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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分类与主要保险品种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可同时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从若干保单中同时获得保险金。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较短,保险人无法将纯保费用于长期投资,财产保险不具有储蓄性。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一、保险的分类

保险有很多种分类方法,每种分类对应相应的保险类别。

从大的方面来说,按其性质来分,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保险两大类。对于社会保险又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而对于商业保险,我国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而在国外一般分为寿险和非寿险)。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针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社会保险的特点为强制性、低水平、广覆盖。

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又称金融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商业保险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于合同约定的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如下区别:

1.性质不同: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

2.建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约的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商业保险由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4.对象不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受资格条件的限制;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然人,投保人一般不受限制,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

5.保障范围不同:社会保险解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商业保险只解决一部分投保人的问题。

6.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资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分担;商业保险的资金只有投保人保费的单一来源。

7.待遇计发不同: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原则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险待遇一般采取按月支付的形式,并随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每年调整;商业保险则按“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确定理赔标准。

8.时间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稳定的、连续性的制度;商业保险是一次性、短期的企业行为。

9.法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由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来立法,商业保险则由经济法、商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来约束。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者的区别有如下方面:

1.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其实际价值大小,因此保险金额确定不能用财产保险方法衡量,主要用“生命价值”确定方法和“人身保险设计”方法。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和交费能力。

2.保险金的给付不同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有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有经济上的损失,也不一定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财产保险中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原则的问题。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可同时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从若干保单中同时获得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偿。

3.保险利益的确定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主要表现在:

(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具有量的规定性;而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利益也不能用货币估算。因此,人身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4.期限不同

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多为长期性保单,长则十几年、几十年或人的一生。

5.是否具有储蓄性方面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较短,保险人无法将纯保费用于长期投资,财产保险不具有储蓄性。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但又不等同于储蓄。

(三)财产保险的分类

财产保险分为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险种。

财产保险可进一步细分为财产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

(四)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有如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保险责任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人寿即人的寿命,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在实务中,人们习惯把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重要的部分。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是指在人们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意外伤害保险所占比重不大,但由于保费相对低廉,只需支付少量保费就可获得高保障,投保简便,无须体检,所以承保人次较多,如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等。

(3)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

2.按保险期间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保险期间为1年以上的长期业务和保险期间为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业务

人寿保险中大多数业务均为长期业务,如终身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其保险期间长达十几年、几十年,甚至终身,同时,这类保险储蓄性也较强;而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及人寿保险中的定期保险大多为短期业务,其保险期间为1年或几个月,同时,这类业务储蓄性较低,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小。

3.按承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是指一张保单为某一单位的所有员工或其中的大多数员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至少75%以上的员工,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团体保险又可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个人保险是指一张保险单中只为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提供保障的保险。

4.按是否分红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保守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人寿保险。这种保单最初设计仅限于相互保险公司签发,但现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也可采用。一般来说,在分红保险保费计算中,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及预定费用率的假设较为保守,均附加了较大的安全系数,因此保费相对较高,公司理应将其实际经济成果优于保守假设的盈余以红利的方式返还一部分给保单持有人。而在不分红保单中,所附安全系数较小,因为这种保单的成本结余不能事后退还保单持有人;同时为业务竞争的需要,保险的计算必须反映提供保险的实际成本。因此,不分红保险的正常利润,仅以红利分配给股东或提存准备金。

二、主要保险品种

保险分类繁多,但常见情形下,适合个人和家庭购买的主要保险品种有保障功能类和理财功能类,保障功能类主要有人寿险、意外伤害险、医疗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险和房屋保险等;理财功能类主要有投资连接险、分红险、万能险、教育险等。下面具体阐述这些保险品种。

(一)保障功能类

1.人寿险

人寿险又称生命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1)定期寿险。又称“定期死亡保险”或“定期人寿保险”。它是人身险中最简单的一种,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被保险人如发生死亡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也不退还保险费。由于功能比较单一,定期寿险保险费比较低廉,少额的保费就可得到巨额的保障,比较适合收入较少而对保障要求高的投保人、暂时收入低的投保人,以及处于创业阶段投入资本高且短期财务风险高的投保人等。另外,由于定期寿险没有现金价值,所以定期寿险基本上不具有储蓄性的特点。

