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契约性金融机构
契约性金融机构(Contrac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的特征是其资金来源来自于某些社会组织或公众的契约性缴款。由于这类机构资金来源的周转率相对较低,因此其资产业务以长期投资为主。契约性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人寿保险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Life Insurance Companies)是为人们因意外事故或死亡而造成经济损失提供保险的金融机构。人寿保险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按一定标准收取的保险费,如果规定的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必须按契约支付保险金。投保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率是根据人们正常的死亡率统计出来的,因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比较准确地测定全体投保人员的危险率(预计事故发生概率和死亡概率),从而匡算出从现在起的当年、次年乃至10年或20年后将支付的人寿保险偿付费。由于人寿保险具有保险金支付的可预测性,并且只有当契约规定的事件发生时或到约定的期限时才支付保险金的特征,因此,保险费实际上是一种稳定的资金来源。由于人寿保险公司资金来源稳定性高的特点,所以其资产业务大部分是长期限的,主要用于购买公司债券、股票、发放长期抵押贷款等。人寿保险公司的利润来自于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之间的利差(价差收益),以及保险费收入与保险金实际偿付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收益(费用差收益)。
人寿保险类别有以下几种基本形式:
(1)定期人寿险。该保险承保一定时期内的人身险,从几周到几十年不等。一旦事故发生,造成投保人丧失收入能力或死亡,或造成投保对象损伤,可由投保人或其指定人获得保险赔偿。
(2)终身人寿险。该保险在投保人死亡后,由保险公司支付一笔总付的款项给投保人的指定人。一般来讲,这种保险实行的是固定保险费率制,投保人在整个期限内都按此费率缴纳保险费。
(3)长期人寿险。该保险规定,投保人在到某一特定年龄时,常常是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保险公司支付一笔总付的款项给投保人。这种保险的吸引力在于,假如投保人能活到契约所规定的年龄,就可以由自己来支配这笔钱。人寿保险的费率开始较低,随投保人年龄的增长,费率逐渐提高,以便与统计上递增的死亡概率保持一致。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西方国家发生的恶性通货膨胀和金融市场高收益金融工具的不断问世,使人寿保险公司资金来源受到极大冲击。为了适应新形势,西方各国人寿保险公司纷纷开发含有较高收益的新保险产品,以争取那些可能流向别处的资金。英国人寿保险公司1974年发明了与物价指数相联系的保险单,它规定投保人定期缴纳的保险费,以及从合约所得到的利益均随零售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美国的人寿保险业也创造了能提供更高收益的新保单。例如,一些新型保单把长期保险与对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股票市场共同基金的投资结合起来,使之能给投保人带来更高收益。传统上,人寿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方面较少从事对公司股票,特别是对普通股的投资,但是在变化的环境中,西方国家的人寿保险公司已改变了投资策略,开始更多地涉足风险较大的普通股投资和房地产贷款。从日本的人寿保险公司资产运用来看,贷款占总资产的比率从1975年的68%下降到1997年的41%,而有价证券占总资产的比率则从22%上升到38%,其中股票占有价证券的45%左右。在美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策略也更多地转向了风险更高的普通股投资和证券投资,例如,1981年,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以4亿美元收购了纽约市的泛美建筑公司。美国人寿保险公司还通过购并的方式扩大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范围。拥有一家大型人寿保险公司的美国运通公司于1981年合并了大型证券机构—希尔森·洛布罗兹公司,并于1984年,再次兼并了另一家投资银行公司—莱曼兄弟·库恩路布公司。这些都表明人寿保险公司已经成为资本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机构投资者。
(二)财产和灾害保险公司
