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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与青苗法的区别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青苗法初行于河北、京东和淮南三路。青苗钱虽然取息,但重在流通;钱币流通加速,则钱重货轻之患易于缓解。自称“草泽”的魏继宗建议设立常平市易司,从大商人手中夺回“开阖敛散之权”归官府;平抑物价;使官府分享部分商业利润,以增加财政收入。

二、官营借贷——青苗钱(35)和市易法

在农村,猖獗的高利贷活动既是促使一般农户破产的重要原因,又是促使豪强兼并客户的一条绳索。宋因旧制,设有常平仓、广惠仓,按规定,丰年各州县府应提高谷价,大量收购,增加储备;荒年则低于市价出售,以救荒赈灾;“户绝田”由政府募人耕种,救济老幼贫疾不能自给之人。就常平法本身而言,农户之苦,不啻是在灾荒年景,每年青黄不接之际都会使他们在高利贷的压榨和驱使下而走投无路。即便是平仓救济,得益者也往往是城市里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市井之徒。更何况在实施过程中,有的购买不便,羼假应数,价格极高;有的官员抽出籴本以营私;有的与富商大户相勾结,共同渔利;有的“厌籴粜之烦”,“不为急务”;有的官府挪作军用,“蓄藏已尽”。到11世纪30年代,宋政府为补充兵饷,挪用常平仓本钱以助军费,于是官设常平仓,调节粮价,救济农民的作用已渐消失,加之先天不足,本身的缺陷,对于常平仓、广惠仓作法的改造已是刻不容缓了。

王安石根据自己在浙江鄞“贷谷于民,出息以偿”(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十一)的作法,并参照宋仁宗年间(1425),陕西转运使李参在该路推行青苗钱(由当地百姓自己计算当年谷麦产量,向官府申借,谷熟后偿还)的成功经验,认定青苗法可以“一路之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于田作之时不患阙食,国可选官劝诱,令兴水土之利,则四方田事自加修”。就是说,一是可以扶助贫民下户在青黄不接,田作之时,不荒农事,不乏食用;二是贵发贱敛,平物价,广蓄积,新旧相因,邦物不腐耗,公私两便;三是在限制高利贷者、豪强兼并之家乘虚而入,对农业生产起破坏作用的同时,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出自“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裒(póu,取出)多益寡”的目的,熙宁二年(1069)九月四日由制置三司条例司制定颁布。国家利用各路常平、广惠仓的钱谷和广惠谷的部分钱谷约在一千五百万贯石以上为本,发放农业贷款,以扶助农民青黄不接或灾荒的困难。其具体做法是,夏秋两季未熟前,自愿请贷的农户将所贷粮食折成现钱贷付。贷放数额则按农户资产状况确定,分成五等,第一等户每次不得超过十五贯,第二等十贯,第三等六贯,第四等三贯,第五等一贯半,倘有多余时,三等以上户可多贷。利息三分或二分。五户或十户依贫富搭配,结为一保,三等以上有财力的可充任甲头。归还时,随税(夏秋分别于六、十一月)纳还。遇有灾荒时,推到下次收获后再还。青苗法初行于河北、京东和淮南三路。每路置提举官。在尚未取得成功经验的情况下,就向全国诸路推行。

时人评论新法非不善,但推行“不能如初善,还为扰民”。前人分析,新法之速到十议,是由于神宗亟行新法,违背石安初意,加上用人不当,迫于无人,司马光等之不与合作,自己亦未荐一人。今人或则分析关键是未找到推行新法的合格人选,难免在推行中走样变形,失去本意。青苗法遭到最激烈的反对,就在于实际执行过程中的不同认识,不少州县以多散为功,强迫有钱而不愿借贷的人借青苗钱,以便多收取利息;而对于急需贷款的穷苦百姓,只怕日后还不上本息,反不予以借贷。有些州县将整数交给若干百姓,也不管他们是否愿意,就责成他们互为保证,秋后连本带利归还;更有甚者,未贷于民而无中生有地向他们索取本息。这些问题,不是出在青苗钱办法本身,而是出在执行者,在于吏治的问题。因而与唐代刘宴的两税法相类。事隔二十年,到了哲宗元祐六年(1091),御史中丞赵锡君据实说了一段话,算是做出个客观而又明确的判断。“比岁以来,物力凋敝,甚于熙宁、元丰之间。至人复思青苗之法行而不可得,岂非诸路钱货在官者,大抵数千万贯,率常壅滞不发?旧法虽未尽善,逐年犹有钱货千百万贯流布民间,籴粜之法虽善而不行,则民间钱货无从而得,所以艰难困匮反甚于前,不足怪也。况谷贱而贵籴,谷贵则贱粜,丰年不至伤农,凶年不忧艰食,公可以实仓廪,私可以抑兼并,安国裕民,无以过此(36)。”青苗钱虽然取息,但重在流通;钱币流通加速,则钱重货轻之患易于缓解。社会若总是滞留在自然经济的实物形态上,好似农村,农民与钱总是无缘,对于他们总像是一种灾难,这较之王安石的进化论简直不可同日而语,不可等量齐观。更何况王安石采取了相应措施,开钱禁,加大流通的自由,等,商品货币经济已经发展到宋代,按理而论,只能疏导、支持,不能扼杀、排斥,此一关系至大,后果完全不同。

在城市,拥有雄厚货币资本的大商人,一方面在交易活动中采取种种手段剥削、勒索普通居民和中小商人;另一方面为高利贷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促使高利贷和典当业滋长横行。鉴于西汉桑弘羊推行平准法,熙宁三年秦凤路(包括陕西、甘肃和青海各一部)经略司的王韶建议在本路设置市务司,“借官钱为本,稍笼商贾之利。即一岁之入,亦不下一二十万贯(37)”。自称“草泽”的魏继宗建议设立常平市易司,从大商人手中夺回“开阖敛散之权”归官府;平抑物价;使官府分享部分商业利润,以增加财政收入。熙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在汴京设立市易务,从内藏库拨出100万贯、京东市87万贯,计187万贯作本钱。以后,京师市易务改为都市易司,总管全国市易务外,其边境和各地重要城市都相继设立了市易务。市易法12条,与官营借贷关系密切的有:“契书金银抵当”,“结余赊清”;市易务的个别监官勾当(主管)公事官由大商人出任,他们可以借到官钱,却须“以地产为抵”,年付20%的利息;投充行人者亦须申报产业,或借他人金银作抵,五人以上结为一保;一般行贩亦可结保向官府借钱。市易务根据各行铺抵押财产的数量来确定“均分赊清”,交给他们货物后,酌加利润出售,赊销时间限为半年或一年,偿还赊销货款时,半年须支付利息10%,1年则20%,逾期不还者每月加罚金2%。在实施过程中,索取的利息,除购货销物外,还有所谓“缓急”、“丧葬”,以至“抵当银捐,米麦”等名目,经营的财货范围大大超过了规定的界限。从熙宁五年至七年,市易务获得的息钱就有1043030多贯,市例钱(市利钱)近98000贯。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商人的投机活动,控制住物价,有利于商业繁荣;同时确实使官府除获得大量利息收入外,也大大增加了商税收入,给国家财政帮了一个大忙。

革新派与反对派展开的争论,第一轮围绕着青苗法进行,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官营借贷要不要收息,如要收息、标准如何掌握;二是官营借贷方式,是散俵(biào,分配)和抑配的是与非;三是青苗法可不可以取代常平法,即货币借贷能否取代实物借贷。第二轮的争论,本文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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