(2)终身寿险。又称“终身死亡保险”或“终身人寿保险”,是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岁为止。它承担被保险人死亡保险的给付保障责任,该险种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只要发生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事件,保险公司都必定要给付全额保险金。从保险责任看,终身寿险除了保障期限较长外与定期寿险类似。但是终身寿险有现金价值,这是它与定期寿险最大的区别。所以终身寿险合同中可能有减额交清、保单质押贷款等条款。从费率来看,终身寿险的费率介于定期和两全保险之间。

(3)两全保险。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都是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给付保险金。两全保险不仅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时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而且在被保险人期满生存时也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因此,两全保险是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的综合,其保险金额分为危险保障保额和储蓄保额,而且其中的危险保额会随保险年度的增加而递减直至期满消失,而储蓄保额则随保险年度的增加而增加。递减的定期保险加上储蓄累积正好等于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又因为合同含有储蓄成分,该险种可让保单持有人在解约时获得现金价值,也可在保险期间进行保单贷款。与此对应的保险费也分为两部分,其中既有保障因素,又有储蓄因素,尤其以储蓄因素为主。两全保险因其保险责任最为全面,适应性必然也较广,每个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障标准和保险期限。与终身寿险的区别是有一定期限,其年均衡保险费要高于终身寿险。

(4)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保障被保险人老年生活的一种保险,按照合同保险公司每隔一定周期支付一定数额的生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年金保险最鲜明的特点在于,其不采用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方式,而是按照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约定以年周期或月周期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给付可以约定确定年金,也可以约定终身年金。确定年金与被保险人的生命生死概率无关,如若约定给付10年年金,则不论被保险人生死,保险公司总是支付10年年金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而终身年金则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提供的年金给付一直延续到年金受领人死亡为止。年金保险的保险费缴付方式一般可以采用趸缴,也可以分期缴费。通常被保险人很少采用趸缴保险费的方式,因此年金保险的保险期往往要包括缴费期和给付期,其中给付期又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即期年金为一次缴费,在缴费日期之后的1个月或1年即给付年金。延期年金可以一次缴费或分期缴费,年金支付则在缴费期一段时期之后经过好几年的时间。如某一投保人分期缴费至50岁,而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为60岁开始,那么该被保险人就要在缴清全部保险费之后等待10年,到60岁起领取年金,退休职工的生活质量将大打折扣。因此,年金保险是对社保养老金的有力补充,投保人可以通过参与该险种提前为退休后的生活做好财务安排,使自己在退休后至少维持工作时的生活水平。

2.意外伤害险

(1)意外伤害险的保障项目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如果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有四项:

①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②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③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④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具体的意外伤害保险险种,可以同时提供全部四项保障,也可只承保其中一两项,这需要人们在投保时仔细了解。

(2)意外伤害险的特点

意外伤害保险是损害赔偿性的保险,是一种介于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之间的一种保险。其特点如下:

①保险期限较短。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与财产保险有相似之处。

②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也与财产保险相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主要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缴的保险费就越多,对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没有严格限制,但一般人身伤害保险中都规定,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精神病、癫痫病患者,不能投保。

③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保险金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问被保险人有无损失以及损失金额是多少,只是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由于纯粹的意外伤害保险只承担发生意外事故后的身故、残疾保险金及医疗费用开支,所以费率比较低,适合收入较少、对其他保障形式需求不大的被保险人,比如在校学生。

(3)不同群体对意外险的需求

从对意外险需求的强度来分,可分为以下六个群体:

①一家之主:非常需要。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一家之主发生意外后,家庭将因经济来源中断或减少而陷入危机。因此,身为家庭支柱的一家之主,在平时就应该做好万全的准备,以避免因突发的意外而对家庭生活造成伤害。所以,购买意外险是很有必要的。

