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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融资方式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和进口贸易融资的目的一样,出口贸易融资也是出口商希望借助银行的资金,达到企业生产资源顺利周转运作的目的。本节介绍出口企业最常使用的出口贸易融资方式:出口押汇、打包贷款、国际保理业务、福费廷、贴现、出口信用保险等。出口押汇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具有手续简便、快捷的特点。出口商要求银行买入其出口单据时,应填写出口融资申请书,连同信用证正本和全套单据提交银行。

第三节 出口贸易融资方式

进口贸易融资的目的一样,出口贸易融资也是出口商希望借助银行的资金,达到企业生产资源顺利周转运作的目的。在操作过程中,每一种出口贸易融资方式都有着不同的使用条件和背景,都有其自身的优势和不足,而单一的出口贸易融资方式又难以适应企业在产品出口融资过程中的需要。本节介绍出口企业最常使用的出口贸易融资方式:出口押汇、打包贷款、国际保理业务、福费廷、贴现、出口信用保险等。

一、出口押汇

(一)出口押汇的概念与作用

出口押汇(Outward Bills)是指出口商将代表物权的单据及其他单据抵押给银行,从而得到银行扣除押汇利息及手续费用后的有追索权的垫款。

出口押汇的融资金额通常为货款的100%,但其利息计收采用“预收利息法”,即银行在全额的本金内扣除预收利息及各种手续费后的余额货款给出口商。因此出口商收到的金额不足货款的100%,还款的来源通常为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的收汇款,在出口商不能正常从国外收回货款的情况下,出口商应偿还押汇本金及利息,或允许银行主动从其账户扣划押汇金额及补收的有关费用。

押汇利息=本金x融资年利率x押汇天数

押汇天数的计算:办理出口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再加5—7天。

出口押汇的作用主要是使出口商在国外货款到达之前从出口地银行得到垫款,加速资金周转,方便出口商的资金运作。出口押汇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具有手续简便(无须担保、质押、保证金等)、快捷的特点。

(二)出口押汇的种类

出口押汇主要是买单业务,包括出口信用证押汇和出口托收押汇。

1.出口信用证押汇

出口信用证押汇(Negotiation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在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在货物发运完毕后,缮制并取得信用证所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如经修改的还需连同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内,递交有权议付的通知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其他有权议付的银行提供在途货物资金融通的融资方式。也就是由议付行向受益人购进由他开立的汇票及所附单据,在我国习惯上称为“议付”或“买单”。这种融资方式对银行来说风险小、收款较有保障,在议付时只扣除一个来回邮程的利息就行。但“出口信用押汇”业务,受益人(出口商)必须向议付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如出口商交单不符,即会遇开证行拒付,就会失去开证行的信用保障,押汇银行就有向其前手出票人,即受益人进行追索票款的权利。因此,押汇银行在押汇后,通常在信用证正本背面作必要的有关议付事项的记录,俗称“背批”。出口商要求银行买入其出口单据时,应填写出口融资申请书,连同信用证正本和全套单据提交银行。银行核对融资申请书印签并验收单据后开始审核单据,除了按L/C条款和规定审核外,银行还要审核以下方面的内容:

(1)开证行所在国的政治经济情况,有否第三国信用良好的银行加具保兑或确认偿付;

(2)开证行的经营作风及资信情况;

(3)信用证条款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4)对物权的控制,是否具有海运提单和货物承运收据等物权凭证;

(5)出口商的资信情况;

(6)对限制议付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有不符点的单据、政治经济不稳定的国家来证、或SWIFT开立的信用证使用无密押格式,银行要从严控制出口押汇的办理;

(7)押汇有追索权,若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及时付款,不论何种原因,出口商作为受益人必须归还出口地银行的押汇融资款项;

(8)出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

(9)银行采用预收方式收取押汇利息,押汇利息是根据押汇利率和融资期限计算出来的。如果实际收汇时间超出了预收利息期限,则议付行有权向出口商追收迟付利息。

2.出口托收押汇

出口托收押汇(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是指出口商在按照出口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出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将汇票及所附全套单据交托收行委托收取货款时,由托收行买入跟单汇票及其所附单据,然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从付款日(买入汇票日)至预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手续费,将净款先行付给出口商。

出口托收押汇可以使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取得货运单据后,立即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有利于出口商加速资金周转和扩大业务量,银行也可以从中得到手续费收入及押汇利息收入。但是,托收银行仅凭出口商开立的汇票和提交的货运单据发放贷款,风险较大。所以银行不仅要看出口商的资信,还要看进口商的资信。在实际业务中,除非托收银行认为这笔业务的出口商特别是进口商的资信可靠、有关出口商品的种类及价值合适、该商品的市场行情和进口地区的政治经济情况良好,许多银行不愿做或很少承做。在承做时,大部分也只根据托收的交单条件(大都仅限于付款交单)酌情发放一部分汇票金额的货款,一般按汇票金额贷放70%、80%不等,很少仿照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那样发放全额贷款。目前,我国银行在国外进口商信用可靠的前提下,也酌情承做跟单托收项下的出口押汇业务。

托收行办理押汇后成为全套单据的正当持有者,有权要求付款人支付货款;如果付款人拒付,托收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所垫款项。此时如果出口商破产,银行对该款项可以寻求物权的保障,通过处理单据即货物来回笼资金,保留对不足部分索偿并参与破产清理的权利。

一般来说,为控制垫款风险,银行一般要核定垫款额度,在额度内叙作出口托收押汇。银行根据审查出口商的资信情况、清偿能力和履约能力、托收交单方式(D/P风险比D/A小)、是否由出口商办理运输保险等情况来考虑是否接受出口商办理押汇的要求。托收行办理押汇后有权向出口商追收差额押汇利息,有权向出口商索回垫款和由此产生的利息。同时,出口地银行应选择适当的代收行,与出口商签订质押书(Letter Of Hypothecation),其押汇利率高于L/C押汇利率。

表9.1 出口融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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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信用证押汇和出口托收押汇的区别

出口信用证押汇和出口托收押汇的根本区别在于,出口信用证押汇有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付款保证,属于银行信用;而出口托收押汇收汇风险大,属于商业信用。银行为控制风险,通常根据出口商收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对出口商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仅仅在额度内叙作出口托收押汇。

