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调剂钱值的第三个办法——搭收搭放办法
第三种调剂制钱流通办法是搭收搭放政策。(甲)搭收办法,清初即已制定,但实际上有名无实。顺治十四年(1657),户部议言:“直省征纳钱粮,多系收银。见今钱多壅滞,应上下流通。请令银钱并收,以银七钱三为准。银则尽数起解,其钱充存留之用,永为定例。”[17]
(乙)搭放办法,变更很多。顺治十二年(1655),户部议言:“制钱日广,请于每年二月八月以局钱半成配给官俸及兵饷。其直省兵饷等项亦令以制钱按成搭放。”[18]康熙六十一年(1722),户部议言:“八旗给发月饷,暂以银钱各半搭放。俟钱价稍平,即行停止。”[19]雍正元年(1723),“更定制钱放饷为两月一次,银八钱二配给”[20]。雍正八年(1730),改为每月银九钱一搭放兵饷。九年(1731),“户部复议定,本年饷钱,单月以一成搭放,双月以二成搭放。嗣后每月饷钱以钱数之多寡酌定一成二成或增至三成,按季具奏配给”[21]。嘉庆四年(1799),“八旗兵饷以银钱各半放给”[22]。
根据以上所述,可见本期银钱比价变动的幅度不大。其原因由于银钱两方面的材料来源非常充足。但是制钱的实在价值往往超过它的名义价值,钱文稍重即被毁为铜,或以之改铸私钱,使币制趋于紊乱。
【注释】
[1]《通考》卷13,考4968。
[2]《文编》第53卷,第59页。
[3]《通考》卷14,考4976。
[4]《通考》卷14,考4972。
[5]《文编》第53卷,第31页。
[6]《通考》卷15,考4981。
[7]《通考》卷15,考4983。
[8]《通考》卷15,考4984。
[9]《石渠余记》第5卷,第9~10页。
[10]《通考》卷13,考4968。
[11]《通考》卷14,考4977。
[12]《通考》卷14,考4979。
[13]《通考》卷13,考4966。
[14]《通考》卷15,考4990。
[15]《通考》卷16,考4993。
[16]《类纂》钱币1,第5页。
[17]《通考》卷13,考4968。
[18]《通考》卷13,考4968。
[19]《通考》卷14,考4980。
[20]《通考》卷15,考4981。
[21]《通考》卷15,考4988。
[22]《鸦片战争》Ⅰ,第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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