分数多者定上考而优异之,否则列下考而惩罚之。如此则有司知其关系之重,而务尽心;小民无复烦苦之忧,而务尽力;当事者并省其经营督责之烦,而坐收其成。则不数年之间,流移渐复,荒芜渐垦,国课渐裕,益上益下莫便于斯也。”其除荒蠲课建议云:“郡县人丁之逃亡,土地之荒芜,虽申报已久,而蠲免卒未邀恩。则逃亡之人已无,而名未去籍也;荒芜之地全虚,而课仍入则也。彼死者无论矣,如逃者欲归,而数年之逋并责,族党之负并累;如荒者欲开,而前此之荒粮未除,后此之屯积重纳。彼小民其能支此数困哉!此愚议必除荒而后荒可开,必免逃而后逃可复,此尤招抚开垦之一大机权。”[141]

卢氏的建议不但将招民劝垦考成引向细密化,而且也揭示出招徕流民或开垦荒地问题还相当复杂,此一问题与当时普遍存在的“包荒代赔”缠绕在一起,如若不“除荒蠲课”,招抚开垦仍有许多窒碍。鉴于此,工科给事中魏裔介条奏《拯救兵民八事》,亦指出两款:一为“流民既弃其乡,所遗户丁差徭,即行豁免”;二为“查荒不许过一月,其已蠲者,有司造册呈报,使民沾实惠”[142]

同时,在顺治九、十年间(1652~1653年),中国北部地区水旱灾害频仍,又出现了新的流民潮,而此时恰遇苛严的“逃人法”频颁,一些地方官畏惧“逃人法”,拒收流民,流民又因逃人法而加重困境。即如吏科给事中王祯所奏:“迩者淫雨为灾,河水汛滥,沿河一带城廓庐舍漂没殆尽,直隶被水诸处,万民流离,扶老携幼就食山东,但逃人法严,不敢收留,饥民啼号转徙。”[143]在这种情况下,魏裔介再次条陈:“连岁水灾频仍,直隶、河北、山东饥民逃亡甚众,请敕督抚严饬有司:凡流民所至,不行收恤者题参斥革;若能设法抚绥,即分别多寡,准以优等保荐。”得旨:“着所司速议以闻。”[144]其他官员的条陈亦再四再三。

针对上述种种情况,顺治帝在此一时期频频颁谕,一方面指责“地方官不加抚绥,以致流离载道”,一方面令发帑、开仓赈济,又令蠲免钱粮,“不许仍行混征,徒饱贪腹”等。并在顺治十一年(1654年)颁布了一条长谕,主要包括了赈济贫民、蠲免钱粮、流民归土三项内容。赈济贫民:“须赈济如法,及时拯救,毋论土著、流移,但系饥民,一体赈济,务使均沾实惠,不许任凭胥吏人等侵克冒支。”蠲免钱粮:“查照该部题定则例,逐一明白开列,示谕小民,无使奸猾吏胥及粮长、土豪通同作弊;承行各官实心任事,有益荒政者,会同督抚优与奖荐,其贪残纵役、怠忽民生者,即行劾奏。”流民归土:“已去复归者,倍与赈济银两,俾得复业;其他境移来者,既与赈济,加意安插,使之得所。”并特意指出:“敕内开载未尽事宜,听尔等斟酌奏请施行。”[145]

在此基础上,顺治十二年(1655年)又制定了统一的招徕流民奖叙条例:“州县官安插流民千名至五千名者,准予纪录,督抚总计通省名数议叙。”[146]顺治十四年(1657年),又结合户口的编审,规定“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纪录”[147]

总之,顺治一朝的招徕流民,是在恢复农业生产、弭盗安民、裕国足饷的思想指导下实施的一项综合性政策,虽然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它尚缺乏系统性,但由于其将招民与垦荒结合起来,并承认垦民的所有权,对流民归土力农是有吸引力的,同时适当地进行赈济、蠲免赋税、免除杂徭,对新归复的流民有所实惠,而将招民劝垦列入考成,并对招民做出成绩的官吏加以议叙,也加强了地方官的责任和进取心。尽管顺治一朝招徕流民所取得的实效不是很显著,但也应该说,列在《实录》中的人丁增长,以及亩额(包括田、地、山、荡,另有畦地)、田赋丁银(包括折色银与本色粮)的增长,仍与招徕流民政策的实施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参看表3-6所示[148]:

表3-6

顺治朝人丁、亩额、田赋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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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已可以看出,招徕流民与鼓励垦荒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在政策导向上各有侧重。纵观清初的土地开垦政策[149],除上述招民劝垦外,在三个方面尤为突出:一是议定、改进起科年限,二是加强对地方官员的劝垦考成,三是鼓励绅衿地主垦荒。

1.起科年限的议定与改进。所谓的“起科”,即开始征收田赋钱粮。起科年限的长短,不仅关乎清廷的财政收入,而且直接影响到垦民的经济利益及垦荒的积极性。起科年限太短,政府虽可迅速征收田赋,但垦民无利可图,未必就垦;起科年限太长,垦民虽然乐垦,但又不符合政府以垦田增加财政收入的初衷。所以,对起科年限的规定,是各方面首先关注的问题。在上揭顺治元年(1644年)山东巡抚方大猷的条陈中,首次涉及了垦荒的起科年限问题,但是,由于典籍记载的简略,出现了一些误解,需要稍加辨析。《清世祖实录》载:

户部议覆山东巡抚方大猷条陈,州县卫所荒地无主者,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无力者官给牛种,三年起科。应如所请,仍敕抚按率属实力奉行。报可。[150]

这当是大多数论者认为顺治元年定开垦荒地“三年起科”的来由。其实,据现存档案,方大猷原奏为:“初年全免科征,次年起科三分,三年之后始一例照征钱粮之额。”[151]所全免起科的年限仅仅是一年。

顺治二年(1645年)又补充规定:“准新垦荒地免租一年。又定原荒之田三年后起科,原熟而抛荒之田一年后供赋。”[152]这也就是《清朝文献通考》按语所称的:“向来熟粮令一年后供赋。盖三年起科者,原荒之田;一年后供赋者,原熟而抛荒之田也。”[153]三年起科被限定在未经耕种的“原荒之田”范围内,而当时大部分招民开垦的土地是“原熟而抛荒之田”,所以,一年后起科仍是一般所遵循的政策。

顺治六年(1649年),鉴于起科年限大迫、垦荒效果不著,又谕令新垦地六年后起科,“其六年以前,不许开征,不许分毫佥派差徭”,已如前揭。但这道堂而皇之的政令,实则并不曾遵行。因此,《清朝通典》等书对此条政令缺而未记,这恐怕并非疏忽。有意思的是,《清朝文献通考·田赋一》将此条政令改记为:“开垦荒田,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三年后有司亲察成熟亩数,抚按勘实,奏请征粮,不得预征私派。”这里所谓的“三年后”起科供赋,也恐怕并非是误记或刊误。笔者认为,顺治六年(1649年)后所遵行的起科年限是三年而不是六年。这从其他史料中也可印证,如《清朝文献通考·田赋一》载:“(顺治)九年,令八旗壮丁退出饷地,并首告清出地及各省驻防遗下地,照垦荒例招垦,三年起科。”又如顺治十年(1653年)河南巡抚吴景道题本引户部咨文称:“无主荒地,多方招民开垦,俱于三年之后起科。如有主荒田原主不能开垦,地方官另行招人耕种,给与印照,永远承业,原主不得妄争。”[154]再如顺治十三年(1656年)户部尚书戴明说题称:新垦荒地,“准其三年正供杂差一概豁免,三年之后方许起科”[155]

可以说,从顺治六年(1649年)起,终顺治一朝,大部分地区遵循三年起科之令。其间,只有四川省的情况较为特殊,顺治十三年(1656年),四川巡抚高民赡鉴于“复业垦荒者犹是寥寥,未有成效可观”,“仰祈皇上转念蜀民困苦已极,大破成格(即“新垦田地三年起科,此已定之例”),以示宽恤,凡其复业者,暂准五年之后当差;开荒者,暂准五年之后起科”。得到批准。[156]

当然,我们所说的在顺治六年(1649年)之前,一般是一年后起科,顺治六年之后,一般是三年后供赋,主要是政策法令的规定,在具体执行中仍有许多偏差。由于军费的紧急,财政的困窘,在顺治初年已存在着“急于开征”,新垦荒地当年起科的现象。顺治中期以后又存在着“私征之弊”、“虚冒蒙混之弊”、“功令三年之后起征,而贪吏见年起征”等种种问题。[157]

2.劝垦考成。“劝垦考成”就是对负有督垦之责的地方官分别优劣进行考核。据《清朝文献通考·田赋一》记载,顺治六年(1649年),清廷“始定州县以上官以劝垦为考成”。其考成办法,见于该年四月的上谕:“各州县以招民劝垦之多寡为优劣,道府以责或催督之勤惰为殿最。每岁终,抚按分别具奏,载入考成。”已如上揭。这里只是指明了考成的对象是州县、道府两级官员,按说应该有具体的考成则例,但典籍未载,档案中也未能得见。顺治七年(1650年)所覆准的河南地方官员劝垦考成为:“州县官垦地一百顷以上者,纪录一次。若州县与道府全无开垦者,各罚俸三月。”[158]此当是当时的通行定例。