二、打包放款

(一)打包放款的概念和作用

打包放款(Packing Loan/Credit)又称为“打包贷款”,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当我国国内出口商收到国外进口商通过其往来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如收购或生产出口产品的流动资金不足,可将信用证抵押银行申请办理打包贷款(打包贷款的原意是指出口产品已基本备好,但仅需少量资金添购少量原材料或办理产品的打包,故称打包贷款,后来延伸到可用于解决出口产品的收购或生产流动资金的不足,但这并不意味着可按信用证金额全额贷款,一般贷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经银行考察出口商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并完备信用证抵押手续后,银行即可向出口商发放打包贷款,待信用证项下产品出口后,信用证必须交由银行议付并对外索取货款,货款索取后由银行直接扣收银行打包放款。

打包放款的期限一般很短,出口商得到打包放款后,很快将货物装船运出。在取得各种单据并向进口商开出汇票后,出口商通常前往放款银行,请其提供出口押汇贷款,该银行收下汇票和单据后,将以前的打包放款改为出口押汇,这时的打包放款即告结束。在打包放款中,如果出口商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贷款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以收回贷款款项。打包放款的数额一般为出口货物总价值的50%-80%不等。

放款期限一般是自信用证的抵押之日至收到开证行支付货款之日止,一般不超过该银行向开证行的寄单收款之日。提供贷款的银行承担了议付义务,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后即扣除贷款本息,然后将余额付给出口商。一般来说,企业办理外汇打包贷款的利息负担远远低于人民币的打包贷款利息。同时,银行办理打包贷款通常不收取手续费,利息计算公式为:

打包贷款利息=信用证金额×打包折扣(70%-80%)×融资年利率×打包天数,计算的天数为办理打包日至信用证最迟装运日的天数再加30天。

(二)打包放款的业务流程

1.出口商将信用证正本交银行,向银行提出打包放款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如出口商第一次在该银行办理贷款等授信业务,办理打包贷款时必须提供基础资料: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业务许可证、贷款卡。

(2)准确填写银行提供的“打包放款申请书”,填写后交给银行。

(3)如银行需要,出口商得交纳保证金、落实担保单位、抵押或质押。

(4)签订贷款合同或其他需要的协议。

2.银行审核信用证和一切出口商提供的资料后,办理打包贷款

3.出口企业收到国外货款后,向银行归还打包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办理打包贷款应注意的问题

1.银行应注意的问题:

(1)以正本信用证作抵押,但银行不能仅凭国外信用证就给出口商放款。因为信用证对于开证行是一种“或有负债”,对出口商是一种“或有资产”。所以放款银行需要仔细审核信用证的满足条件和要求,如: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否会得以实现、客户是否能满足信用证的全部条件和要求,或客户能否履约。

(2)银行应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清偿能力为其核定相应的打包贷款额度,供其循环使用。审证时,必须清楚开证行的资信和印签是否合乎开证要求,L/C条款是否清楚、合理,有否对出口商不利的陷阱条款和出口商难以履行的规定,能否控制物权单据以减少风险等。审查通过后,还要根据融资额度的余额和商品类别来决定放款期限和金额。对于装运单据为非物权单据或不能控制全套正本物权的单据,银行的审核应更加严格。

(3)为保证安全、及时地收回打包资金,贷款期间,银行应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客户的业务进展和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督促客户及时发货交单。如信用证过期后仍未能提交单据,银行应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要求客户立即归还银行的贷款和利息。

2.出口商应注意的问题:

(1)要向银行提交所要求的有关资料。

(2)自身信誉良好,在该行没有不良记录。

(3)关注信用证条款,若信用证在打包贷款时已过最迟装运期或有效期,或信用证已经没有足够的余额,开证行所在国的政治、经济不稳定,信用证有软条款、不利条款或付款期限超过一年等,均不能轻易地从银行取得打包贷款。

(4)若企业是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也不能轻易地从银行取得打包贷款。

三、国际保理

(一)国际保理的含义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保付代理,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方以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商业信用方式向进口方销售货物时,由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共同提供的一项集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信用风险承担和贸易融资等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业务起源于美国,后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但在我国是近二十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贸易结算方式。它通常是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的大部分货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若保理商对上述预付款没有追索权、对余款也要担保付款的,则称之为无追索权保理,反之则为有追索权保理。

(二)国际保理方式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国际保理方式涉及四个基本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

出口商(Exporter)即销售商或供货商,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提供货物或劳务的一方,他的应收账款可由出口保理承做保理业务。

进口商(Importer)即买方或债务人,是对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人。

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是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承做保理业务的人。

进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或代理保理商(Correspondent Factor)是同意代收由出口商出具发票表示的、并转让给出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的支付当事人。

不同的国际保理,其参与的当事人是不同的。在国际双保理的情况下,会形成出口商与进口商、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四层关系。

1.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2.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是根据出口保理协议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

出口保理协议是国际保理交易中的主合同。依该协议,出口商应将出口保理商协议范围内的所有合格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使出口保理商对这些应收账款获得真实有效而且完整的权利,以便从实质上保证应收账款是有效的和具有相应价值的,并且不存在也不会产生任何障碍

3.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是相互保理合同关系

进出口保理商之间应签订相互保理协议,双方的关系具有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出口保理商从供应商手中购买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而再保理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4.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是一种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从法律意义上说,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没有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但由于进口保理商最终收购了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只要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或其他类似契约未明确规定该合同或契约项下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禁止转让,保理商就可以合法有效地获得应收账款,而无需事先征得进口商的同意,这样,进口保理商与进口商之间事实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三)国际保理方式的业务功能

1.国际保理提供的服务

国际保理具有资信调查与银行信用的双重功能。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安排,保付代理业务包括多种服务项目,比较常见的包括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销售分户账管理及催收应收账款、信用风险保障、贸易融资等内容,客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服务项目。

(1)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是保理的主要服务项目之一。保理商为确保贸易成功的同时降低其所承担的风险,将通过其广泛的国际信息网络系统,多渠道地对进口地的市场状况、进口商的资信及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详尽的资信调查及信用评估。保理商将调查评估结果反馈至出口商,并向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忠告,帮助其核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等。另外,保理商还可为出口商提供市场信息,帮助其寻找目标市场中的潜在买方,帮助卖方拓宽销售渠道,增加贸易机会。

