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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浅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杨宇青社会抚养费是公民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从经济上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是对社会增加的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因此,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也是以地方法规有关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判定依据,各地不完全一致。
浅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_人口科学发展论:低生育水平下的人口计划生育研究

浅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杨宇青

社会抚养费是公民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从经济上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是对社会增加的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而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低,不仅对违法生育者不能有效惩戒,也影响到生育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和政策的严肃性、公信力,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构成严重的挑战。本人认为,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必须综合运用教育、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才能收到成效。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90年代多数地方征收到位率在40%~60%,目前在40%左右徘徊。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征收到位率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的局限。一是执法机构与人员编制不足;二是计生部门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难以对违法生育者双方收入准确核实和调查取证;三是执法工作经费不足。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鲜有主动及时缴纳的,绝大多数案件需要上门催缴,缴款人又多是流动人口,居住分散,增加了执法成本;四是一些基层干部因怕得罪人等原因征收积极性不高;五是部分基层干部法制意识和业务素质不高,不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六是征收标准不公平、不公正。

(二)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不能自觉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一是部分当事人违法生育后,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主动性、自觉性不高,存在“攀比”、观望心理;二是一些群众超生后外出躲避,计划生育部门难以查找追缴;三是一些当事人超生后,规避现行法律规定,从收入较高的户籍地(或常住地)到收入较低的地区缴纳社会抚养费,以达到少交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四是一部分当事人家庭经济确实比较困难,无缴纳能力。

(三)对不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缺乏有效制约手段。一些相关改革政策的实施,使过去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已经不再有效;而又没有新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可以采用。

(四)法律法规没有赋予人口计生部门强制执行权,而一些地方又不善于运用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的手段或者没有能够与人民法院协调好,因此对当事人拒绝履行缴纳义务问题,人口计生部门感到“很无奈”。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对策措施

(一)提高生育政策符合率,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征收社会抚养费从来不是推行计划生育的目的,它只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继续大力贯彻“三为主”方针,将工作做在“事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发挥基层组织积极性、主动性。要大力推行优质服务,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优惠政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高生育的政策符合率,逐步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和征收数额,从而减少征收工作的难度。

(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

人口计生部门向违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履行法定职责,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而采取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因而必须保证社会抚养费的依法征收到位。要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氛围,让当事人明白违法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觉、主动、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征收,规范征收行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且注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为基层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提供必要保障条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的作用,通过综合治理,贯彻落实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上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健全监督体系,落实政务公开,特别是要注重发动群众参与。在实行收支脱钩以后,还要特别注意防止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出现应收不收、弱化执法力度的问题。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一些地方的调查看,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虽然占整个征收工作的比例并不很大,但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却是积极而明显的:一是通过法院的介入和审查,确保计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高计生行政执法水平;二是申请强制执行,避免行政机关与群众的直接矛盾和冲突。同时,强制执行的过程,也是一次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过程,促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

申请强制执行,关键是要选好典型案例,重点突出。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齐要的方针,达到执行一例、教育一批、带动一片的效果。

(四)改革完善现行法规

1、建议修订完善现行法规,合理缩小征收对象范围。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生育政策。因此,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也是以地方法规有关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判定依据,各地不完全一致。建议合理缩小征收对象范围,省人口计生委对此要给予具体指导和密切关注,取得成功经验再逐步推广,条件成熟时修改法规。

2、建议国家立法解决恶意规避缴纳社会抚养费问题。《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谁发现、谁征收”原则,很好地解决了过去基层管理中存在的管辖不清、互相推诿情况,但同时也为一些人规避地方征收标准规定“提供了空间”,一部分人以流动人口的名义,故意从征收标准高的地方转移到标准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这种现象在局部地区有发展的趋势,不仅扰乱了计划生育管理秩序,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为了合理而又合法地解决这一问题,还必须进一步研究,由国家立法妥善解决。

(作者工作单位:浦江县檀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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