顺治十四年(1657年)四月,户部因户科给事中粘本盛的疏奏,议准了新的《垦荒劝惩则例》:

督抚按一年内垦至二千顷以上者,纪录;六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垦至一千顷以上者,纪录;二千顷以上者,加

升一级。州县垦至一百顷以上者,纪录;三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卫所官员垦至五十顷以上者,纪录;一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若开垦不实及开过复荒,新旧官员,俱分别治罪。[159]

这个垦荒劝惩则例,显然要比此前的劝垦考成详细得多,它不但将卫所、州县、道府、督抚按诸级的劝垦实绩结合起来,分别按一定的开垦亩额进行记录、升级的奖叙,从而使各级地方官员利益分沾,以鼓励他们劝垦的积极性。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则例中删除了“全无开垦者”予以处罚的规定,新加了“开垦不实及开过复荒,新旧官员俱分别治罪”的条款,从中亦反映出当时的开垦已有一定效果,全无开垦的地方极少,而地方官报垦不实的弊端已开始显露。

顺治十五年(1658年),又再次规定:“各省荒地,督抚一年内开垦二千顷至八千顷以上,道府开垦一千顷至六千顷以上,州县开垦一百顷至六百顷以上,卫所开垦五十顷至二百顷以上,分别予叙。不准以二三年垦数合算。”[160]在这里,除了议叙的标准比前有所变动外,主要是强调了赖以议叙的亩额“不准以二三年垦数合算”,仍是政策法令中对有关弊端的防微杜渐的体现。

没有疑问,终顺治一朝数次颁定的劝垦考成则例,曾经刺激了各级地方官员的督垦,加快了荒地的垦复,这是实施考成的意义所在。但由此也导致了“有司捏垦,妄希议叙”、“不惜民命,报垦邀功”的弊端,最为突出的事例是山东、河南两省巡抚妄报垦地增赋,致使百姓赔熟受困。如朱之弼上疏所说:“山东抚臣耿焞、河南抚臣贾汉复,以垦荒蒙赏,而百姓以赔熟受困,岁增数十万之赋税,大约多得之于鞭笞敲剥、呼天抢地之孑遗,而非额内乐输之赋税。”[161]前揭彭雨新、郭松义两位先生的论著也已举出许多实例予以说明,此不赘述。

3.鼓励绅衿地主垦荒。这是在顺治后期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据现存档案记载,顺治十三年(1656年)二月,五省经略标前营副将王永祚针对当时兴屯不利,曾提出仿效“辽东招民例”鼓励绅衿开垦的建议:

南方正在用兵,需用粮草不赀,必得广开地亩,多有收获,然后可以供兵养马。今我国家新兴屯利,法非不善,而未尽收屯田之利者,良由官府之耳目有限,而贫民之支饰多端,纳税则有其名,开地则无其实,终鲜成效。诚能仿时下辽东招民之法,及直隶捐赈之方,令有司官著落本地绅衿之有身家者,分领其事。盖以绅衿久居本土,与穷民甚相亲,窃穷民必为信从,即可量力以认田地开垦,不虞差派等项。而绅衿又知穷民来历,放心借给屯本,不虞拐逃他弊。此正以民引民,则民自广,而田自辟。仰祈朝廷预颁规例,凡招民开田若干,即作何分别赏赉鼓劝,则好义急功者,必自争先效力,此又足食足兵,开拓地方根本矣。

户部遵旨议覆认为:“楚省地方,与辽东不同,若以开垦之事责令本地绅衿分领,恐致多事。”否定了王永祚的意见。朱批:“依议行。”[162]王氏的意见虽一时被否定,但却是此一政策更张的先声,该年七月的诏书即称:“各省屯田荒地,已行归并有司,即照三年起科事例,广行招垦,如有殷实人户,能开至二千亩以上者,照辽阳招民事例量为录用。”[163]显然,这是在各省兴屯废止后,为加速荒地垦辟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辽东招民事例(或称“辽阳招民事例”,其条款见前注揭)的主旨是按招民多寡,进行议叙授官,与垦田多寡毕竟不同,所以在顺治十四年(1657年)的《垦荒劝惩则例》中又作了新的规定:

文武乡绅垦五十顷以上者,现任者纪录,致仕者给匾旌奖。其贡监生民人有主荒地,仍准本主开垦,如本主不能开垦者,该地方官招民给与印照开垦,永为己业。[164]

此后,又不断有人提出“加等议叙”、“破格将擢”的建议。因之,顺治十七年(1660年)再次规定:

垦地百顷以上,考试文义优通者以知县用,疏浅者以守备用;垦地二十顷以上,文义优通者以县丞用,疏浅者以百总(即把总——引者按)用。[165]

由于绅衿地主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及其他有利条件,以优厚的政策鼓励绅衿地主放手开垦,无疑会加快荒地垦复的速度。

概观顺治一朝的土地开垦,由于实施了上述政策,取得了一定的实效,这从表3-6中亩额的增长可略作体味,另据前揭郭松义《清初封建国家垦荒政策分析》一文的统计,顺治朝的垦田情况如表3-7所示:

表3-7

顺治朝土地开垦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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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计为164263顷。尽管这种统计由于各种原因难以精确,但仅就此反映的垦田数,其意义亦不可小视。

荒地的开垦过程,也就是流民与土地重新结合的过程。清初的土地开垦,是在人口逃亡严重、战乱相继的背景下展开,这加重了垦田的难度。而清廷为推行垦政所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法令,首先强调的是垦田增赋,着眼于财政收入而推行垦政的意旨不待掩饰,这在战争相继、军费支绌、财政困窘的情势下并不奇怪。客观地说,清廷着眼于财政收入以推行垦政,也就同时促进了荒地的垦辟和农业经济的恢复。但是,着眼于财政收入与着眼于农业经济的恢复,两者毕竟不同。着眼于财政收入,则对新垦的土地急于开征、急于重课,农民未获垦种的丰收,先已受到催征的追迫,必然使垦政受阻,顺治初年之所以垦荒效果不著,与清廷的急于起科密切相关。至于在“垦荒劝惩则例”的刺激下,地方官不惜民命虚捏报垦邀功的现象,以及对绅衿地主垦荒的鼓励,则一方面标示着吏治的腐败、人民负担的加重;另一方面又标示着清廷对绅衿地主的依赖,以及在土地所有权重新分配过程中的再度集中。

【注释】

[1]《清世祖实录》卷4,顺治元年四月己卯。

[2]《清世祖实录》卷19,顺治二年七月壬子;卷76,顺治十年五月庚寅。

[3]马懋才:《备陈灾变疏》,见雍正《陕西通志》卷86,《艺文》。

[4]吴焕:《请抚恤三秦疏》,见《明臣奏议》卷39。

[5]卫周胤:《痛陈民苦疏》,见《皇清奏议》卷1。“卫周胤”在《皇清奏议》中“胤”字缺一“丿”,在《实录》中作“卫周允”。均为避世宗讳改。参见《清世祖实录》卷12,顺治元年十二月庚申。

[6]档案,顺治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巴哈纳题:《为确报荒地以苏民命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下注“档案”者同。

[7]钞档,《地丁题本·直隶(四)》,顺治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王弘祚题本。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下注“钞档”者同。按:“王弘祚”,后出典籍作“王宏祚”,为避高宗讳改。类似的事例很多,不再一一揭示。

[8]档案,顺治四年正月二十九日朱鼎延题:《为军兴需饷正殷,户口输榷惟艰事》。

[9]档案,顺治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彭有义奏:《为晋省荒残有据事》。

[10]钞档:《地丁题本·山西(三)》,顺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白如梅题本。

[11]档案,顺治四年三月×日王来用题:《为地荒丁绝、恳祈圣明悯念时艰俯准蠲荒征熟事》。

[12]档案,顺治八年九月十九日孟乔芳题:《为秦省有主荒粮最为民累事》。

[13]《明清史料》丙编第10本,顺治十七年四月一日张所志揭帖。

[14]康熙《四川总志》卷10,《贡赋》。按:鲁子健编《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册还汇集了其他一些有关清初四川之凋残的史料,可以参看。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

[15]李人龙:《垦荒宜宽民力疏》,见《皇清奏议》卷4。

[16]档案,顺治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杨义题:《为东省荒残等事》。

[17]钞档:《地丁题本·江西(三)》,顺治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夏一鹗题本。参见彭雨新:《清代土地开垦史》,农业出版社1990年版,第3页。此次重引,已作校补。

[18]档案,顺治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刘武元题:《为再陈虔属伤残轻重之状事》。

