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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维护自身权益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同样,任何违背合作社或其成员意见,强迫合作社接受有偿服务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目前,社会上存在着各种合作社培训、展销、论坛以及评奖等活动,科学的辨别这些活动的本质,维护合作社自身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任何主体以其适应需要的咨询服务或者产品,与合作社或成员进行自愿交易都是法律所允许的。同样,任何违背合作社或其成员意见,强迫合作社接受有偿服务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这种行为貌似公平,实则暗中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或行政地位,提供的服务并不为接受者所需要,或者在交换价位上并不同等。这种行为,一是违背了合作社或其成员的意愿;二是这种行为的本质不在于服务,而在于有偿,即从合作社接受报酬。对这种行为,法律予以严厉禁止。对于以指导和服务为名,强迫合作社接受有偿服务的,合作社可以不接受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这些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及其个人的法律责任,包括给予行政处分、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指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这些规定,为下一步更好地落实合作社减负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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