(2)销售分户账管理及应收账款催收

销售分户账是出口商与进口商进行货物买卖交易的账务记录。保理商承购了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后,即全面承担了向进口商催收账款的责任。由于保理商多为银行的业务部门或其附属机构,因此具有管理客户账户的便利及相关经验。当保理商与客户签订保理协议后,即开始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服务。保理商利用电脑系统,将每一客户的消息资料输入计算机,进行电脑记账、催收、计息、结算等全面账务服务。同时,保理商还可利用其与银行、国际催账组织、律师的密切联系,以安全经济的方式向进口商追收款项,并按照保理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与期限向出口商支付款项。

(3)贸易融资

保理商以无追索权方式购入应收账款后,若出口商提出融资要求,保理商可立即向其预付发票金额80%左右的货款,以利于出口商资金周转,货款的其余部分将从进口商处收回的全部货款中付清;若保理商向进口商收讨货款未果,保理商无权向出口商追索其融资款项,因为保理商已经作出向进口商收回应收账款的承诺。

(4)信用保障风险

保理商在与出口商正式签订保理协议前,会在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及考核的基础上,为出口商核定出口销售信用额度,即“已核准应收账款”。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保理商可根据客户资信变化状况、收汇考核实绩、自身业务能力等,随时调整客户的销售信用额度。若出口商在此额度内向进口商销售货物,而进口商未能按期如数支付货款时,保理商将提供坏账担保,并向出口商全额支付其承购的应收账款数额。但出口商出售给保理商应收账款必须是正当的、毫无争议的债务求偿权,而因产品质量、服务、交货期等贸易纠纷所造成的呆账或坏账,保理商不负担赔偿责任。另外,对于未经审核的信用额度或是信用额度以外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即所谓的“未核准应收账款”,保理商的责任仅为代收,而不承担付款保证责任。

(四)国际保理的种类

国际保理业务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有多种类型,较常见的分类有:

1.到期保理与融资保理

到期保理(Maturity Factoring)是指出口商以无追索权方式将出售货物或服务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在发票到期日从进口商处收回货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净款付给出口商。或者由保理商和出口商双方约定,无论保理商可否从债务人处收回款项,保理商将于双方约定的平均到期日向出口商支付款项;出口商则应通知进口商直接向保理商付款。

融资保理(Financed Factoring)是指应出口商的要求,保理商在购入应收账款后立即预付出口商约发票金额80%的款项,其余部分待从买方处收回全部货款后再行支付,保理商对预付的融资款项无追索权。由于出口商可以该种方式获得保理商提供的贸易融资,故融资保理在保理业务中广泛应用。

2.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

国内保理(Domestic Factoring)业务的有关当事人都处在同一国家和地区,所以保理商主要为国内商贸活动提供服务。在国内保理中,由于买卖双方均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所以一般采用单保理方式。它是供应商和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在保理商为其客户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发货寄单,并将发票副本提交保理商。保理商则负责信用控制、售后账务管理、收款和坏账担保。货款回收后,保理商在剩余的20%货款中扣除保理费用和贴息后转入供应商的银行账户。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业务的有关当事人地处不同国家和地区,保理商主要为国际贸易活动提供综合服务。由于国际保理涉及语言、贸易习惯、法律适用、司法管辖权等诸多因素,故其业务难度与风险明显高于国内保理。所以国际保理商多为实力雄厚、经验丰富、具有广泛国际联系的银行附属机构或专门的国际保理公司。

表9.2 国际保理业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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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保理与单保理

双保理(Double Factoring/Two Factors)业务是指涉及两个保理商,即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在双保理运作过程中,出口商及进口商只需同各自的保理商进行业务往来,极为便利。所以国际保理业务多采用双保理运作机制:即当买卖双方经过谈判决定采用保理结算方式后,出口商即向本国出口保理商提出申请,签订保理协议,并提交需要确定信用额度的进口商名单。出口保理商再从进口国选择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确定有关的信用额度。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发货后,将发票和货运单据直接寄交进口商,并将发票副本送达本国出口保理商。如有融资需求,出口保理商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80%的发票金额的无追索权短期贸易融资。到期后,进口商将全部货款付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则立即将款项交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扣除有关费用及贴息后,将剩余的20%货款付给出口商。在双保理的整个过程中,进出口双方都只需和本地的保理商接触,没有语言和社会习惯等方面的障碍,方便易行。

单保理(Single Factoring)业务一般只涉及一个保理商,通常为进口保理商。进、出口商决定以保理业务结算债权债务后,若出口国家无保理商,出口商则需通过进口国家的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凭以确定信用额度。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将所有单据直接寄交进口商,而将发票副本寄送进口保理商,委托其向进口商催收销售货款。进口保理商将承担信用额度内的收账风险责任。进口商须于发票到期日向进口保理商支付货款,后者将全部款项转付出口商。进口保理商也可应出口商的要求,于收到出口商的发票副本后对其预付80%的销售货款,其余部分待收回全部货款扣除手续费后支付。由于单保理只有一个保理商从中运作,为出口商增加了诸多不便及工作量,故通常只有在不具备双保理业务条件的情况下,进、出口商才会考虑利用单保理结算货款。在国际保理业务实务中,单保理业务较少应用。

4.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Without Recourse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交来的发票等单据后,在已核准应收账款内提供80%的预付款。若进口商到期无理拒付或无力付款,保理商对出口商已预付的款项无追索权;此外,保理商对余下的款项也要承担付款责任。无追索权保理是标准意义上的保理服务形式。

有追索权保理是(Recourse Factoring)指保理商向出口商支付款项后,若遇到进口商无理拒付或无力付款,有权要求出口商偿还所付款项。有追索权保理实际上不具备信用风险保证功能,不属于标准意义上的保理业务。

5.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Opened Factoring)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情况通知买方,并指示买方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暗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指供应商不将债权转让及保理商参与情况通知买方,买方仍将货款付给供应商,供应商收到货款后转付给保理商,即保理业务的整个操作过程只在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悄悄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三条规定:供应商对自有的应收账款可以转让,但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可以转让,且其必须通知买方;债权转让后,保理商同时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买方对供应商的抗辩可以向保理商主张。因此,国内保理业务只可能是明保理,且保理商须在保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供应商的合同义务(如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交货方式、交货期、交货地点等)不因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从而避免由保理商承担本身无法承担的合同义务。