[19]《明清史料》甲编第6本,顺治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洪承畴揭帖。

[20]《明清史料》丙编第9本,顺治九年十月祖泽远揭帖。

[21]《明清史料》丙编第7本,顺治四年八月九日张懋熺揭帖。

[22]《洪承畴章奏文章汇辑·恭报大兵到长沙日期事题本》,顺治十一年四月八日。

[23]《明清史料》甲编第6本,顺治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洪承畴密揭帖。

[24]《明清史料》甲编第6本,顺治十六年闰三月二十九日洪承畴密揭帖。

[25]《清史列传》卷78,《洪承畴传》。

[26]《明清史料》丙编第2本,顺治十七年三月八日洪承畴密揭帖。

[27]《扬州十日记》,《中国历史研究丛书》本,第17册。

[28]《嘉定屠城纪略》,《中国历史研究丛书》本,第17册。

[29]《江阴城守纪》,《中国历史研究丛书》本,第18册。

[30]见《清诗三百首》,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22页。

[31]秦世祯:《抚浙檄草》,见《清史资料》第2辑。

[32]档案,顺治十三年九月八日图海题:《为晋省夙弊事》。

[33]《清世祖实录》卷123,顺治十六年正月癸卯。

[34]《清世祖实录》卷84,顺治十一年六月庚辰。

[35]《顺治朝东华录》卷3,顺治八年闰二月丙寅。

[36]朱鼎新:《请明纪纲定人心疏》,见《皇清奏议》卷1。

[37]《顺治朝东华录》卷2,顺治三年四月壬寅。参见《清世祖实录》卷25。

[38]罗国士:《急复驿递原额疏》,见《皇清奏议》卷3。按:康熙《四川总志》卷35,《筹边》所载四川巡抚张德地奏疏亦称:“搬移王眷,会剿逆贼,叠差烦累,日无休息。且蜀道险峻,行李等项俱系背送,皮骨俱穿……”

[39]《顺治朝东华录》卷3,顺治八年闰二月丙寅。

[40]《明清史料》丙编,第4本,顺治八年九月王永吉揭帖。

[41]《明清史料》甲编,第4本,顺治十年八月十五日洪承畴揭帖。

[42]《明清史料》甲编,第6本,顺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洪承畴揭帖。

[43]《明清史料》丙编,第2本,顺治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洪承畴揭帖。

[44]档案,顺治十五年九月二日李粹然题:《为陈晋地艰难等事》。

[45]《清世祖实录》卷123,顺治十六年正月癸卯。

[46]《明清史料》丙编,第10本,顺治十七年四月一日张所志揭帖。

[47]陈锋:《清代军费研究》已经引述过清初著名词人陈维崧的《贺新郎·纤夫词》,陈维崧所言“尽累累,锁系空仓后”,颇类似上揭王永吉所言“关锁空院”。另外,吴伟业《遇南厢园叟感赋八十韵》诗云:“大军从北来,百姓闻惊皇。下令将入城,传箭需民房。……按籍缚富人,坐索千金装。……今日解马草,明日修官塘。诛求却到骨,皮肉俱生疮。”查慎行《麻阳运船行》诗云:“麻阳县西催转粟,人少山空闻鬼哭。一家丁壮尽从军,携稚扶幼出茅屋。朝行派米暮催船,里胥点名还索钱。……脂膏已尽正输租,皮骨仅存犹应役。君不见一军坐食万民劳,民气难苏士气骄。”

[48]档案,顺治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戴明说(户部尚书)题:《为救穷民当禁私派事》。

[49]《清世祖实录》卷88,顺治十二年正月辛亥。

[50]《明清史料》甲编,第4本,顺治十一年正月五日祖泽远揭帖。按:在该揭帖中,祖泽远曾引述了制定于顺治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的运粮脚价银额及食米额定例,可以参看。但事实上难以执行,直到康熙中期,支发脚价雇资才走向正规。参见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4~215页、第232~235页、第351页。

[51]《清世祖实录》卷6,顺治元年七月壬寅。该谕原件请参见《明清档案》第1册,第15件,顺治元年七月八日摄政王谕令。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版。按:此前,天津总督骆养性曾疏请“豁免明季加派钱粮”。参见《清世祖实录》卷6,顺治元年七月甲午。

[52]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赋册粮票》。

[53]《清世祖实录》卷9,顺治元年十月甲子。

[54]《清世祖实录》卷15,顺治二年四月丁卯。

[55]《清世祖实录》卷17,顺治二年六月己卯。

[56]《清世祖实录》卷30,顺治四年二月癸未。

[57]《清世祖实录》卷33,顺治四年七月甲子。

[58]参见戴逸主编:《简明清史》第1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92~193页。郭蕴静:《清代经济史简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9页。李龙潜:《明清经济史》,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301~302页。周远廉:《顺治帝》,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112~113页。