②单亲父母:非常需要。单亲父母的收入是家中经济的唯一来源,他(她)肩负家庭的一切开销。如果发生意外,家庭经济将会陷入危机。这一类型的人应考虑购买意外险,以防因意外而失去工作能力时,家中也同时失去唯一的经济来源。

③空中一族:非常需要。这几年,飞机失事逐年增多,2014年3月8日发生的马航飞机失联,更是震惊世界。由于空中一族时常搭乘飞机往返各国,出现意外的几率增加。因此除了基本的风险规划之外,应该要注重对意外险的规划,并且在每次出发前购买旅行平安险,这样不但可以增加旅行期间的保障,而且也比较便宜。

航空意外险一般有三种给付情况:一是客户在保单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二是客户在保单有效期内残疾,保险公司给付残疾保险金;三是在保单有效期内,未造成身故或残疾,但由于意外造成的医疗支出,保险公司按一定限额给付医疗保险金。航空意外险属于自愿办理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期限一般从被保险人登上保单注明的航班始发站飞机舱门,至目的地的飞机舱门(不包括旋梯及廊桥)。在飞机到达目的地之前的停留、绕道过程中,只要被保险人一直随机行动,其间所受的意外伤害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航空意外险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特殊要求,凡是购买了航空飞机机票的乘客,无论其年龄、性别、职业、身体状况如何,均可自愿购买一份或多份航空意外险保单。多年来,我国国内一直是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出售一种航空意外险保单:每份保单保费20元,保险金额为40万元,投保人最多可以买5份,最高保额限制在200万元。

对于几乎一年里有上百天在飞机上度过的“空中一族”来说,购买买断性的全年航空意外险比每年分数十次购买20元的航空意外险划算;如果只是偶尔乘坐一次飞机,而平时又主要依赖公共交通、火车等工具,购买一份打包的“交通意外险”则是最好的选择。

①劳力一族:需要。劳力一族的工作环境危险性偏高,较容易发生意外。他们工作辛苦且危险性也高,若本身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收入来源,那么在发生意外无法工作时,将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危机。所以,风险规划对于劳力一族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②单身贵族:有能力时可以买。单身贵族负担相对较轻,若是想提早为自己的未来进行风险规划,单身贵族就可以考虑在此时期购买。但是不需要一次买得太多,先让自己拥有基本的保障,等到自己的家庭责任加重后,再逐渐增加个人的保障,以免因为长久负担过大而导致保险中断。

③学生一族:可买可不买。求学阶段的儿童与青少年们,正值活泼好动的年纪,因此最容易遭受意外伤害。根据统计,平均每10名身故青少年中,就有6人死于事故伤害,因此善用保险为青少年做好风险规划是很重要的。但由于青少年不是家庭的主要来源,购买意外险主要是用于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医疗费用,因此不必购买高额的意外险。

3.医疗保险

目前,医疗保险主要包括普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医疗保险、特种疾病保险。

(1)普通医疗保险

普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对门诊医疗费规定每次门诊的最高给付限额,对住院医疗费规定每次连续住院期间的最高给付限额,在限额之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医疗保险金。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作为意外伤害保险(基本险)的附加责任,个人和团体都可以投保,不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附加险时,保险期限与基本险相同,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治疗期限一般为90天、180天或360天,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日起算,可以延迟到保险期限结束之后。

(3)住院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可以团体投保,也可以个人投保。

住院医疗保险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补偿给付方式的住院医疗保险,要规定对每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即累计最高给付限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每次住院支出的医疗费,保险公司都予以补偿,但一次或多次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住院医疗费,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4)手术医疗保险

手术医疗保险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

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担,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

手术医疗保险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无论是一次施行手术治疗还是多次施行手术治疗,只要实际支出的手术治疗费未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就要按实际支出的手术医疗费给付医疗保险费。

