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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概述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自1933年问世以来,历经数次修改,先后形成1951年修订本、1962年修订本、1974年修订本、1983年修订本、1993年修订本。按照UCP500第6条和第8条,信用证可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可撤销信用证可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而无须征得受益人的同意。表现在整个UCP500实施期间,鲜有银行开立该类信用证的情况。ISBP包括引言及200个条文,它不仅规定了信用证单据制作和

第五节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ISBP概述

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600)

(一)UCP600的产生历程

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自1933年问世以来,历经数次修改,先后形成1951年修订本、1962年修订本、1974年修订本、1983年修订本(UCP400)、1993年修订本(UCP500)。随着时代的变迁、科技的进步和国际贸易的发展,UCP500的一些条款明显不再适用21世纪贸易环境的变化,所以国际商会萌发了修订UCP500的动议,于2002年初成立统一惯例修订工作小组,经过不懈努力多次修订,终于在2006年10月25日修订成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二)UCP600的特点

相对于UCP500而言,UCP600语言更简洁,行文更顺畅,更易于阅读和理解。它具备以下五个特点:

(1)UCP600内容更简洁。UCP500有49个条款,UCP600简化为39个条款。

(2)UCP600条理更清楚。UCP500分A至G七个部分,条款琐碎,层次感不强。UCP600对UCP500的条款进行大量合并和重整,条理、层次比以前更清晰。

(3)表达更准确。对UCP500中模棱两可、表达不清之处,UCP600进行了准确的描述和界定。

(4)条款的删除。对UCP500中重复性的、无关紧要的词句或条款予以删除。

(5)条款的更正。对UCP500中与操作实务不尽相符的条款进行必要的补充或更正。

(三)UCP600与UCP500的不同

1.条款数量的不同

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却比UCP500更准确、清晰。其中,UCP600第1—5条为总则部分,包括UCP的适用范围、定义条款、解释规则、信用证的独立性等;第6—13条明确了有关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各当事人的关系与责任等问题;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相符或不符的处理的规定;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第29—32条规定了有关款项支取的问题;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第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

UCP600第2条(定义条款)和第15条(相符交单)为新增条款,删除了原UCP500中7个不必要或过时的条款:第5条(开立信用证的指示)、第6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第12条(不完整与不清楚的指示)、第30条(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第33条(运费到付/预付运输单据)、第38条(其他单据)。

2.条款内容的变化

(1)增加了专门的定义条款,体现了UCP600细化规定的精神,对一些术语作出定义,不仅可以使概念明晰化,有利于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而且更可以解决一些地方法律适用的问题,如引入了“Honour”(兑付)的概念,改进了议付的定义。(2)约定了解释规则,摒弃了可撤销信用证。(3)开证行、保兑行及指定银行的责任更清晰、确定,规范了第二通知行的做法。(4)银行的审单标准更为明确。将审单时间从“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改为“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5)将银行处理不符单据的选择增加到四种:即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

3.概念的调整

(1)删除了信用证“可撤销”的概念。按照UCP500第6条和第8条,信用证可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可撤销信用证可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而无须征得受益人的同意。可撤销信用证因早期实务的需要而得以在历次版本中保留,但其对受益人明显缺乏保护,不利于信用证业务的存在与发展。表现在整个UCP500实施期间,鲜有银行开立该类信用证的情况。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可撤销信用证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在此种背景下,UCP600顺应实务的需要,删除了信用证“可撤销”的概念。如果实务中确有开立该类信用证的需要,可按照起草组的说明,必须在信用证中列明具体的条款以反映信用证可撤销的特性。

(2)单据审核时间缩短为5天。关于银行审核单据以确定是否接受的时间,UCP500为“自收到单据翌日起7个工作日”。然而,随着市场竞争日趋剧烈,金融波动瞬息万变,多数银行收到单据的当日便开始审核。UCP600为了反映市场的变化,将其修改为“收到单据翌日起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从而加快了银行处理单据的速度,确立了新的审单标准。