[59]卫周胤:《痛陈民苦疏》,见《皇清奏议》卷1。

[60]李运长:《敬陈保邦富国要图疏》,见《皇清奏议》卷2。

[61]《清世祖实录》卷57,顺治八年六月辛酉。

[62]《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4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页。

[63]张玉书:《请杜设法名色疏》,见《皇朝经世文编》卷26。

[64]档案,顺治六年七月十五日朱延庆题:《为民田半属抛荒、辽饷万难加派,恳请俯准蠲停事》。按:《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辑公布的一件档案与笔者所查朱延庆的题本(分类为《顺治朝题本·粮饷类》)基本相同,但《清代档案史料丛编》标明的是巡抚江西监察御史王志佐题。

[65]按:九厘银名称的来由,据上揭朱延庆题本所云,是每田一亩加派九厘,但事实上并非全部如此。如湖广总督祖泽远称:“陕西、湖广以照亩而改为照粮,总随土宜民便,盖有由焉。……至湖北多未照亩起派者,田地最为低薄,有三等九则,又有金、银、铜、锡、铁五则科粮,皆因土作贡,原非一例,有每亩纳赋几分以致几厘者,至于塘堰,多名水心,每亩更有纳赋几厘以致几毫者,若一概按亩九厘,是轻重不均,加派数倍于正赋。当初改为照粮,盖使上下得平,民无偏累,不知经几番拟议而后定也。且所获十一处之单,俱系照粮,其余概可推矣。”见档案,顺治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祖泽远题:《为请征辽饷明示以便遵行事》。在方志中亦可见有些州县由于地处山区,只是象征性地征收,如湖北郧西原额田地为26506顷27亩,仅征九厘银179两。见同治《郧西县志》卷5,《赋役》。

[66]另参见陈支平:《明末辽饷与清代九厘银沿革考实》,《文史》第30辑,1988年。

[67]档案,顺治六年十月十四日巴哈纳题:《为辽饷万难加派事》。按:《顺治朝东华录》卷3,顺治六年十月己亥条载:免“江西六年以前明季加增辽饷”。参见《清世祖实录》卷46。

[68]档案,顺治九年六月十六日车克题:《为请征辽饷明示以例遵行事》。

[69]顺治《溧水县志》卷4《田赋志·税粮》。

[70]同治《苏州府志》卷12,《田赋》。

[71]光绪《青浦县志》卷7,《田赋》。

[72]佚名《苏松历代财赋考》,“万历中加增之赋,本朝尚未革除”篇。

[73]前揭朱延庆题本、巴哈纳题本。

[74]前揭车克题本。按:又据其他档案材料,之前未见到湖北征收九厘银的记载。顺治九年的钱粮奏销中,“除荆属归州、兴山、巴东三州县尚未恢复,无征外”,其他府州县已开征九厘银,但征收情况并不好。在顺治十一年的钱粮奏销中,已积欠九厘银86869两。见档案,顺治十一年迟日盖题:《为奏销顺治九年钱粮事》;顺治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林天擎题:《为奏销十一年钱粮事》。湖南的九厘银开征又比湖北为晚。

[75]档案,顺治十三年闰五月十四日孙廷铨题:《为清查征解钱粮以便具题销算事》。

[76]乾隆《江西赋役全书·省总·田产》。又见《清世祖实录》卷112,顺治十四年十月丙子。

[77]如顺治八年顺治帝亲政,九厘银在该年准免三分之一。又如江苏青浦县九厘银,雍正三年奉旨减赋,“减存每亩六厘三忽有奇”。见光绪《青浦县志》卷7,《田赋》。

[78]光绪《婺源县志》卷16,《食货志》。陈支平在《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第28页也曾根据其他材料指出了这一点。可以相互印证。当然,有些地区的九厘银额因“除荒”,额征也有减少的情况,如荆州府原额九厘银为43913两,除荒外,实征31507两。见光绪《荆州府志》卷13,《经政志·田赋》。

[79]乾隆《彰德府志》卷14,《人物志》。

[80]秦世祯:《抚浙檄草》,见《清史资料》第2辑。

[81]光绪《荆州府志》卷13,《经政志·田赋》。

[82]乾隆《襄阳府志》卷13,《田赋》。

[83]同治《益阳县志》卷5,《田赋志·赋役总目》。按:益阳县的九厘银明确区分为民赋九厘银、更名九厘银、屯田九厘银三项。

[84]参见陈锋:《顺治朝的军费支出与田赋预征》,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1期。

