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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跨境金融的特色服务中包括

时间:2022-11-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边投资协定未覆盖金融服务跨境贸易。GATS金融服务备忘录就包含该条款,欧盟和美国对外签订的大部分自由贸易协定也包含该条款。

在金融服务业,目前欧美国家正在签订的各类贸易投资双边或区域协定中包括更多高标准规则。基于中国未来金融开放的长期目标,本报告简单阐述相两方面内容。

1.金融服务跨境贸易

双边投资协定未覆盖金融服务跨境贸易。与美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FTA)金融服务专章不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的机构设立(GATS所定义的服务贸易模式3,商业存在),还适用于金融跨境服务(包括GATS中模式1和2,即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

自贸协定(包括美国和欧盟相关贸易投资协定),对金融服务跨境提供较普遍的规定是:给予特定金融服务跨境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金融服务跨境提供的允许范围以正面清单列出,每一个缔约国一张列表(例如美新自贸协定在附件10A),同时在负面清单中又有关于跨境金融服务的保留措施,因此可以说是负面清单加正面清单的方式。对于金融服务跨境消费,一般允许消费者从对方国购买相关服务,但不允许对方金融服务提供者到本国开展商业活动或推销活动。

2.新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新产品和新业态不断呈现是金融服务业活力之所在。因此,一些设有金融服务专章的贸易协定包括新金融服务条款,以确保对方国出现新金融产品时,本国投资者能获得相应的开放承诺。GATS金融服务备忘录就包含该条款,欧盟和美国对外签订的大部分自由贸易协定也包含该条款。

许多贸易投资协定对新金融服务内涵作了限定,特别如韩国这种国内金融监管具体至产品的国家,即对金融服务提供者授权细化到具体产品清单的,这类国家要避免新金融服务过大的范围造成影响过大。限定范围包括:一是国内已经允许本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相似情况下提供的新金融服务;二是新金融服务条款的应用以“不必出台新的法律或者修改现行法律”为前提;三是缔约国可以要求新金融服务提供者要获得授权才能开业,也可以规定新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形式;四是对于正面列表准入协定,要求新金融服务须在其承诺开放的子行业内,并满足其开放承诺所提出的各种限制。

从逻辑上而言,以负面清单对外承诺开放时,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未来出现新金融业态时,相应的对外开放承诺是怎样的?但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未包括新金融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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