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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分配改革的战略举措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的初次分配领域里出现的明显不公平现象,并未在再次分配领域得到应有的矫正甚至出现“逆调节”现象。总体上,中国缺乏完整的体系化再分配机制,再分配调节能力弱化,当前亟需进一步强化收入再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其次,强化政府的公共财政职能,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因此,对“唯GDP论”式的官员考核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深入推进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

(一)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提高工资性收入比例

初次分配是收入分配的第一个环节,是整个社会分配公平与否的基础和决定因素,它更能体现人们机会和权利的平等。如果这一环节出了问题,后续的再分配调节便很难矫正到位,因此初次分配一定要切实体现公平。一方面,要整顿、规范初次分配秩序:打破行业垄断,治理市场的无序和混乱,堵塞初次分配的不合理漏洞,确立机会均等、平等竞争的机制和环境;另一方面,要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要素分配中的比例,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不同部门和不同产业间不合理的劳动报酬,确保职工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同步。推进劳动法的贯彻和实施,在员工与企业之间建立利益协商机制,在实现企业信息公开化基础上,鼓励员工持有企业股份,获得年终企业利润分红,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另外,完善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我国应在《劳动法》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多种高效灵活的协商方式,着重进行集体谈判工资制度的建设和工会的建设,同时要大力倡导工资谈判文化,普及工资谈判宣传教育,增强工人(工会)谈判能力。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平等交换和自由流动,促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进一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中国的初次分配领域里出现的明显不公平现象,并未在再次分配领域得到应有的矫正甚至出现“逆调节”现象。总体上,中国缺乏完整的体系化再分配机制,再分配调节能力弱化,当前亟需进一步强化收入再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

首先,继续健全社保体系建设、扩大覆盖面、做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等工作。适当提高企业特别是政府负担的比例,在关系民生的养老、医疗等方面加大政府支出力度,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增加向居民的经常转移。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要建立和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慈善制度,让广大民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丰硕成果,以纠正基于力量博弈的市场竞争所潜含的不公平趋势。

其次,强化政府的公共财政职能,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政府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合理调整政府支出结构。增加对落后地区、偏远山区居民的生活补贴,增加政府消费中的实物转移,增加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比重,通过政府支出的拉动效应进一步激活居民消费。加快制定并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增加对落后地区和农村公共服务投入,继续鼓励各级政府开展廉租房建设。扩大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对公积金制度实行收入层次分段制,不断完善公积金制度与公共住房协调配合的机制。通过调整政府支出结构,为中低收入家庭减免审批程序设计的相关费用,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均等化程度。政府治理理念逐步由“经济建设型”转化为“公共服务型”,坚持以“人人共享、普遍受益”为基本宗旨,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实现城乡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和公共服务供给均衡化。

再次,积极推进税制改革,调整非生产税税制。对遗产税、赠予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应提高征收比例和额度,将富裕阶层的大量收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措施,以支持不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口素质的提高。建立个人收入与纳税档案,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把个税征收中的高收入群体列为重点税控对象,加强税收监管机制建设,适时对特殊人群的收入来源进行监管审核,对偷税漏税者加大惩罚力度,坚决杜绝逃税现象的发生。应适时开征财产类税种,避免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持续蔓延,这不仅能够合理调整社会财富分配、占有关系,防止财富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出现极端的两极分化,同时也能够鼓励其继承人的独立奋斗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立场和姿态,做好收入分配的矫正和调节,有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和国家竞争力的提升。

(三)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要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为前提,以规范政府、企业、市场的分配行为为主线,从收入分配格局、收入形成、收入结构、收入增长和收支透明化五个方面入手,针对我国收入分配秩序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以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第一,简化政府层级,理顺各级政府的财权、事权,加大对基层的财政支持。理顺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通过立法划清政府各层级之间的收支责任,解决财权不断上移、事权不断下放的混乱局面。

第二,改革官员考核制度。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唯GDP论”的引导下,预算外收入不断增多、制度外收入扩大、不法收入增多、市场竞争秩序被扭曲以及“灰色收入”“黑色收入”泛滥,从而为实现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局面增添了多方面的障碍。因此,对“唯GDP论”式的官员考核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第三,推进领导和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尽快制定《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要求公职人员依法在法定时间内向法定机构报告家庭财产和收入,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或者允许公民查阅,公职人员对违法申报承担相应责任。深入推进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基层公务员,都应该把个人的财产公开,不但要在形式上公开,更要在实质上公开,能够允许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加大对公职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情况的处罚力度。

第四,调整国有部门的分配关系和分配秩序,改革工效挂钩制度。对于国企职工工资形成机制的短期考虑是提高国企利润上缴的比例;中期考虑是要通过区分国企的一般经营效益和垄断效益,根据剔除垄断因素之后的效益来确定企业职工的收入增长幅度;长期考虑则是要构建一套取代工效挂钩的现代绩效评价方法。

第五,切实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调整和其他相关改革。包括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整体方案框架需早定,不宜出现公立医院单独定政策改革工资制度等现象,应在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大框架内统筹协调、分门别类推进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同城同待遇需有必要的前提条件,即同城的高工资水平应控制在全国各地公务员合理工资水平区间之内。在此基础上,可让同城低工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同城同类人员较高工资水平看齐;否则应“削峰填谷”,既降高的又提低的,调整不合理存量,不能单一向高工资看齐。

(四)创造条件,引导第三次分配,扶持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快速发展

一方面放手发展慈善公益机构,通过这些组织去募集社会资源,进而兴办各种关系民生的慈善公益福利事业;另一方面,应尽快将东北地区试行的社会与个人捐献全额免费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同时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以促进各种慈善公益事业快速发展。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可以在自愿捐献的基础上,实现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调解和情感沟通,是对收入分配的有益调节机制。

参考书目

1.张作云、陆燕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体制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

2.李勇主编:《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理论与实践》,郑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

2.如何看待日本的收入倍增计划?对我国有何启示?

【注释】

[1]《中共中央文件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第291页。

[2]《中共中央文件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第291页。

[3]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

[4]党的十六大报告。

[5]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6]李稻葵、刘霖林、王红领:《GDP中劳动份额演变的U型规律》,《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

[7]李子联:《中国收入分配格局:从结构失衡到合理有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8]李子联:《中国收入分配格局:从结构失衡到合理有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9]易定红、张维闵、葛二标:《中国收入分配秩序:问题、原因与对策》,《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10]王小鲁:《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现状、问题及对策》,《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11]王宏伟、李平、樊明太:《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收支的规模与结构》,《西部论坛》,2012年第6期。

[12]易定红、张维闵、葛二标:《中国收入分配秩序:问题、原因与对策》,《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13]何玉长:《国民收入分享的结构性失衡及其对策》,《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1年第4期。

[14]程恩富、刘伟:《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理论解读与实践剖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6期。

[15]刘承礼:《公平与效率问题:基于中外文献的比较研究》,《中国经济问题》,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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