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起源与创新

起源与创新

时间:2022-1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合伙制的魅力源自它自身的商业风险和利益机制的关系。本章就有限合伙制的历史起源、有关风险和利益机制的基本关系,贯彻有限合伙制企业的灵活性,以及有限合伙制的现代意义创新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述。有限合伙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经营方式,其前身为康孟达契约。有限合伙的出现显然是当时投资需要和经济发展的双重产物。可见康孟达的短期性可以使投资者在获得利润之后迅速地退出以收回投资灵活性。

1.关于有限合伙制的商业原理、起源创新

有限合伙制的魅力源自它自身的商业风险和利益机制的关系。本章就有限合伙制的历史起源、有关风险和利益机制的基本关系,贯彻有限合伙制企业的灵活性,以及有限合伙制的现代意义创新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述。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是英美法系国家十分重要的企业形式,它是指一个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其他法人所组成的经营商业、分享利润的营利团体。有限合伙中包括两种合伙人,即至少要有一个一般(即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以及一个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一般合伙人负责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并且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仅具有有限的参与权,对有限合伙的债务也仅以自己对有限合伙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经营方式,其前身为康孟达契约。由于中世纪的海上贸易尤其是远洋贸易是当时风险最大,但同时也是利润最丰厚的贸易,有足够资本的投资者既希望进行投资来获取高额利润,又不愿意承担高风险带来的无限责任,而船主则往往苦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来造船、购货,于是产生了船主企业家和银行投资家之间的新式联合——康孟达契约。这种经营方式调动资金一般用于长距离的海上贸易,于11世纪晚期在意大利、英格兰和欧洲的其他地方逐渐被使用。

康孟达可能在11世纪是以一种借贷契约开始的,但它很快发展成为一种单一经营——通常是来回航行于中东、非洲或者西班牙之间的一种合伙协议。一方合伙人被称之为stans,他提供资金但是呆在家里,另一方合伙人被称之为tractor,他从事航行。作为完成艰难而危险的航行的报酬,从事航行的合伙人通常获得1/4的利润,而冒资金风险的合伙人则获得3/4的利润。康孟达的一个变化形式是海上合伙,在这里,从事航海的合伙人提供1/3的资金,不从事航行的合伙人提供2/3的资金,双方平分利润。

由于当时的教会法禁止利息,因此采用投资的方式进行收益成为许多具有资本的人的选择,但与普通合伙人相比,有限合伙人(投资者)可能并没有愿望参与经营,其单纯希望从投资中获得利润。而普通合伙人则往往是对经营较为精通的人士,希望通过经营管理获得更大的利润。双方对管理结构的不同需求在有限合伙中得到确实的满足。

“实际上,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新的法学按照秩序和正义的新概念为各种商业关系制度化、系统化提供了一种架构。假如没有诸如流通汇票和有限责任合伙这些新的法律设计,没有对已经陈旧过时的商业习惯的改造,要求变化的其他经济社会压力就找不到出路。”有限合伙的出现显然是当时投资需要和经济发展的双重产物。

合伙虽然是一种古老的形式,但是它始终在随着时代的脚步前进,从普通合伙到有限合伙,合伙跨越了合伙人无限责任至有限责任的屏障,从民事合伙至商事合伙,合伙更适应了交易主体稳定性的需要。而在当今时代,合伙更是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为了使商业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体现出多样的形态以适应人们建立商业时多样化的需要。

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有限合伙发达的美国。美国是1906年就颁布了《统一有限合伙法》,在1985年加以修正。根据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是指按照某一州的法律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合伙,其中包括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为了适应合伙人内部的不同责任要求,出现了有限责任合伙(LLP),到1997年,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法。LLP的一个主要的优势在于它允许合伙仍然作为税收的“传导体”,但是作为普通合伙人形式存在的这种合伙又限制了合伙人的无限责任范围,尤其是在合伙律师、会计师的事务所中,采用这种方式可以避免某一合伙人因为其他合伙人的过失以及不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在得克萨斯州、北卡罗林那州等地区,法律免除无过失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中因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恶意等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所承担的连带赔偿义务。由于LLP的基本机构仍然是普通合伙,因此,将普通合伙转换成LLP也是相当简单的。同时,在实践中还产生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LP),使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承担有限责任。另外,在传统的公司形式之外,又在1996年通过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这种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可以让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又可以作为合伙纳税。可见,合伙内部责任多样化需求使合伙的形态也丰富起来,合伙在新的需求的重要下得到了新生

康孟达一般是一种短期联营,在完成了它为此建立的特定航行之后就解除了,它是在一个短暂的期限里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而建立的,完全是一个时间意义的东西。可见康孟达的短期性可以使投资者在获得利润之后迅速地退出以收回投资灵活性。

在有限合伙产生和发展的同时,另一种与有限合伙相类似的商业组织形式——两合公司(一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也产生了。但至今,两合公司的数量很少甚至在有些国家根本不承认两合公司的存在,其主要原因是两合公司不仅设立复杂,而且公司的治理机构也相当复杂,而以合伙形式存在的有限合伙不仅设立简单,而且运作很灵活。比如美国的《统一有限合伙法》规定:建立有限合伙只需要向州的相关机构递交相关的文件,取得证书即可,其在1985年的修订版中要求的文件则更少,且有限合伙的运作一般按照合伙协议进行,灵活性也很强,更为关键的是由于人们向企业资本投资的优势。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普通商事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就其基于合伙份额获取的利润收入交纳税金,合伙本身不需要交纳所得税,但是合伙财务报告中所显示的年度盈利,必须包括在合伙人的报税单中。而在美国,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最理想的商业组织形式是可以结合合伙的纳税优势和公司企业中的有限责任的特色,有限合伙则正是兼具了这两个优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