财产和灾害保险公司(Property and Casualty Insurance Companies,简称财产保险公司)是对法人单位和家庭提供财产意外损失保险的金融机构。财产保险的覆盖范围极广,包括火灾等自然灾害险、运输险、汽车险、责任赔偿险、防窃险、过失诉讼险、伤害险等。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来计算的。由于财产保险投保对象的事故发生可能性很不确定,随机性很强,不可能像人寿保险那样精确计算,所以财产保险费率的确定通常要受到政府的某些制约。例如在日本,财产保险费率由按照法律设立的财产保险费率计算委员会确定。在美国,则由各州保险委员会规定费率的浮动幅度以及经营标准,并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政策实施全面监督。
由于灾害事故的发生较难以预料,因此在资金的运用上,财产保险公司对转存款、短期拆借、购买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等项目的比重明显高于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其他方面则多为市政债券、高级别公司债券和少数股票等。
西方各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大宗业务依国情而有别,汽车责任保险是日本和美国财产保险中最重要形式,而英国的海运保险则闻名于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伦敦劳埃德保险社(Lloyd's of London,简称劳合社)。劳合社创始于1871年,目前,它和伦敦其他保险公司一起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特别是海运保险。整个保险市场有一万多个保险商成员,它们在业务上往往组成辛迪加。劳合社的保险范围非常广泛,国际上流行的说法是“劳合社可以按某种价格为任何投保提供保险”。劳合社的情报系统也闻名于世,由于它与海洋运输有密切的联系,有关机构遍布全世界,所获取的情报信息一般公认比较及时可靠,因此,劳合社也被认为是世界范围的航运情报中心,它所编辑的航运界专业报刊“劳合日报”(Lloyd's List and Shipping Gaizette)主要刊载海运和保险新闻、船舶进出港日期、船舶失事公告、潮汐涨落等重要信息。
(三)养老基金
养老基金(Pension Funds)也是典型契约性金融中介的一种形式。养老基金的存在形式既可以是一个基金账户,也可以是一个经济实体。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市场经济国家,法律规定,任何就业人员只要一直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并且工作到退休时,他的养老金项目就开始逐月支付。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应该为每个退休人员都能提供最低生活费用,但人均寿命的延长和强制退休制度以及社会生活水准的不断上升,使得如何保障退休人员的日常生活水平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国家的退休养老基金分成两类,社会养老保障基金和私人养老基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带有强制性,而私人养老基金是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属于自愿性质。
社会养老基金的资金来源是公众为退休后生活所准备的储蓄金,在形式上通常由劳资双方共同缴纳。与人寿保险一样,退休养老基金也能够精确地预计若干年内它们将必须支付的年金金额。因此,退休养老基金的资金运用主要投资于长期公司债、绩优股票和发放长期贷款。
在许多国家,社会养老基金在融资(Funding)和解付(Vesting)上一直是政府管理中比较头痛的问题:在融资问题上,公司视养老金是一笔很大的成本开支,不愿为自己的雇员缴纳退休养老金,或经常大打折扣,这引起被雇用阶层的强烈不满。为了缓和劳资矛盾、西方国家对此进行立法,如美国国会1974年通过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险法”(ERISA),对企业在社会养老基金的最低解付、基金的筹措和投资方向作了详细规定,以保障雇员退休养老金的权益。美国还立法允许开设面向自我雇用人员的“克弗计划”(Keogh Plans)(9)和面向所有职员的“个人退休账户”(IRAs)。这些项目在银行和储蓄机构以存款账户的形式或以共同基金股份的形式出现。
各国政府也对遵纪守法的业主进行鼓励,许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业主替雇员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部分,被视为工薪费用而不用纳税,并且雇员作为退休养老资金的存款或股份的利息,一直延迟到退休后才开始纳税。
在解付问题上,雇员是矛盾的主要一方。随着劳动力市场流动性的提高,骨干雇员,或有一技之长的雇员的“跳槽率”越来越高,这使得支付了养老基金的业主大为不满。面对劳动力流动性提高的趋势,业主们也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设计出既不违法,又能稳定技术骨干的“两全之美”之策,其常用方法是,对公司应缴纳的雇员退休养老金部分,其缴款比率随雇员工作年限的延长而提高,从而大大提高了优秀骨干雇员“跳槽”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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