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不论被保险人为施行手术实际支付的医疗费是多少,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因此,这种医疗保险首先要列出各种手术的详细目录,然后一一规定各种手术的给付定额。

(5)特种疾病保险

特种疾病保险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

尽管现代医学不断发展,新的检测手段、治疗技术和药物不断出现,但仍对一些疾病,如恶性肿瘤、艾滋病、严重的心血管疾病等,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这些疾病既难以治愈,又不会立即令人死亡,患上这种疾病的人在死亡之前,往往还有一段存活期。在这一时期,治疗、护理费用巨大,给人们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

特种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一般是那些对人的生命威胁大、治愈可能性极小的疾病。一份特种疾病保险的保单可以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特种疾病保险是长期保险业务,保险期限一般长达十几年,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投保。

特种疾病保险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它的给付方式不是在完成治疗后根据费用收据或诊断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是以罹病征兆为依据在治疗前给付的,因而更能满足被保险人因诊治疾病、恢复健康所需花费的实际需求。被保险人一旦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特种疾病,保险人就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家庭财产保险

目前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种类主要有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室内财产,包括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而诸如金银、珠宝、钻石、字画、邮票、艺术品、古玩、货币、有价证券、票证、书籍、食品、烟酒、种植物等需专业鉴定人员确定价值或难以估算价值的财产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该险种采取缴纳保险费的方式,保险期限为一年,从保险人签发保单零时起,到保险期满24小时止。没有特殊原因,中途不得退保。保险期满后,所缴纳的保险费不退还,继续保险需要重新办理保险手续。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承保范围和保险责任与普通家财险相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具有灾害补偿和储蓄的双重性质。也就是说,投保人的保险费是以储蓄形式缴给保险公司的,投保时,投保人缴纳固定的保险储金,储金的利息转作保费,保险期满时,无论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储金均返还投保人。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分为1年和5年。保险储金采取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城市居民以1 000元保险金额为一份,农村居民以2 000元保险金额为一份。投保至少一份,被保险人可根据家庭财产实际价值投保多份。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含盗窃责任)保险储金标准为:1年期每千元财产储金为33元,3年期每千元财产储金为30元;5年期每千元财产储金为28元。

(3)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

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是普遍家庭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相结合的产物。其含义是:保户交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作为“储蓄金”,当保险期满时,只要不申请退保,上一期的储金可以作为下一期的储金,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如此一直延续下去,直到某一年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户要退保为止。因为这种保险的实际有效期较长,不可预测的经营风险较大,所以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合同中保留保险公司终止合同的权利。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这方面的条款规定。

5.机动车辆险

(1)保险标的

机动车辆险是以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范围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机动车辆险是财产保险中最普及也是最主要的险种之一,主要承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的损失,以及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种类

①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车辆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如碰撞、倾覆、爆炸、火灾)而引起被保险车辆以外的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并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那部分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承担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至于被保险人自己的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必须投保的险种,在验车、新车验牌照时都要检验车辆是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②车辆损失险:是指对被保险车辆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如碰撞、倾覆、爆炸、空中坠物等)而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该险种属于自愿投保的险种。

③附加险: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未购买基本险的不能购买附加险。该险种属于自愿投保的险种。

(3)购买车险的搭配方案

除第三者责任险为必须投保的品种、车辆损失险作为主险一般都应参保外,附加险的选择需根据驾驶人的驾车技术、车辆的新旧程度等进行合理搭配(见表9.1)。

表9.1 车险搭配方案推荐

(4)车辆索赔中的主要注意事项

①故意行为不属于赔偿范围。

②受车内物品的撞击所受的车辆损失责任自负。

③事故引起的玻璃损伤是由车辆损失险而非玻璃单独破损险赔付。

④理赔额太小,索赔未必划算。

⑤丢失车钥匙会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⑥车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被盗不赔。

⑦车辆被债务人开走不赔。

⑧不按时年检的车辆将遭拒赔。

6.房屋保险

目前,个人在贷款购房时,银行一般均要求贷款人为房屋购买房屋保险。房屋保险主要保障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一般由业主或住户投保,保险费率为0.1%~0.2%,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房屋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1)种类

