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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合约交割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些金融期货,如标的物为股价指数的期货,在交割时是以现金结算的。远期交易并没有固定的场所,属场外交易形式。在金融远期交易中,银行充当着重要角色。因此,期货市场是一个有组织的、有秩序的、统一的市场。即使在签约时,签约双方采取交纳定金、第三方担保等措施,仍不足以保证远期合约到期一定能得到履行

第二节 金融期货市场

一、金融期货合约的特征

金融期货合约(Financial Futures Contracts)是签约双方在交易所达成的、同意在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按约定的条件(包括价格、交割地点、交割方式)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协议。

金融期货交易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期货合约均在交易所进行,属场内交易。交易双方面不直接接触,而是各自通过经纪人在交易所及其清算部或专设的清算公司交易结算。清算公司充当所有期货买者的卖者和所有卖者的买者,因此期货交易双方无须担心对方违约。由于所有买者和卖者都集中在交易所交易,因此就克服了远期交易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违约风险高的缺陷。

(2)期货合约的合约规模、交割日期、交割地点等都是标准化的。即期货合约的合同要素除交割价格以外均由交易所事先在合约上有明确的规定,无须交易双方再商定。交易双方所要做的惟一工作是选择适合自己的期货合约,并通过交易所竞价确定成交价格。交割价格是期货合约的惟一变量。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交割地点等都是一样的,同种金融工具的期货合约可以有不同的交割月份,但它是由交易所事先确定,并在合约中事先载明,而不是由交易双方商定后载入合约的。因此,期货交易克服了远期交易流动性差的缺点。

(3)期货合约的买者或卖者可在交割日之前采取对冲交易以结束其期货头寸(即平仓),而无须进行最后的实物交割。这相当于买者可把原来买进的期货卖掉,卖者可把原来卖出的期货买回,这就克服了远期合同必须履约的问题。由于通过平仓结束期货头寸比起实物交割既省事又灵活,因此目前大多数期货交易都是通过平仓来结清头寸的。据统计,最终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不到2%。

尽管如此,我们也不应忽视交割的重要性。正是因为具有最后交割的可能性,期货价格和标的物的现货价格之间才具有内在的联系。随着期货交割月份的逼近,期货价格将收敛于标的资产的现货价格。当到达交割期限时,期货的价格等于或非常接近于现货的价格,不然的话,就存在无风险的套利机会。

(4)期货交易是每天进行结算的,而不是到期一次性进行结算,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都必须在经纪公司开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经纪公司通常要求交易者在交易之前必须存入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这个保证金叫初始保证金(Initial Margin)。在每天交易结束时,保证金账户都要根据期货价格的升跌而进行调整,以反映交易者的盈亏变化,这就是所谓的盯市(Marking to Market)。盈亏变化是根据结算价格(Settlement Price)计算的。结算价格的确定由交易所决定,它可能是当天的加权平均价,也可能是收盘价,还可能是最后几秒钟的平均价。

当天结算价格高于昨天的结算价格(或当天的开仓价)时,高出部分就是多头的盈利和空头的亏损。这些盈利和亏损就在当天分别加入多头的保证金账户和从空头的保证金账户中扣除。当保证金账户的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维持保证金(Maintenance Margin)水平时,经纪公司就会通知交易者限期把保证金水平补足到初始保证金水平,否则就会被强制平仓。维持保证金水平通常是初始保证金水平的75%。

交易所允许期货合约的空方(即卖方)在可供选择的标的物(主要适用于利率期货和商品期货)和交割地点(主要适用于商品期货)中选择适合自己的交割方式。交易所将根据空方的选择按事先规定的公式对其收取的价款进行调整。

因为直接交割标的物非常不方便或者是不可能的。有些金融期货,如标的物为股价指数的期货,在交割时是以现金结算的。

交易所规定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指定在交割月份中可以进行交割的确切时间。对于许多期货合约来说,交割日期可以是整个交割月,至于具体在哪一天交割,由空方选择。

(5)期货交易实行非百分之百的保证金制度。投资者买卖期货合同只需要交纳相当于合同价值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保证金账户。例如,假定保证金的比例为10%,这就意味着,与百分之百的保证金制度相比较,投资者的买卖交易额可以增大到相当于资本额十倍的水平。投资者可以做到以小博大,高风险,高收益。

二、金融期货合约的种类

按标的物的不同,金融期货可以划分为利率期货、外汇期货和股价指数期货等几种类型。

利率期货的标的资产价格高度依赖于市场利率,如长期国债期货、短期国债期货和欧洲美元期货等。

股价指数期货的标的物是股价指数。股价指数没有具体的实物形式,双方在结算时要把股价指数的点数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换算成货币单位,进行现金的交割。这是股价指数期货的最大特点。例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S&500指数期货的单位价格(即每份合约的价格)规定为指数点数乘以500美元。