除以上几种分类方法外,保理业务还可以分为代理保理、背对背保理等形式。同时,由于保理业务是一项多功能的金融服务,保理商可根据客户需要灵活调整业务内容。所以保付代理虽有不同业务类型,但在实务中,经常出现若干种保理形式交织并用的情况,从而形成综合性保理业务。例如,进出口双方多采用双保理的国际保理进行贸易结算,而又以无追索权保理居多,所以出口商亦通常要求保理商提供融资保理服务。

(五)国际保理业务运作流程

(1)出口商寻找国际市场中的潜在进口商;

(2)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叙做保理的需求并要求为进口商核准信用额度;

(3)出口保理商要求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4)进口保理商将对进口商的评估情况和核准的信用额度反馈给出口保理商;

(5)如果进口商同意购买出口商的商品或服务,出口商开始供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寄送进口商;

(6)出口商将发票副本交出口保理商;

(7)出口保理商通知进口保理商有关发票详情;

(8)如出口商有融资需求,出口保理商付给出口商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款;

(9)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货款;

(10)进口商于发票到期日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11)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给出口保理商;

(12)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天内仍未付款,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

(13)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如果有的话)及费用,将余额付给出口商。

出口保理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国际保理业务的结算方式,具有一定银行信用的性质,主要因为该项业务在世界上有专门的“国际保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FCI)组织,并有统一的国际惯例(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保理公司一般都是国际保理联合会的成员,而且很多本身就是银行,所以具有一定银行信用的性质。

出口保理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如图9.4:

(1)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

(2)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申请出口保理额度;

(3)出口保理商选择合适的进口保理商要求其对进口商核定信用额度并报价;

(4)进口保理商正式为进口商核准信用额度后,出口保理商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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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4 出口保理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图

(5)出口商发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商业发票及其他单据寄给进口商;

(6)出口商将商业发票副本及运输单据副本交出口保理商,如出口商有融资需求,可在受核准的进口商信用额度内,获得80%发票金额的融资款;

(7)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发送债权转让的信息;

(8)该笔应收账款到期时,进口保理商向进口商索取货款;

(9)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10)进口保理商扣除佣金后,向出口保理商付款;

(11)出口保理商扣除费用及融资本息后,将余款付给出口商。

适应情况:

(1)进、出口双方信誉好,贸易往来长期稳定;

(2)可省去进口商如以信用证方式而产生的开证费等进口成本;可使出口商获取到期收回货款的保证,而在货款收回前,还可得到出口保理商的融资支持,从而增加了进、出口双方的贸易机会。

进口保理基本操作流程:

与出口保理业务相比,银行变出口保理商银行为进口保理商银行,即银行作为进口保理商银行与国外出口保理商(或银行)签订进口保理合同,明确由银行对银行进口商的资力、资信及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并为其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在国外出口商以远期付款方式(承兑交单或赊销)在银行所核进口商授信额度内向银行进口商发货情况下,由国外出口商将其出口项下应收款转让给国外出口保理商,而国外出口保理商再将其应收款转让银行,由进口地行负责向进口商按时收回货款偿还国外出口商。在货款收到之前,国外出口商可得到其国外保理商的融资支持。

进口保理基本操作流程如图9.5所示:

(1)进口地银行与出口地保理商签订进口保理协议;

(2)出口商向出口地保理商申请出口保理额度;

(3)出口保理商代出口商要求进口地银行对进口商核定授信额度;

(4)出口商与出口地保理商签订出口保理协议;

(5)出口商在进口地银行核定进口商的援信额度内向进口商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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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5 进口保理基本操作流程图

(6)出口商向出口地保理商转让其应收账款单据,并可得到出口地保理商的融资支持;

(7)出口地保理商将应收账款单据转让进口地银行;

(8)出口地保理商向进口地银行到期索款;

(9)进口地银行到期向进口商索款;

(10)进口地银行到期偿还出口地保理商货款。

适应情况:

(1)进出口双方信誉好,贸易往来长期稳定;

(2)与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相比,可省去我行进口商开证费等,降低其进口成本,可使国外出口商得到到期收回货款的保证,并可获取国外保理商的融资支持,从而增加进出口双方的贸易机会,进一步扩大双方贸易往来。

(六)国际保理业务收费

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将根据其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客户资信状况以及销售交易量等因素向客户收取一定的业务费用。对出口保理而言,常见的保理商向出口商收取的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1.服务佣金

由于保理商或其代理公司需要花费人力、财力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与信用评估,并凭以核定信用额度,故保理商对此项服务将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弥补其付出的成本。服务佣金是保理商向出口商收取的提供各项保理服务的报酬,计收标准一般参照下列因素制订:

(1)年预期销售额;

(2)付款方式及赊销交易的付款期限;

(3)平均发票面值;

(4)进口市场状况;

(5)出口产品类型;

(6)业务风险程度;

(7)需处理的单据与文件数量;

(8)进口商资信调查费用。

根据以上因素,服务佣金通常为出口发票金额的1%—3%。

2.融资利息

若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了贸易融资,即在信用额度内预付出口货物发票金额80%的货款时,保理商将按银行贷款利率向出口商计收融资利息。

3.银行转账费用

保理商在收到货款后,一般通过银行划转给出口商,故出口商需向保理商支付相应的银行转账费用。

(七)国际保理业务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保理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给交易各方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潜存着一定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利用保理这一支付方式,各方都有必要对各种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降到最低,实现互利共赢。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三方当事人,因为进口商完全是凭着自身的信用声誉来获得保理商对其债务的担保,所以风险主要由保理商和出口商来承担。

1.保理商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

保理商买断出口商应收账款,便成为货款债权人,同时也承担了原先由出口商承担的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如果保理商从融资时对进口商的审查缺乏客观性和全面性,高估了进口商的资信程度,对进口商履约情况作出错误判断或者进口商提供了虚假的财务信息,伪造反映其还款能力的真实数据;进口商的资信水平原来不错,但在履约过程中,由于进口的商品不适销对路、进口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突然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得资信水平下降,无法继续履约等等。上述种种因素都可能导致保理商遭受巨额损失且难以得到补偿。以上风险因素也会潜存于出口商一方,如在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了融资服务的情况下,出现了出口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进口商拒付货款的问题,保理商同样可能会因为出口商破产而导致融资款的无法追偿。