①定值保险。定值保险即房屋的保险金额是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来确定的,不因房屋市场价值的涨跌而增减。若房屋遭受意外损坏,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的全额赔偿;若只有部分损失,则按保险金额乘以损失成数赔偿。例如,某房屋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为100万元,遭受意外损坏时,房屋市价涨至120万元(或跌为80万元)。若房屋全损:按保险额100万元赔偿;若部分损失,损失量为七成:按70万元(100×70%)赔偿。

②不定值保险。在这种保险中,保险合同上不约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格,只列明合同上的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被保险的房屋发生意外损坏时按照市价来计算赔偿。在上例中,如若房屋全损:房屋市价涨为120万元,赔偿100万元;房屋市价跌至80万元,赔偿80万元。若房屋部分损失为七成:房屋市价涨为120万元,实际损失为84万元(120×70%),赔偿70万元(84×100/120);市价跌为80万元,实际损失为56万元(80×70%),赔偿56万元。

③重置价格保险。重置价格保险房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约定按房屋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申请将一幢旧房屋按相当于重建一幢新房屋的价值来保险,一旦房屋发生事故,即可按重置价格获得赔偿。

④第一危险责任保险。这种保险方式不要求投保人将房屋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而按一次意外事故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金额来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比例如何,只要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均按实际损失赔付。如房屋估价为100万元,约定保额为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为20万元,则保险人应按20万元赔偿。由于这种保险方式在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房屋价值即第二保险方面完全未投保,因此称这种方式为“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2)房屋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的区别

房屋保险虽然与家庭财产保险同属财产险,但两者还是存在以下几方面本质区别:①保障范围不同。②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不同。③赔偿处理不同。

(二)理财功能类

1.投资连接险

投资连接保险是一种投资型的保险险种,相对于寿险产品而言,除了给予客户生命保障外,更具有较强的投资功能。购买者缴付的保费除少部分用于购买保险保障外,其余部分进入投资账户。投资账户中的资金由保险公司的投资专家进行投资,投资收益将全部分摊到投资账户内,归客户所有,同时客户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通俗地说,所谓“投资连接”,就是将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风险)“连接”给客户。

与传统保险产品相比较,投资连接险具有以下特点:(1)保障充分。(2)突出投资理财功能。(3)透明度与灵活性。(4)风险。传统产品的投资风险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而该险种的情况则不同,客户收益的高低直接取决于投资业绩的表现并随之波动,客户在拥有更大获利空间的同时也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

2.分红险

所谓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保险。

根据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将当年可分配盈余的大部分分配给客户。同时保险公司还会向每位客户寄送分红业绩报告,说明该类分红保险的投资收益状况、费用支出和费用分摊方法、当年盈余和可分配盈余、该客户应得红利金额及其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做到充分透明。

客户保单中除分红外的其他利益,不会因分红而受到任何影响。分红保险除分配红利给客户外,像传统寿险产品一样,它还提供基本的寿险保障,如身故保障、满期给付等,其内容和金额在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见表9.2)。

表9.2 分红险的产品优势

注:①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期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②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③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由于分红保险为客户提供了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可能,因此它可以有效地避免金融市场上下波动给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带来的风险。尤其是在目前金融市场变化较多的情况下,一般单个客户受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很难对市场变化做出专业的分析和预测,而保险公司由于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和风险控制人员,比起一般客户,更能有效地克服市场波动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说,分红保险为客户在当前金融环境下有效规避风险、获得最大利益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会。

每年派发的红利是不可预见和不能保证的,它会随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绩效而波动。客户未来获得红利的多少,将反映出该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能力的强弱,因此客户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时,尤其需要慎选保险公司。

