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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漏水能否成为拒付租金的理由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约定:刘某应于每月20日前向A公司支付下个月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刘某逾期支付任何应付款超过15天的,A公司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协议。租赁协议解除后,A公司与刘某之间仅存在房屋非法占用与占用使用费的关系,出租人停止对房屋水电的供应,不违背任何合同或法律的义务和禁止性规定。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某商业综合体的经营管理公司A公司将商场中的一处商铺出租给刘某从事餐饮店经营,双方就租金、物业管理费、权利义务等签署租期为8年的租赁协议一份。合同约定:刘某应于每月20日前向A公司支付下个月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刘某逾期支付任何应付款超过15天的,A公司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协议。后因刘某逾期付款,在A公司多次发函催款刘某仍未按期支付的情况下,A公司于2012年12月底向刘某发出了解除租赁协议通知书,后因刘某一直未将商铺归还给A公司,A公司于2013年4月在多次催告腾房无效后,对场地进行停水停电,但刘某仍拒绝将场地予以归还。出于无奈,A公司于2013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进行腾房迁让,并请求刘某支付违约金、水电费、免租期租金、腾房费、解除函发出后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及滞纳金等费用。诉讼中刘某提起反诉,提出房屋存在漏水,管理公司为非法解约,要求法院判令管理公司向自己赔偿装修剩余价值损失、餐饮加盟费、食品损失费、员工工资、经营损失等共计人民币432万元。

二、争议焦点

本诉的争议焦点:一是A公司可否采取断水断电方式请求刘某腾房;二是A公司解除权是否成就。

反诉的争议焦点为:房屋漏水可否构成延迟交租的抗辩。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变更租金支付日期,依据现有证据规则,刘某逾期付款超过15天,A公司可以解除原租赁协议;刘某也未能举证其迟延交付租金是由于房屋存在漏水问题而A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其已通知A公司要求维修。据此,法院判令刘某支付违约金、水电费、免租期租金、腾房费、解除函发出后的房屋占用使用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7万元;判令A公司返还刘某保证金、诚意金共计10万元,驳回反诉中的其他诉请。

四、案件启示

1.能否以口头约定改变原租赁协议中的付款要求?

法律规定租赁期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对该合同条款的变更同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A公司与刘某的租赁协议未经书面确认的变更效力不应认可,即使刘某事实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租金,也并不能视为双方以交易习惯的方式变更了合同约定,而恰恰是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的体现。

2.房屋漏水的抗辩如何正当行使?

刘某行使抗辩权应做到如下几点:第一,房屋漏水发生后,刘某确实向A公司主张过抗辩权,从遵从事实的角度考量,法院并不认可事后提出的抗辩理由;第二,房屋漏水后,刘某应履行通知A公司的义务,且房屋漏水的状态持续存在;第三,刘某拒交租金金额应在合理范围内。

3.租赁协议解除后,A公司可否采取断水断电方式请求刘某腾房?

本案中,法院对A公司采取断水断电方式请求刘某腾房的方式给予肯定。租赁协议解除后,A公司与刘某之间仅存在房屋非法占用与占用使用费的关系,出租人停止对房屋水电的供应,不违背任何合同或法律的义务和禁止性规定。

4.违约后保证金可否没收?

违约金与保证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约金在性质上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而保证金从目的上而言不是为了惩罚违约方,而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因此,审理法院判令A公司退还保证金的做法并无不妥。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作者: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潘晓辉、蒋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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