鉴于此,保理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对风险的防范:

(1)做好对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

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世界上有70%左右的公司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财务问题,因此在国际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中,保理商要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地对进出口商的综合经济情况和综合商业形象进行调查。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商的工商注册情况、财务状况、公司结构、管理人员情况、历史重大交易额、法庭诉讼纪录以及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等。在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评估时,要注意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不仅要对其过去的资信状况作全面的了解和分析,也要根据其生产经营发展的变化趋势,对其未来资信作出预测;不仅要对新发展的客户进行调查,对那些有过保理业务合作的进出口商也必须坚持新的信用调查。通过资信调查,保理商可以掌握进出口商的公司资料,从而可以确定与之交易的方式,达到减小交易风险的目的。

(2)选择合适的保理类型

对于不同的保理类型,保理商面临的风险有所区别,因此保理商要根据对进出口商的了解程度、资信评估以及当时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选择恰当的保理方式。从一般的国际保理业务看,保理商只有出口商、进口保理商、进口商三个当事人。但从近几年的保理实践看,双保理模式的应用明显多于单保理模式。在国际双保理中,出口保理商将该出口债权转让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在其核准的信用销售额度内无追索权地接受该债权转让,并负责对进口商催收货款、承担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风险。在这种安排下,出口保理商可以依赖进口保理商对债务人核准的信用额度来弥补业务风险,从而达到了转移、分散风险的目的。同时,保理商在不敢保证进口商的资信水平时,可优先采用有追索权的保理方式。这样不管买方因何种原因不能支付,保理商对卖方都有追索权。可见,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方式下,保理商的风险大大降低。

(3)注重保理协议条款

国际保理通过保理协议来表现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债权的转移。保理协议明确了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间接影响着销售合同,关系到保理商能否取得无瑕疵的应收账款所有权。保理协议通常以如下几类条款来保障应收账款的安全性:①出口商担保条款。保理商应要求出口商保证所有应收账款在让给保理商时是有效的,债务额同发票额一致,进口商将接受货物和发票,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扣减、抗辩、抵消;出口商对此应收账款具有绝对权利,不存在任何第三者担保权益及阻碍;未经保理商同意,出口商不得变更销售合同的任何条款;出口商必须披露其所知晓的有关债权的全部事实;销售合同中的支付条件、折扣幅度、法律适用和法院选择等条款,须符合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②通知条款。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让与生效的要件之一。在国际保理实践中,让与通知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防止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同时具有划分进口商的抗辩对象的效力。对进口商的让与通知关系到保理商能否及时有效地获得支付,所以在保理协议中通常都会对通知的方式作出详细的规定。如规定在发票上注明该债权已经让与给保理商,进口商应直接在协议中表明向保理商支付的字样。③附属权利转让条款。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在债权让与给受让人后,与债权有关的附属权利也随其转让。因此在保理协议中通常规定,一些附属权利随着保理商对债权的购买自动转移给保理商。这些权利主要有从属于应收账款所有权的起诉权、对货物的留置权等救济权利、汇付背书代理权、能够证明受让债权的文件的所有权以及其他从属权利。保留受让债权文件资料的权利,是为了避免出口商破产时,其财产管理人不提供给保理商能够证明其购买出口商应收账款的证据。④追索条款和保障追索条款。出口商在保理协议中作出上述保证,并不意味着违反保证的情形不会发生。一旦关于已保理的应收账款发生争议,保理协议中必须规定就这些债款,保理商对出口商享有追索权。但是追索可能因出口商丧失清偿能力而落空。为此,保理合同中还应规定,出口商就其所享有的债权的保障,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行使抵消,有权合并出口商名下的其他账户。

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商则主要承担货物的质量风险。保理业务不同于信用证以单证相符为付款依据,而是在商品和合同相符的前提下保理商才承担付款责任。如果由于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进口商不付款,保理商不承担付款的风险,故出口商应严格遵守合同。另外,出口商也要防范进口商可能会联合保理商进行欺诈。尽管保理商对其授信额度要负100%的责任,但一旦进口商和保理商勾结,特别是出口商对刚接触的客户了解甚少时,如果保理商夸大进口商的信用度,又在没有融资的条件下,出口商容易造成财货两空的损失。

对出口商而言,保障货物质量不发生争议就是降低风险的前提。除了要选择信誉良好的进口商和保理商之外,出口商还要做到以下两点:

(1)仔细研究合同质量条款,防止欺诈

由于在保理业务中进出口双方对产品质量存在争议时,保理商概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出口商要特别注意销售合同中和质量有关的条款,确保和买方在产品质量问题上不出现争议。①品质条款。出口商对品质条款的规定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其内容一旦出现疏漏,挑剔的进口方就很有可能指控出口商违约。但是,由于合同中商品品质表示方法的局限性,国际贸易实务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很难做到和合同中规定的货物质量绝对一致。因此,出口商在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对那些很难做到与合同规定的品质完全相符的产品,在合同中应指明商品品质的公差和机动幅度,以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出入而造成违约的风险;对品质条款内容的规定,语言应明确、具体、严密、准确,一般不要用“大约”、“左右”、“公平合理”等模糊字眼,以避免不应有的纠纷;为避免所交货物与样品不完全一致而产生的违约,出口商可要求在合同中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等字句;在不是凭样品买卖的交易中,卖方在提交样品时,应注明“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以免发生误会;在以说明书表示商品品质时,合同中应注明规格、等级、标准,制定和颁布的年代、版本等,明确规定说明书的法律效力,图案说明应与商品内容、品质完全一致。②检验条款。按照合同检验条款得出的结果,是确定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等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同时是买方对货物品质、包装等提出异议、拒收货物、提出索赔的依据。同一种商品,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及检验方法的不同都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比较大的差异,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品检验的时间与地点,采用的检验标准和具体的检验方法,以何种检验机构签发的何种检验证书为准。出口商对于进口商在签订合同后要求改用出口商不熟悉的检验机构或检验标准时,应特别注意防范,以保证不被不法进口商诈骗。

