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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咨询委员会的建议

时间:2022-11-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必须恢复养老保险缴费作为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收入来源的作用和地位,原则上不再继续下调养老保险缴费率,而是根据社会保险原则和精算结果来确定缴费率。合理确定依法提前退休人群的缴费率,既要考虑其参保年限,也要考虑其领取养老金的期限。二是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管效率和养老保险缴费征缴效率。

该委员会成立于2012年,由政府召集一小部分专家组成,主要目的是为了恢复国家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平衡。该委员会的主要建议有:

一是将增强第一支柱的供款稳定性作为经济、金融、就业以及收入改革领域的优先政策。为此,必须恢复养老保险缴费作为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收入来源的作用和地位,原则上不再继续下调养老保险缴费率,而是根据社会保险原则和精算结果来确定缴费率。合理确定依法提前退休人群的缴费率,既要考虑其参保年限,也要考虑其领取养老金的期限。推行有利于缓解国家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供款不足的创新举措,比如发行长期债券,开设针对性的税种等。通过调整普遍养老基金的缴费比例来继续推进补充养老保险。

二是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管效率和养老保险缴费征缴效率。在国家社会保障机构、养老保险监管机构和雇主之间实现政策、文件及数据库共享,减少政策“空子”或执行中的“空白”。减少残疾鉴定方面的不规范行为,收窄领取残疾养老金的门槛。通过将税收减免比例从10%提高到15%,激励国民参加自愿的补充养老保险。

三是健全法规来应对老龄社会风险,梳理养老保险立法及其他立法,减少或废除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不利影响的法规或者相互矛盾的法规。

四是考虑到人口老龄化和人均预期寿命增长,进一步严格养老金领取资格及条件。逐步提高女性退休年龄,实现男女同龄退休,以削减在退休条款上的性别歧视。严格限制提前退休,将养老金领取资格的最低年限提高3年,即男/女性领取养老金的投保年限必须分别满40年/37年。

五是确保和提高养老退休金的充足性。在考虑通货膨胀、GDP动态发展、养老保险收入与支出以及预期寿命变化的基础上,推行养老金指数化调整的灵活机制。加强最低养老金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关联,或将养老金与贫困线关联起来,以确保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保持在15—20%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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