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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范围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范围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列举了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的“特定纳税人”的范围,包括: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所得税核定征收。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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