(2)严格遵守和履行合同,按合同办事

保理合同和销售合同主体不同、标的各异,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但是出口商是保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这样两个原本独立的合同就通过共同的一方当事人——出口商联系起来:保理合同的标的是产生于销售合同的应收账款权利,销售合同中的条款影响产生于该合同的应收账款能否成为保理合同的标的,并制约保理商的收款权。因此保理商为维护自身权益,就会通过保理合同要求出口商在销售合同中列入某些条款。而身受两个合同约束的出口商,应切实全面地履行自己在两个合同项下的义务,做到在两个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调,从而使保理业务带来的效益达到最优。

(八)国际性的保理机构

随着国际保理业务的全球化发展,一些国际性的保理机构相继成立,最著名的有:

(1)国际保理协会(International Factors,IF);

(2)哈拉尔海外公司(Heller Oversea Corporation,HOC);

(3)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FCI)。

上述机构中,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规模和影响最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成立于1968年,总部设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是一个由多国保理公司参与的开放性的跨国民间会员组织,目前有来自50多个国家的150多个会员。与国际保理协会和哈拉尔海外公司不同的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允许一国的多家保理公司加入该组织;而前两者只允许一个国家的一家保理公司加入其中。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宗旨是促进保理业务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与发展,为会员提供国际保理业务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与发展,为会员提供国际保理业务的统一标准、规章制度以及人员的业务培训,并负责会员间的组织协调,以提高保理业务的服务水准。

四、福费廷

福费廷(Forfaiting)一词最初来源于法语a forfait,意指“放弃权力”(to Surrender One's Rights),它是一种中期的、利率固定的、无追索权的出口贸易融资方式。它是指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货物或服务后,金融机构作为融资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地购买经进口商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票据。由于这种业务是由提供融资的机构(通常是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远期票据,因此,在我国通常也将这种方式称为“包买票据”或“收买应收账款”业务,而融资商即商业银行,通常被称为包买商(Forfaitor)。这个概念的核心就是商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远期汇票:买断远期汇票,就意味着向出口商即期付款;无追索权,就意味着银行的付款是终局性的。

现代福费廷业务起源于二战后的欧洲,20世纪70年代,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也开始办理此项业务,后逐渐扩展到亚洲、非洲、中南美洲和中东等发展中国家,成为又一种贸易融资方式。在实际业务中,该融资方式可单独也可与其他融资产品联合使用,通常情况下用于建筑项目、成套机器设备、大宗农产品及能源等大型进出口业务的出口前融资、出口后融资、结构性贸易融资和项目融资。融资期一般为1个月到10年,金额可由10万美金到2亿美金不等,操作手续简便,报批材料简单(一份申请书、一份承诺书、一份协议即可,不需要任何财务报表),因而在国际市场上发展迅速。

(一)福费廷业务的特点

在福费廷融资方式的不断发展中,逐步显示出鲜明的两大业务特征:

一是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的融资,即出口商的汇票贴现是一种权利的卖断,表明其已放弃对所出售的债权的一切权益,贴现商在出口商处买断的票据到期时无法承兑,亦无权向出口商追索;

二是应收账款的贴现,出口商将远期应收账票据卖给包买商,在债权凭证上加注“无追索权”,承诺放弃其一切权益,从而获得包买商的即期付款,其实质是将债权卖给包买商,是一种债权贴现。

除了上述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外,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福费廷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福费廷业务主要用于资本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出口贸易中,票据的开立均以国际贸易为背景,包括一般贸易和技术贸易。

(2)福费廷是融合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于一体的融资方式。远期商业汇票或本票必须经过进口国银行或政府机构的承兑或担保后方可办理包买票据业务。

(3)福费廷业务的票据期限属中长期贸易融资为主,一般在1—5年,但随着该业务的发展,其融资期限扩展到1个月至10年不等,时间跨度很大。

(4)传统的福费廷业务属批发性融资工具,融资金额由10万美金至2亿美金。可融资币种为主要交易货币,如美元、日元、英镑等。

(5)福费廷不仅有初级市场,而且在全球还存在二级市场。包买商买下出口商的债权凭证后,为了使资金不积压,便在二级市场上将一些票据转卖给其他的包买商。它可以在二级市场出售某笔交易的全套单据,也可以只出售其中的一部分票据。

(6)在承担期内,包买商因为对该项交易承担了融资责任而相应限制了他承做其他交易的能力,并承担了利率和汇价风险,所以要收取出口商一定的费用。

采用福费廷业务的优点是:

(1)加速客户的资金周转、优化财务报表;

(2)有利于客户开辟高风险地区的对外贸易,增加贸易机会;

(3)融资手续简便,不占用客户在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

(4)根据我国的外管政策,福费廷融资可办理收汇核销和退税手续。

(二)福费廷业务的优势

目前,福费廷业务在世界上广泛流行,成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对出口商极具吸引力,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是无追索权的融资,出口商可以提前锁定成本、固定收益。

第二,由于货款贴现,赊卖变为立即收款,有利于出口方融通资金,扩展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便于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结构更趋合理。

第三,出口商获得福费廷融资商无追索权贴现款后,被视为正常收汇,银行可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供出口商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手续。

第四,控制汇率与利率变动的风险。出口商的中长期外币票据以固定利率贴现,可以有效地控制融资期间汇率变动的风险,特别是当国际利率处于低水平、本币有升值压力时,福费廷的这一作用更加显著。

第五,手续简便,方便易行,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福费廷业务流程

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出口商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出口业务经营权,并向银行提供有权签字人的签样和授权书,操作中主要需完成以下步骤:

福费廷业务流程如图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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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6 福费廷业务流程表

(1)授信额度,签订福费廷协议。申请人(出口商)向融资行提出意向,提供业务类型、承兑行名称等,融资行根据承兑行授信状况及业务类型确定授信额度,并按商业票据与申请人签订福费廷合同,确定福费廷额度、期限、利率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提交单据议付。申请人填制“福费廷申请书”,连同有关单证一并交融资行的国际结算部门审核,办理单证议付手续。