外汇期货的标的物是外汇,如美元、英镑、日元、澳元、加元等。

三、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比较

期货合约和远期合约虽然都是在交易时约定在将来某一时间按约定的条件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标的物的合约,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主要有:

1.标准化程度不同

远期合约中的相关合同要素如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交割地点和交割月份等都是根据双方的需要确定的。由于各交易者的需要千差万别,远期合约条款的具体内容也五花八门,因而远期合约虽具有灵活性的优点,但却给合约的转手和流通造成很大麻烦,这就决定了远期合约二级市场的不发达。

期货合约则是标准化的。期货交易所为各种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制订了标准化的数量、质量、交割地点、交割时间、交割方式、合约规模等条款,只有价格是在成交时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的。由于开展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毕竟有限,相关条件又是固定的,因此期货合约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能力不如远期合约,但标准化却大大便利了期货合约的订立和转让,使期货合约具有极强的流动性。

2.交易场所不同

远期交易并没有固定的场所,属场外交易形式。交易双方各自寻找合适的交易对方,因而是一个无组织的、效率较低的、分散的市场。在金融远期交易中,银行充当着重要角色。由于金融远期合约交割较方便,标的物同质性较好,因此很多银行都提供重要标的物的远期买卖报价供客户选择,从而有力推动了远期交易的发展。

期货合约则在交易所内交易,属场内交易形式。交易所不仅为期货交易提供了交易场所,而且还为期货交易提供了许多严格的交易规则(如涨跌停板制、最小价格波动幅度、报价方式、最大持仓限额、保证金制度等),并为期货交易提供信用担保。因此,期货市场是一个有组织的、有秩序的、统一的市场。

3.违约风险不同

远期合约的履行仅以签约双方的信誉为担保,一旦一方无力或不愿履约时,另一方就得蒙受损失。即使在签约时,签约双方采取交纳定金、第三方担保等措施,仍不足以保证远期合约到期一定能得到履行,违约、毁约的现象时有发行,因而远期交易的违约风险很高。

期货合约的履行则由交易所或清算公司提供担保。交易双方直接面对的都是交易所,即使一方违约,另一方也不会受到丝毫影响。交易所之所以能提供这种担保,主要是依靠完善的保证金制度和结算会员之间的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来实现的。可以说,期货交易的违约风险几乎为零。

4.价格确定方式不同

远期合约的交割价格是由交易双方直接谈判并私下确定的。由于远期交易没有固定的场所,因此在确定价格时信息是不对称的,不同交易双方在同一时间所确定的类似远期合约的价格可能相差甚远,因此远期交易市场定价效率很低。

期货交易的价格则是在交易所中由很多买者和卖者通过其经纪人在场内公开竞价确定的,有关价格的信息较为充分、对称,由此产生的期货价格较为合理、统一,因此期货市场的定价效率较高。

5.履约方式不同

由于远期合约是非标准化的,转让相当困难,并要征得对方同意(由于信用度不同),因此绝大多数远期合约只能通过到期实物交割来履行。而实物交割对双方来说都是费时又费力的事。

由于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期货交易又在交易所内,因此交易十分方便。当交易一方的目的(如投机、套期保值和套利)达到时,他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就可通过平仓来结清自己的头寸并把履约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在实际中,绝大多数期货合约都是通过平仓来了结的。

6.合约双方关系不同

由于远期合约的违约风险主要取决于对方的信用度,因此签约前必须对对方的信誉和实力等方面作充分的了解。

而期货合约的履行完全不取决于对方而只取决于交易所或清算公司,因此可以对对方完全不了解。在期货交易中,交易者甚至根本不知道对方是谁,这就极大方便了期货交易。

7.结算方式不同

远期合约签订后,只有到期才进行交割清算,其间不进行结算。

期货交易则是每天结算的。当同品种的期货市场价格发生变动时,就会对所有该品种期货合约的多头和空头产生盈余或亏损,并于当天就在其保证金账户体现出来。因此当市场价格朝自己有利的方向变动时,交易者不必等到到期就可逐步实现盈利;若市场价格朝自己不利的方向变动时,交易者在到期之前就得支付出亏损的金额。

四、期货市场的作用

1.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是指套用期货交易为相应的现货交易保值,规避现货交易的市场风险。一个现货市场上的潜在购买者面临着现货价格上升的风险,他可以立即买入相应的期货;一个现货市场上的潜在出售者面临着现货行市下降的风险,他可以立即卖出相应的期货。因此套期保值可分为买入(多头)套期保值和卖出(空头)套期保值两种类型。

