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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税额征收方式

时间:2022-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是根据中国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而采取的有效措施。

第三节 核定税额征收方式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早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下发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对依法不设置账簿或者应设而未设账簿,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未按规定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不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未按规定申报6种情况的纳税人,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另一种是根据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据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暂行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主要存在比例偏高和难以执行到位的问题。如《暂行办法》规定,工业和商业的应税所得率为7%—20%,建筑业为10%—20%,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以及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企业利润率趋于降低。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04年全国工业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为5.98%,2005年全国建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2.6%,商业批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6.24%,均低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由于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比目前实际偏高,使纳税人面临税负不合理和税负过重的双重压力,反应较大,增加了执法难度。个别地区为了降低执法难度,突破了《暂行办法》的规定,擅自下调应税所得率,使同一地区相同情况的纳税人因征收机关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税负,纳税人难以理解。也有个别企业通过隐瞒、转移收入、扩大成本费用等方式,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针对上述问题,为尽快解决当前税收执法当中的突出矛盾,国家税务总局对《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适当调整,并下发了《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是根据中国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而采取的有效措施。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应税所得率的测算与调整,既关系到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和持续发展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税收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和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有效防止偷税、漏税问题。因此,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必须与纳税人的盈利水平相匹配,如果应税所得率定得过高,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会过重;如果定得太低,核定征收就演变成了一种税收优惠。

调整后应税所得率的具体变化情况如表5-2所示。

表5-2 应税所得率一览表

需要说明的是,应税所得率不是税率,调整应税所得率不是调整税率。虽然调低应税所得率的结果也会使企业少缴所得税,但与降低税率的性质完全不同,绝不能等同起来。调整应税所得率后,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仍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四、核定征收计算方法

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能够正确核算的情况下,可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出应纳税额,据以申报纳税。也就是说,

按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分以下两步。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上述公式中的应税所得率是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所得税额)时预先规定的比例,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经营收入的比例。该比例根据各个行业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情况分别测算得出。它不是税率。

第二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企业所得税税率是税法规定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占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

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5-3),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3.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4.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5.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程序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2.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3.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核定应税所得额征收程序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的样张如表5-3所示。

表5-3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其样张详见表5-4所示。

表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的编报说明如下: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季(月)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8.第8行“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11.第11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14.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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