(3)贴现商寄单给进口地银行(代收行或开证行)。

(4)票据贴现。进口地银行收到单据,信用证项下商业汇票经开证行或承兑行承兑后,换取货运单据,由融资行的信贷部门根据国际结算部门提供的承兑依据,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贴现手续。

(5)买断票据。办理贴现后,融资行向申请人出具入账凭证及收汇核销联,并不再保留对申请人(出口商)的追索权和其他费用追索权。

(6)到期收回。承兑汇票到期后,融资行直接收回福费廷贴现金额。

目前,在中国的各中资银行、外资银行办理的福费廷业务暂局限于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对其他票据不予办理。

五、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Discounting)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的票据转让。根据票据的不同,票据贴现可以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四种。贴现票据必须是已承兑的远期汇票,承兑人一般是进口商、开证行或其他付款人。票据持有者一般是出口商。这类票据流动性强,可靠性高。在办理该业务时,银行要与出口商签订质权书,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银行根据贴现费率扣减贴现利息和手续费后买下票据,待票据到期收回票款,偿还垫款,余下部分为银行的贴现收益。如果到期收不回,银行有权向出口商进行追索。因此,银行一般会对票据的付款人和承兑人的资信进行调查,确认符合条件后才予以贴现。

(一)银行票据贴现

银行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银行承兑票据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1.商业票据贴现

商业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支付现款给票据贴现人。这是一种金融资产交易,应属于银行的资产业务。

2.债券和国库券贴现

债券、国库券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债券或国库券,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申请贴现人的票据行为。

(二)办理票据贴现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承兑票据的信誉。银行承兑汇票信誉高于商业承兑汇票信誉。

(2)注意承兑票据的风险。L/C的远期汇票的承兑风险低于D/A和D/P项下的远期汇票承兑风险。

(3)要注意各国票据法的不同之处,如持票人享有的权利方面的差异。

(4)注意票据本身的质量,例如加保兑的票据最可靠。如仅付某人的抬头或背书的票据,不容易被再贴现,影响票据的流通性。

六、出口信用保险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1.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保险人对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供收汇风险保障的一种特殊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它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贸易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为标的,承保国内出口方因买方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地区的政治风险而致其不能履行贸易合同规定的支付到期(部分或全部)债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些国家的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其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出口信用保险的信用期限分为短期和中长期两种,短期的一般为一年(365天)以内,中长期的一般为一年以上(2—5年/5—12年或更长)。

2.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出口信用保险使投保企业能够采用灵活的结算方式,接受银行信用方式之外的商业信用方式(如D/P,D/A,O/A等),使企业给予其买家更低的交易成本,从而在竞争中最大限度地抓住贸易机会,提高企业销售的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2)提升债权信用等级,获得融资便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的应收账款来自国外进口商的风险,从而变应收账款为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比较高的资产,成为出口企业融资时对银行的一项有价值的“抵押品”,因此银行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3)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应收账款风险

借助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防范风险,可以获得单个企业无法实现的风险识别及判断能力,并获得改进内部风险管理流程的协助。另外,交易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政治风险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加以规避。

(4)通过损失补偿,确保经营安全

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风险发生时对投保企业进行赔付,有效弥补投保企业的财务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同时,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能够通过其追偿能力实现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

(二)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对象和承保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卖方与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运营原则

保险是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可降低贸易收入风险的后顾之忧。因此,在保险业务运营中,保险商与投保人都必须做到如下三大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2)风险共担原则,万一发生收汇风险,对投保人投保金额的赔偿比率一般为90%左右。

(3)事先投保原则,即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

(四)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历程

19世纪初,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在英国和德国等地萌芽,当时欧洲国家的出口信用险是国内信用险的延伸。1919年,英国成立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1934年,伯尔尼协会——国际信用与投资保险人协会(The International Union of Credit and Investment Insurers——Berne Union)成立,成为出口信用保险交流的平台。197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君子协定——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准则的约定诞生。(Arrangement on Guidelines for Officially Supported Export Credits)

中国于1988年创办信用保险制度,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出口信用保险部,专门负责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和管理。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其业务中也包括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代办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

表9.3 国际主要官方出口信用机构(E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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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信用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出口信用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见表9.4。

表9.4 出口信用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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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福费廷与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区别

与众多的贸易融资产品相比较,福费廷业务独具特色,但在实际运行中,人们往往容易将其与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相混淆,因而有必要将福费廷与其他两种业务进行一个比较。

1.福费廷与国际保理的区别

从概念上讲,国际保理是出口商将其出口的应收账款委托或贴现给出口保理商后,预先从出口保理商那里收回部分货款,再由出口保理商向进口商或者进口保理商收取货款的一种融资与结算方式;而包买票据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对出口商持有的经进口商承兑的远期汇票进行无追索的贴现,在收取一定费用后,付与出口商现款的一种出口信贷融资方式。虽然在形式上两者很相似,都是由某专门机构购买国际贸易中的远期债权来实现融资与结算的目的,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表9.5 福费廷与国际保理业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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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9.5可以看出,福费廷和国际保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功能不同

从功能侧重点来看,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性较强,而国际保理业务更侧重于结算。在福费廷项下,出口商把远期承兑汇票贴现给银行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取得现款后,便立刻解除了与银行的任何关系,若今后进口商破产倒闭或因其他原因不履行付款义务,均与出口商无关,一切风险和损失由银行承担,这正是体现了无追索权原则。鉴于出口商可及时地从银行获得完全融资,所以融资是包买票据业务的主要功能。而国际保理业务,保理机构得事先根据进口商资信状况确定信贷限额,出口商只能按这一额度贴现,而不能完全贴现,剩余未贴现部分要等进口商把款项完全付给保理机构后,出口商才能取得扣除费用后的剩余款项。因此,出口商不能像福费廷那样在贴现后与保理机构解除责权关系,其货款的完全取得有赖于整个结算过程的顺利进行,才能与保理机构脱钩。

(2)单据差别

在福费廷项下,贸易合同签订后,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远期汇票,并要求取得进口商往来银行的担保。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将全套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寄给进口商,并索回经进口商承兑且附有银行担保的汇票。然后,按照与银行的预先约定办理汇票贴现,银行再通过其代理或分支机构向进口商提示汇票要求付款。而在国际保理中,出口商除应按合同规定制作有关单据外,还应增做“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以便将货物的债权转让给保理机构。出口商将发票副本和到期向保理机构付款的指示书寄给进口商,同时将发票和付款指示书的副本以及货运单据交给保理机构。保理机构收到这些单据后,即为出口商按信贷额度办理贴现。

