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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财产税收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的应纳税款,应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以1个月取得的收入为1次,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收入减去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税率为10%。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其缴纳的营业税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及院落用地,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决定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用房屋占地按规定级差税额标准征收。

问题227: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答:个人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日期、缴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就是“哪个在先,就按哪一个日期办理”)的原则确定;个人购买其他住房的时间,以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

问题228: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的减免是如何规定的?答:1.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过5年(含5年)且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其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该房屋购置原价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问题229: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怎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1.如果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其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出售住房时,按照规定缴纳或支付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公证费等有关税金和费用。

2.如果不能提供住房出售收入凭证,应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核定征收率(浙江省的核定征收率为1%)

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以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价格为准。

问题230:计算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购房贷款利息可否扣除?如何扣除?答:可以按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所以,在取得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的条件下,可据实扣除。

问题231: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时,购房时间、价格如何确定?答: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在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问题232: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时,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答: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问题233: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如何纳税?答:个人出售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生产用房等非自己居住用房(以下简称非居住用房),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以全部收入减除购置或受让原价和合理费用(指卖房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余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各种附加税。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的应纳税款,应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问题234:营业用房转让如何缴纳营业税,是受5年时间限制,还是无论多长时间转让都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答:对营业用房,无论购买多长时间转让,都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只有住房才受5年时间限制,超过5年的出售住房,免征营业税。

问题235: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缴纳哪些税?应该注意哪些税收政策规定?答:个人出租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应纳税额=租金收入×3%。个人出租房屋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收入1000~5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租金收入100元。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下,个人出租房屋不缴纳营业税。

个人出租房屋城市维护建设税随营业税征收,计税金额为营业税的实际缴纳税额。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缴纳:应纳税额=租金收入×4%。租赁双方还需要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缴纳。

个人出租房屋以1个月取得的收入为1次,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收入减去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税率为10%。费用扣除内容包括: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租金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可以从租赁收入中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的各项税金、教育费附加-每月最高800元的修缮费用-扣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

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其缴纳的营业税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其他各税种的计算方法与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情况相同。

问题236:个人拥有房屋、土地需要缴纳哪些税?应该注意哪些税收政策规定?答:个人拥有房屋、土地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

个人营业用的房产以房产原价值一次减除10%~30%以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用于自己住宿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原价值一次减除10%~30%以后的余额×1.2%。

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及院落用地,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决定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用房屋占地按规定级差税额标准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分土地等级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问题237:个人转让房屋需要缴纳哪些税?应该注意哪些税收政策规定?答:个人转让房屋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6个税种,其中契税由买房者缴纳,印花税由买卖双方缴纳。

1.营业税部分。现行的税收政策是: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售房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个人转让购买5年以内的房屋,应纳税额=售房收入×税率;转让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房屋,免征营业税;转让购买5年以上的非普通房屋,应纳税额=(售房收入-购房价格)×税率。

2.个人所得税部分。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住房转让所得,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商品房房屋原值是指,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自建住房房屋原值是指,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房屋原值是指,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房屋原值是指,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房屋原值有以下四种情况:(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缴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例如,某人转让自用5年以内住房,应纳税所得额=住房转让收入-原值-规定比例内可扣除的装修费用-支付银行的住房贷款利息-缴纳的销售税金-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根据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部分。在中国境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的个人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应纳税额=∑(增值额度×适用税率)。

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房以及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在原住房居住满5年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4.契税部分。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以购房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税率为3%~5%。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对于拆迁房,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目前无特别优惠规定。对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例如:某人以100万元价格购得一处面积为9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住宅所在地的契税税率为3%,其契税应纳税额=100万元×3%=3万元。由于该居民购买的是普通住宅,符合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半缴纳契税的规定,因此其实际应缴纳的契税为3万元×0.5=1.5万元。

5.印花税部分。个人购买商品房,买卖双方应纳印花税=购房金额×适用税率。

6.城市维护建设税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随营业税征收,计税金额为营业税的实际缴纳税额。外籍个人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问题238:企业拥有房屋、土地需要缴纳哪些税?应该注意哪些税收政策规定?答: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企业自用房屋以房产原价值一次减除10%~30%以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纳税人按级差税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用房屋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原价值一次减除10%~30%以后的余额)×1.2%。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问题239: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是否征收营业税?答:要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缴纳营业税。

问题240:农民出包、出租土地是否征营业税?答:农民将土地承包、租赁给他人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但对将土地承包、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问题241:单位把一幢房产无偿赠送给股东或职工,请问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告》(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赠与”所包括的范围解释:一是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二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所以该单位赠送的房产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题24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合作建房,是指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其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一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纳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税。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二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成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此种经营行为,合营企业分配双方的房屋不征营业税,但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问题243:什么是耕地占用税?哪些情况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答:耕地占用税是以占用耕地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向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的,都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问题244:哪些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答: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进行认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问题245: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怎么计算?答: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根据人均耕地占用情况,按每平方米5~50元不等缴纳。各省根据当地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如《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税额标准如下:

(一)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等市本级(含所辖各区)和义乌市,每平方米为50元。

(二)金华、衢州、丽水等市本级(含所辖各区)和富阳、临安、余姚、慈溪、乐清、瑞安、嘉善、平湖、海宁、桐乡、绍兴、诸暨、上虞、东阳、温岭、玉环等县(市),每平方米为45元。

(三)桐庐淳安、建德、奉化、宁海、象山、永嘉、洞头、平阳、苍南德清、长兴、安吉、海盐嵊州、新昌、兰溪、永康、浦江、武义、龙游、江山、常山、岱山、嵊泗、临海、天台、仙居、三门、龙泉、青田、缙云、遂昌等县(市),每平方米为35元。

(四)文成、泰顺、磐安、开化、云和、庆元、松阳、景宁等县,每平方米为25元。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其适用税额在上述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问题246:耕地占用税什么时候缴纳?答:纳税人获准占用耕地,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耕地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247:农村居民建房在耕地占用税上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其他还有什么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答:1.根据《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其他耕地占用税优惠情况: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及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问题248:临时占用耕地是否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答: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问题249:什么是契税?哪些情况应缴纳契税?答: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问题250:契税的税率是多少?税额怎么计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5%,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浙江省规定的税率为3%。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问题251:哪些情况可减免契税?答: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1.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附属的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库房和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操场和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住院部和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资料馆(室)和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并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五)承受荒山、荒地、荒滩、荒涂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土地、房屋权属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向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征收契税。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问题252: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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