[85]档案,顺治九年六月十六日车克题:《为预征相沿为例,秦民苦累难堪,请旨永禁,以固邦本事》。

[86]档案,顺治三年二月七日雷兴题:《为大兵云集,粮饷不敷事》。

[87]康熙《大清会典》卷24,《户部·赋役一·征收》。

[88]《清世祖实录》卷88,顺治十二年正月甲辰。

[89]康熙《大清会典》卷24,《户部·赋役一·征收》。

[90]档案,顺治十八年闰七月二十九日阿思哈题本。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4辑。该辑公布了有关练饷加征题本40件,以下所引,未注明题本名称者均源于此。

[91]档案,顺治十八年八月六日阿思哈题本。

[92]参见陈锋:《清代亩额初探》,载《武汉大学学报》1987年第5期。

[93]档案,顺治十八年闰七月二十七日白如梅题本。

[94]档案,顺治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阿思哈题本。另据笔者所抄录的一份档案,顺治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阿思哈题:《为各省镇兵饷找拨届期,请动所征练饷以济军需事》称:“该本司左布政使王显祚查看得练饷银两,遵照部定,晋省应征银四十二万三千七百五十九两,已经申详本部院在案。本司竭力严催,各府州征解去后,节据各府州申报,俱于限内催征全完。”

[95]档案,顺治十八年十一月六日杨茂勋题本。

[96]档案,顺治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张朝嶙题:《为各省镇兵饷找拨届期,请动所征练饷以济军需事》。

[97]李鹏鸣:《停止加饷疏》,见《皇朝经世文编》卷72。

[98]档案,顺治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阿思哈题本;顺治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阿思哈题本。

[99]参见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8~300页,表7-1,表7-2。

[100]档案,顺治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阿思哈题:《为恭缴上谕事》。

[101]参见陈锋:《论清顺治朝的盐税政策》,《社会科学辑刊》1987年第6期。《〈清史稿·盐法〉补正》,《文献》1990年第4期。

[102]《清世祖实录》卷9,顺治元年十月甲子。

[103]乾隆《浙江通志》卷76,《蠲恤二》。

[104]《清世祖实录》卷30,顺治四年二月癸未。参见乾隆《浙江通志》卷76,《蠲恤二》。“原寓讥察”中的“寓”字,《浙江通志》为“属”字。

[105]《清世祖实录》卷41,顺治五年十一月辛未。

[106]陈支平:《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9页。

[107]档案,顺治六年十月十八日巴哈纳题本,见《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

[108]档案,顺治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车克题:《为酌拨十七年兵饷事》。

[109]当然,各省以及各关的情况也并不一致,这也是需要注意的,如山东临清关,“明季旧额七万六千二百七十一两零。顺治十三年,减五万一千九百七十一两零。至康熙二十五年,增五千三百八十四两”。清初的税额要比明末低很多。参见乾隆《山东通志》卷12,《田赋志·杂税》。

[110]《清世祖实录》卷30,顺治四年二月丁丑。

[111]《清世祖实录》卷48,顺治七年四月壬子;卷54,顺治八年闰二月乙丑。

[112]《清世祖实录》卷54,顺治八年闰二月乙卯。

[113]档案,顺治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车克题:《为复差满洲官员事》。

[114]乾隆《江南通志》卷79,《食货志·关税》。

[115]见《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按:“上官铉”刊作“上官鉝”,当是刊误。见《清史列传》卷7,《上官铉传》,又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26,《征榷一》,第5076页。

[116]《清世祖实录》卷123,顺治十六年正月癸卯。

[117]《清圣祖实录》卷14,康熙四年正月己亥。

[118]乾隆《江南通志》卷79,《食货志·关税》。

[119]王庆云:《石渠余纪》卷1,《纪蠲免》。

[120]《清世宗圣训》卷24,《蠲免》。

[121]康熙《大清会典》卷21,《户部·田土二·荒政》。

[12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88,《户部·蠲恤·奏报之限》。另外,也可以参看魏丕信、李向军的有关叙述。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0~93页。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农业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

[123]《清世祖实录》卷45,顺治六年七月辛巳。

[124]康熙《大清会典》卷21,《户部·田土二·荒政》。

[12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78,《户部·蠲恤·蠲赋一》。按:康熙《大清会典》卷21,《户部·田土二·荒政》将此条系在康熙十年下。