3.万能保险

(1)定义与特点

万能保险(Universal Life)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也就是说,在支付某一个最低金额的第一期保险费以后,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支付任何金额的保险费,并且任意提高或降低死亡给付金额,只要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足够支付以后各期的成本和费用就可以了。而且,万能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有一个最低的保证利率,保证了最低的收益率。万能保险除了同传统寿险一样给予保户生命保障外,还可以让客户直接参与由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建立的投资账户内资金的投资活动,将保单的价值与保险公司独立运作的投保人投资账户资金的业绩联系起来。大部分保费用来购买由保险公司设立的投资账户单位,由投资专家负责账户内资金的调动和投资决策,将保户的资金投入到各种投资工具上。对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进行核算,并确保投保人在享有账户余额的本金和一定利息保障的前提下,借助专家理财进行投资运作。

万能保险具有较低的保证利率,这一点与分红保险大致相同;保险合同规定缴纳的保费及变更保险的金额均比较灵活,有较大的弹性,可充分满足客户不同时期的保障需求;既有保证的最低利率,又享有高利率带来高回报的可能性,从而对客户产生较大的吸引力。它提供了一个人一生仅用一张寿险保单解决保障问题的可能性,弹性的保费缴纳和可调整的保障,使其十分适合进行人生终身保障的规划(见表9.3)。

表9.3 各类型寿险产品特点比较

(2)投保注意事项

投保万能保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缴费比例,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万能寿险的保险费包括附加保费、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三部分。对于风险规避性很强的人,就应该选择保障保费比例较大的万能寿险产品;风险中性的投资者则可以选择同类产品中储蓄保费与保障保费比例适中的类型。第二,注意比较缴费方式。万能保险一般包括趸缴和分期缴费,财力充裕的投资者可考虑选择趸缴方式(一次缴清保险费)。因为在分期缴费下,保险公司会考虑后续期缴费的时间价值和利率风险,必然相应增加以后的缴费额度,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成本。第三,注意收益的领取方式。从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万能保险产品来看,其收益领取方式基本包括一次领取、年金领取、到期可转换为养老保险等。投资者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相机抉择。那些收入尚不充裕、资金需求不稳定的投资者往往选择一次领取。第四,对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一般要收取初始费用、账户管理费等。只有当账户投资收益能够抵消上述费用后,投保人才能真正赚钱。因此,万能保险的投保人在签订保单之前,一定要向代理人询问清楚保单账户需要扣除的费用项目,才能明了用于投资赚取收益的钱有多少。鉴于万能保险产品设计的复杂性,多数代理人解释不清这项产品,或者掩饰费用支出的项目,遇到这样的情况,客户要多问问保险公司,谨慎签单。

4.教育险

每个家长都“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因此中国人历来重视教育。为了孩子的将来,只要条件允许,父母大多对教育不惜代价,以期孩子将来找到理想的工作,有一个美好的未来。但近年来,日趋昂贵的教育费用,使得教育支出占家庭收入之比不断上升。教育保险的推出,正是为了给目前收入稳定的父母们提供一个很好的储蓄子女教育费用的方法,确保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教育保险不设上限,以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为购买标准,分为小学教育金、初中教育金、高中教育金和大学教育金,贯穿了未成年人的整个教育阶段。

从保障的内容上,教育保险除了提供教育金,有的还将婚嫁金纳入保障范围,这更加符合中国人扶持子女“成家立业”的习惯;还有的教育保险将生存金给付、意外死亡及伤残等多项保障集合在一个险种中;有的教育保险,将保障的期限延至55岁或60岁,到时可以获得一笔满期保险金。除此之外,有些教育保险还提供了少儿险种向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的转换,既延长了保险保障,又能免除核保手续,这样一份保险就可以贯穿人生各个时期。

在保障程度上,在保险期间投保人万一发生身故或高残等意外事件,为了保障被保险少儿仍能完成学业,保险公司将免除被保险人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而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或者以减少保险金额的形式,以维持保险单的效力。

教育保险也出现了具有分红功能的新型险种。在为未成年子女筹措教育金的同时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取得分红回报,提高资金利用率,获得理财与保障的双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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