2.价格发现功能

期货价格是所有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对未来某一特定时间的现货价格的期望或预期。不论期货合约的多头还是空头,都会依其个人所持立场或所掌握的市场资讯,并对过去的价格表现加以研究后,做出买卖委托。而交易所通过电脑撮合公开竞价出来的价格即为此瞬间市场对未来某一特定时间现货价格的平均看法。这就是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市场参与者可以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进行相关决策,以提高自己适应市场的能力。例如,一个大豆的种植园主可以相应大豆期货的价格变化作为决定大豆种植面积的信息依据。由于大豆期货价格是众多专业人士或机构对未来大豆现货预期的结果,因此,它比种植园主自己的预期要可靠得多。

3.投机或套利

期货交易本身可以用于投机。那些预计期货市场的价格会上升的投资者,可以预先买入相应的期货合同;那些预期期货市场的价格将下降的投资者,可以卖空相应的期货合同。因此,期货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投资方式。

套利是一种无风险的赢利行为。风险特性相同的资产,应该具有相同的价格,否则可以买低卖高,这就是套利行为。期货市场的交易品种是构造套利组合的基本材料。

五、国外期货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1848年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的成立,标志着期货交易市场的诞生。

期货交易的产生并非偶然。早在19世纪中叶,芝加哥就已经成为美国重要的农产品集散地和加工中心,大量的农产品现货在芝加哥买卖。但现货价格的波动异常剧烈。一般的规律是,在收获季节,由于农场主都将粮食运到芝加哥销售,因此极易导致市场供过于求,价格暴跌。而在第二年春天,则由于谷物的供给相对匮乏,价格于是又经常飞涨。

为解决现货价格剧烈波动的问题,谷物经销商开始广设商行、修建仓库、收购囤积农场主的谷物,以平抑价格。经销商最先一般通过现货交易的方式收购农场主的谷物,先储存起来,然后再分批上市。但这样做的实质其实就是由经销商承担起了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其局限性不言而喻,由此出现了“未买先卖”,亦即以远期合约的方式将农场主、经销商、芝加哥的贸易商以及加工商联系起来,以便共同承担现货价格风险的商业运营方式,这就是远期合约的交易。

然而,远期交易也存在流动性差、违约风险高、合同纠纷频繁等缺点。实际上,正是针对远期交易的这些完善措施,最终催生出期货交易这种崭新的交易机制。

1848年3月13日,第一个近代期货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成立。但最初的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并不是一个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所,而只是一个集中进行现货交易和中远期合约转让的场所。

在远期交易的完善过程中,两次重大的变革直接催生出期货交易:一是远期合约的标准化,二是合约结算制度的建立。

186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率先实现了远期合约标准化,推出了第一批标准期货合约。合约标准化指的是合约交易商品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以及付款条件等合同要素的格式化。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不仅减少了商业纠纷,还使得市场参与者能够非常方便地转让期货合约。同时,标准化的期货合约还使得生产经营者能够通过对冲平仓来解除自己的履约责任。这就大大提高了期货交易的市场流动性。

在合约标准化的同时,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还规定了缴纳交易保证金的制度。1891年,明尼亚波里谷物交易所第一个成立了结算所。随后,各交易所陆续推出了每日结算的制度。从而彻底解决了违约风险的问题。

六、我国期货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1990年10月12日,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该市场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同时引入远期或期货交易机制,从而迈出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第一步。

归纳起来,中国的期货市场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1995年。遍布全国各地的交易所数目一度超过50家,年交易量达6.4亿手,交易额逾10万亿元,期货品种近百种,交投非常活跃。但是,由于当时的法规监管较为滞后,发生了不少问题。因此国务院决定全面清理整顿期货市场,建立适用于期货市场的监管法规。交易所数目由此减少至15家,期货经纪公司数目也大幅缩减,并限制境外期货交易。

第二阶段是1996至2000年。国家继续对期货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加上中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期货市场步入低潮。1998年,交易所进一步削减至3家,即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2000年,期货交易量萎缩至5 400万手,交易额为1.6万亿人民币

第三阶段是从2001年至今。期货市场逐渐复苏,期货法规与风险监控逐步规范和完善。2004年,国内新增棉花、黄大豆2号、燃料油与玉米4个品种。2005年交易量恢复增长到3.23亿手,交易额达13.45万亿。白糖、棉花交易平稳,小麦品种较为成熟,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逐步发挥。

为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挥金融市场功能,我国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为了深化股指期货合约、规则与系统测试,并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10月30日开始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仿真交易活动。

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上同意推出股指期货。2月20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公布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业务规则,并于2月22日正式启动股指期货开户。

目前我国期货业政府、交易所和期货行业协会的三级管理体系已初步建立,这些都为期货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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