(3)明确了沉默不等于接受。为了兼顾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利益,UCP500并没有强制受益人必须发出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并给予其“以最后交单表示接受或拒绝”的权利。这种对受益人的优惠带来的问题是,若欲对曾经修改过的信用证再次修改,由于尚未收到单据而不知受益人是否已接受了上次修改,在两次修改有关联的情况下,就难以确定这次修改的内容。于是,一些银行便在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中加列“如果在一个规定时间内,受益人没有正式拒绝修改,修改就自动生效”等类似语句。ICC强烈反对此类错误做法,认为这是“沉默等于接受”的翻版,称其改变了“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和撤销的性质”。而受益人的沉默被假设为接受,这也是与许多国家的法律相违背的。鉴于这种对惯例的错误运用及ICC曾表达的观点,UCP600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修改中加列了接受或拒绝修改的时限,银行将不予理睬。

二、ISBP《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ISBP全称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中文含义是《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一)制定背景

信用证业务的全部内容就是处理单据,因此正确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是信用证业务顺利进行的关键。信用证业务最主要的依据——UCP500在第13条规定,银行应依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审核单据。但是UCP500并没有明确指出何为“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由于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和各国对UCP500的理解的不统一,信用证在第一次交单时被认为存在不符点而遭到拒付的比例曾达到60%-70%,不仅引发了大量争议,也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因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于2000年5月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组,对世界主要国家审单惯例加以统一编纂和解释。专门工作组以美国国际金融服务协会制订的惯例为基础,收集了世界上有代表性的50多个国家的银行审单标准,结合国际商会汇编出版的近300份意见,并邀请了13个国家的贸易融资业务专家和法律专家于2002年4月完成了ISBP的初稿,并向全世界的银行征询意见。2003年1月,ISBP作为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正式出版。

(二)基本内容

ISBP包括引言及200个条文,它不仅规定了信用证单据制作和审核所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而且对跟单信用证的常见条款和单据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ISBP引言主要对ISBP的产生、作用、范围等问题作了说明。ISBP的200个条文共分为11部分,包括先期问题、一般原则、汇票与到期日的计算、发票、海洋/海运提单(港到港运输)、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原产地证明。ISBP较UCP500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例如原产地证明、缩略语、未定义的用语、语言、数学计算、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多页单据的附件或附文、唛头等。

(三)UCP与ISBP的关系

在UCP600中,新审单标准使用了国际银行标准,其中包含了ISBP681的国际惯例,因此信用证的相关人在运用中必须理清其关系。

UCP600是总体原则性审单标准,ISBP则是判定单证是否相符时与UCP配套的必备的规则,是对UCP的补充和说明。ISBP681是在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时使用的审查项目细节清单,它通过详细规定跟单信用证操作中的细节,填补了概括性的UCP规则与信用证使用者日常操作之间的差距。ISBP681是对UCP600的补充和进一步的解释,即解释信用证从业人员应如何应用UCP中所遇到的实务做法。例如怎样才构成单据的“修改”或“更正”,何时以及如何对之进行证实;在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单据该如何签署;在什么情况下汇票可以做成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应该如何处理单据中公司名称和地址的打印错误,以及同一个公司不同的地址问题;发票是否必须显示贸易术语;什么是运输单据的“表面”;为确定承运人的名称、航程描述等问题,审单人员是否应该审查其背面内容;什么是全套的保险单据及其正本、副本、背书和生效日期等等一些在实务中的具体细节问题。

与UCP600配套的ISBP681体现了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与UCP600的协调一致,为各方当事人清晰准确地应用UCP600提供解释说明。ISBP681旨在统一并规范全球各地银行在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不同做法,减少单据的不符点,降低单据的拒付率,使得信用证的操作更为简便。因此,运用信用证的各方要把ISBP和UCP600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各自孤立的规则来运用。同时,ISBP681虽非常全面,但其中的条款只是就事论事地举例说明,而不是全面详尽的阐述。所以,ISBP主要反映跟单信用证项下各方当事人所应当遵从的基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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