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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债和国债的区别

时间:2022-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债的流通都是通过证券市场来进行的,因而又称为公债流通市场。狭义的公债流通市场即公债上市交易市场。公债期货交易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交易者试图通过时间将市场风险转移给交易的另一方。第二次公债回购期满后,必须进行反方向交易,回购方付出资金收回公债,这类似于公债期货交易。从1981年我国恢复发行国库券开始,要求建立我国公债流通市场的呼声日渐高涨。从此以后,我国公债流通市场逐步建立和发展。

第三节 公债流通市场

一、公债流通市场的概念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债的流通都是通过证券市场来进行的,因而又称为公债流通市场。广义的公债流通市场是指公债在发行结束后就可以进入证券市场上市交易、提前兑付、可以转让的场所。狭义的公债流通市场即公债上市交易市场。公债流通存在与否、公债流通性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公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关系到政府的信誉,也关系到公债的发行规模。没有流通的公债市场是不完全的市场。

公债流通市场一般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证券交易所开设的公债交易市场,二是以证券公司柜台为中心的店头交易市场。前者是公债流通市场的中心,它具有高度组织化的设施,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和最现代化的通讯手段。后者是证券交易所外公债交易活动的总称。

二、公债流通的交易方式

公债在发行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交易,其交易方式主要有:

(一)公债现货交易

公债现货交易是指公债投资者在公债市场上买卖成交后,两个营业日内办理收付交割的公债交易行为。这是一种较为传统的交易方式,这种方式不采用交易保证金制度。

(二)公债期货交易

公债期货交易是指公债买卖成交后,并不马上交割,而是由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时间在将来某一时刻进行交割结算的公债交易行为。公债期货交易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交易者试图通过时间将市场风险转移给交易的另一方。进行公债期货交易,首先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期货交易的合约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由于公债期货交易者可以通过期货合约价格与到期现价的不一致进行套买套卖,进而达到套期保值或投机获利的目的。从事公债期货交易者必须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政府部门要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法规制度,规范其交易行为。

(三)公债回购交易

公债回购交易是指公债持有者在卖出一笔公债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于一定期限后用预定价格或收益率,买回同一笔公债的交易行为。一个完整的公债回购交易,应该是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相结合的一种方式。

公债回购交易的交易过程,第一次为现货交易,由将来的回购方售出公债换回资金。第二次公债回购期满后,必须进行反方向交易,回购方付出资金收回公债,这类似于公债期货交易。因而可以利用公债回购交易实现套利或套期保值等目的。公债回购交易的主体可以是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也可以是证券公司。

三、我国公债流通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从1981年我国恢复发行国库券开始,要求建立我国公债流通市场的呼声日渐高涨。直到1987年,我国仍未建立起公债流通市场。从此以后,我国公债流通市场逐步建立和发展。

1988年2月27日,经国务院审批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布了《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该方案规定,国库券转让市场应分批开放、逐步铺开,先在几个基础较好、有一定实践经验的金融改革试点城市开办转让业务。1988年4月21日,沈阳、上海、重庆、武汉、哈尔滨、深圳等城市作为首批试点,允许上市转让主要是1985年、1986年发行的国库券,此时的国债交易是柜台交易。从当时的出发点看,主要是为了将个人手中持有的国债进行变现,这和现代意义上的国债市场还不是一回事,但它毕竟揭开了我国公债流通市场建立的序幕。

但在随后几年柜台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国债托管、结算等设施建设的滞后和对场外市场的监管没有跟上,因此场外市场上国债的买空卖空现象较为严重,导致场外交易市场秩序的混乱。

与场外市场相比,交易所的管理制度较为规范和健全,因而此后的大部分国债就自然转到了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所利用相对发达的股票托管系统,办理国债的托管、结算,提高了国债的交易效率,减少了市场风险,因此,交易所的国债交易量很快占到全国国债交易量的90%以上。但是,国债交易过于集中,对于国债市场乃至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也有不利的一面。

众所周知,与企业发行股票相比,国债作为一种固定收益工具,是以中央政府的信誉作担保的,其安全性最高。因此,在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国债托管、结算系统都与风险较高的股票的托管、结算系统相分离。与此相关,这些国家国债交易的绝大多数都是在场外市场进行的,而在交易所进行的国债交易量仅占很小的比重。

鉴于国债托管、结算系统与风险较高的股票托管、结算系统相分离有利于国债市场发展的国内外经验,在1996年初,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筹建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6月,有关部门决定,各商业银行从交易所撤出的同时,利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托管、结算系统,开办了以逐笔谈判成交为特点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立,既体现了当时防止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和保证银行资产安全性的管理要求,同时也符合国债市场以及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目标。1998年以来,我国可流通国债的发行绝大多数是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推动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也为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提供了较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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