(3)标的物不同

两者虽然都应用于延期付款条件下的国际贸易中,但包买票据业务主要针对资本性商品如大型设备等,其交易金额大,付款期限长,并在较大的企业间进行;而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适用于非资本性商品,是适应进口商不愿意开立信用证、出口商又不愿意采用托收方式结算的一种折中选择,期限多在一年以下,成交金额不大,且都在中小企业间进行。

(4)出口商承担风险的区别

在福费廷项下,出口商向银行贴现远期汇票后,便把票据拒付的风险完全转嫁给了银行,出口商则有效地避免了收取货款的风险。出口商转嫁这种风险的代价是必须向银行支付较高的融资费用,但实际上这些费用往往都被加在货价上由进口商承担了。而在国际保理业务项下,保理机构并不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而只是在进口方倒闭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在其提供的信贷额度内,有条件地的履行付款责任。保理机构对未核准的应收账款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口商仍面临着赊销及托收项下的各种风险。

(5)付款机制不同

福费廷项和国际保理业务的付款机制是有区别的,主要是因为是否存在信贷额度。国际保理需要先确定对出口商的信贷额度,然后在信贷额度内对汇票办理贴现付款,对于信贷额度外的货款则要待进口商完全支付后再支付给出口商,即对未核准的应收账款,保理机构只承担代收责任,而不承担付款责任。包买票据业务则无此规定,只需按原先约定提交汇票贴现,便可取得完全融资。

2.包买票据与出口信用保险的区别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防范风险的融资方式,但担保费率较高,从而增加了出口商的负担,而且常常是发生呆账后4-6个月才可获得80%-90%赔偿。若通过法律途径向进口方索债,赔付期会更长,影响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而包买票据业务是一种票据卖断业务,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将数十张经进口商所在地一流银行担保的票据一次性卖断给承做包买票据业务的银行,提前取得现款,既转移了信贷风险和汇率风险,又锁定了利率,预知企业的货物及贸易成本。所以与出口信用保险相比,福费廷的风险更小。

表9.6 福费廷与出口信用保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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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9.6可以看出,福费廷与出口信用保险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风险承担者看,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一般由保险公司和出口商共同承担,在出现坏账时,保险公司一般只赔偿70%—90%,而且索赔手续繁琐耗时;而在福费廷业务中,银行承担了全部信用风险。

(2)从保险比例看,保险公司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只承担出口应收账款80%的风险,余下的部分对于出口商而言,仍面临敞口风险;而福费廷融资商是对出口货值进行100%的融资。

(3)从贸易融资的提供看,出口信用保险是保险公司保障出口商收汇安全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它起到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作用,是一种事后的保障;而福费廷是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即期贸易融资工具,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

(4)从获得融资的时间看,保险公司通常是等确认出口应收账款成为呆坏账的6个月后才予以赔付,如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则需要更长时间;而福费廷融资商是在进口商或进口商的银行承兑票据数日后即可将货款给出口商入账。

(5)从融资范围看,保险公司正在逐步提高费率,而且拒绝受理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业务申请;而包买票据融资商提供的费率固定,覆盖的国家和地区相对较广。

七、其他

由于各种贸易的特点、公司的资金状况不同,新的融资产品不断出现,如出口的商业发票贴现等。

出口商业发票贴现(Discount Against Export Commercial Invoice)是在“货到付款”结算方式(俗称后T/T)项下,出口地银行以出口商的出口商业发票作为抵押进行融资的业务。中国银行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归入国内保理来操作。它是从保理业务的融资功能中演变而来的,其融资比例通常为100%,使用与其他押汇相同的“预收利息”,即银行在全额的本金内扣除预收利息及各种手续费后将余额贷款给出口方收款人。因此,出口商收到的实际金额不足100%,出口商还款的来源在正常情况下为收汇款。在企业不能正常从国外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企业应偿还贴现的本金及利息,或允许银行主动从其账户扣划贴现的金额及补收有关费用。银行办理贴现有时候不收贴现手续费,其利息计算方法为:贴现利息=本金x融资年利率x贴现天数/360,贴现天数计算通常是办理贴现日到后T/T项下预计的收汇日或发票的到期日的天数+30天。

综上所述,国际结算中的融资方式较多,比如通过包买票据出口商可以获得中长期无追索权的融资。保理业务也可以通过收取债权方式提供融资。福费廷融资手续方便,简单易行,且提供的是无追索权的短期贸易融资。随着新的国际经济货币收付方式的不断完善,进一步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了技术支持。但新的融资方式将不断出现,需要我们继续探索简单、安全、可靠的新的贸易融资方式。

本章重要概念

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进口托收押汇提货担保进口代付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打包放款国际保理福费廷票据贴现出口信用保险

复习思考题

1.信用证押汇下银行审核要考虑哪些方面?

2.国际保理对出口商有何益处?

3.与出口信用保险相比,国际保理的优势表现在哪些方面?

4.福费廷与国际保理有哪些区别?

5.简述打包贷款的业务流程。

6.出口商、保理商应如何防范国际保理业务中的风险?

7.简述福费廷与出口信用保险的区别

8.办理票据贴现应注意哪些问题?

9.什么是信托收据?

10.在银行办理进口押汇,对信用证及单据有何要求?

11.进口押汇与出口押汇有什么区别?

img53案例分析

1.银行应进口商A公司的申请开立了金额为50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A公司向银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经审查,所到单据为信用证项下全套物权单据,且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A公司系银行贸易融资重点客户,银行为其核有1 000万美元的进口押汇客户授信额度,按银行规定可直接办理此笔业务,无须进行信贷审查。在此情况下,A公司向银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并与银行签订了进口押汇协议。办妥上述手续后,银行放单给A公司,并先行对外付款。

问题(1):为什么说A公司系银行贸易融资重点客户?

问题(2):A公司向银行出具了信托收据,为什么还要与银行签订进口押汇协议?

问题(3):银行放单给A公司,并先行对外付款,如到期银行收不回货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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