[12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82,《户部·蠲恤·缓征一》。

[12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88,《户部·蠲恤·灾伤之等》。参见《清世祖实录》卷79,顺治十年十一月丙辰。

[128]《清世祖实录》卷79,顺治十年十一月辛亥。

[129]康熙《大清会典》卷21,《户部·田土二·荒政》。

[13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88,《户部·蠲恤·奏报之限》。

[131]钞档:《地丁题本·直隶》,顺治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巴哈纳题本。

[132]参见彭雨新:《清代土地开垦史》,中国农业出版社1990年版,第6~7页。

[133]上揭彭雨新:《清代土地开垦史》,第9页。

[134]卫周胤:《请陈治平三大要疏》,见《皇清奏议》卷2。

[135]徐旭龄:《安流民以弭盗疏》,见《皇朝经世文编》卷34。

[136]《清世祖实录》卷6,顺治元年七月己亥。

[137]《清世祖实录》卷7,顺治元年八月乙亥。

[138]档案,顺治元年八月二十日户部尚书英古代题本。见《历史档案》1981年第2期。

[139]《清世祖实录》卷43,顺治六年四月庚子。

[140]《清世祖实录》卷43,顺治六年四月壬子。

[141]卢宏:《屯田议》,见《皇朝经世文编》卷34。

[142]《清世祖实录》卷78,顺治十年十月庚寅。

[143]《清世祖实录》卷77,顺治十年七月壬寅。

[144]《清世祖实录》卷81,顺治十一年二月癸酉。

[145]《清世祖实录》卷82,顺治十一年三月丙申。按:此前,顺治十年曾制定“辽东招民条例”,其例为:“招民一百名者,文授知县,武授守备;百名以下、六十名以上者,文授州同、州判,武授千总;五十名以下者,文授县丞、主簿,武授把总。若数外多招,每百名加一级。”见刘献廷:《广阳杂记》卷3,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123页。

[14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安集流民》。

[14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户部·户口·编审》。

[148]此表据《清世祖实录》卷61~143,《清圣祖实录》卷5所提供的数据编制。当然,人丁、亩额的统计仍存在着许多问题,这里仅仅是作为一种概示。

[149]在这方面,学者们已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请参见[日]小竹文夫:《清代的土地开垦》,载同氏《近世支那经济史研究》,东京弘文堂书房昭和十七年(1942年)版。郭松义:《清初封建国家垦荒政策分析》,载《清史论丛》第2辑,1980年。彭雨新:《清代土地开垦史》,农业出版社1990年版。

[150]《清世祖实录》卷7,顺治元年八月乙亥。《清朝文献通考》卷1,《田赋一》;《清朝通典》卷1,《食货一》;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6,《户部·田赋·开垦一》等所记略同。

[151]档案,顺治元年八月二十日户部尚书英古代题本。见《历史档案》1981年第2期。

[152]《清朝通典》卷1,《食货一》,第2023页。

[153]《清朝文献通考》卷1,《田赋一》,第4858页。

[154]档案,顺治十年十月十七日吴景道题:《为开封等府开垦无主荒地,地方官应准与纪录事》。

[155]《明清史料》丙编,第10本,顺治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戴明说题本。

[156]钞档:《地丁题本·四川(二)》,顺治十三年六月七日高民赡题本。

[157]参见顺治十年正月四日噶达洪题本,见《历史档案》1981年第2期。

[158]康熙《大清会典》卷20,《户部·田土一·开垦》。

[159]《清世祖实录》卷109,顺治十四年四月壬午。

[16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6,《户部·田赋·开垦一》。又见《清朝文献通考》卷1,《田赋一》。

[161]《碑传集》卷8,《朱之弼墓志铭》。

[162]档案,顺治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戴明说题:《为谨遵上谕事》。

[163]《清世祖实录》卷102,顺治十三年七月癸丑。按:《清朝文献通考》卷1,《田赋一》将此系在顺治十四年下。

[164]《清世祖实录》卷109,顺治十四年四月壬午。

[165]康熙《大清会典》卷8,《吏部·汉缺选法》。按:此后还曾多次申令类似的政策,如康熙十年重申了顺治十七年的规定。又如,雍正五年规定:“云南、贵州二省广行开垦,凡地方招募开垦及官生捐垦者,按户数多寡议叙。”再如,乾隆三十年规定:“本省文武官员,捐给牛种招垦荒地十顷、捐银一百两者,准其纪录一次;四十顷、捐银四百两者,准随带加一级。多捐者计算增加。”等。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1~12,《田赋考》;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7,《吏部·除授·官员捐垦荒地议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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