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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阶段,人们的劳动还存在重大差别,这主要表现为历史上形成和遗留下来的旧的分工还存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决定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一、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实行这种分配制度有其客观必然性:第一,分配结构主要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就有什么样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我国现阶段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全社会范围内作为国民经济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其内部主要实行按劳分配。而在公有制以外的经济成分中,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存在着不同的分配方式。在各种生产要素属于不同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其所有者必然要求按投入经营领域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的收入,从而存在着按生产要素获取个人收入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第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也决定着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中存在着多种经营方式。即使在公有制经济中,也有多种经营方式: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和技术特点,分别实行股份制经营、国家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方式。在这些不同的经营方式中,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职能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存在着差别,因此,他们获得收入的方式也会不同。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要求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生产要素都要通过市场流通和配置。按照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生产要素的使用者要向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支付代价,或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带来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按各种生产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的制度。如使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要支付地租,租用房屋要支付房租等。这样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二、按劳分配为主体

(一)按劳分配的含义

按劳分配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和集体以人们付出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其内容可概括为: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该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社会以劳动作为分配尺度,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

(二)按劳分配的性质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它体现着个人消费品分配领域中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关系。它既是对一切剥削制度的否定,因而具有历史进步性,同时也不同于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局限性。因为按劳分配原则承认人们劳动的差别,以劳动作为唯一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从形式上看是平等的,但是把同一尺度运用于不同的劳动者身上,就会出现事实上的不平等。因为,每个劳动者的个人天赋和劳动能力、负担家属人数都有差别,这样必然会出现劳动者生活富裕程度的差别,形成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差别和不平等只有在将来的共产主义按需分配时才能消除。

(三)按劳分配的必然性

按劳分配是由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所决定的,归根结底,受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所制约,因而具有客观必然性。第一,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产品的分配方式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而一定的分配方式又是一定的所有制的实现。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共同所有,决定了产品要按照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来进行分配,否则,劳动群众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就不能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就成了空话。第二,社会主义阶段生产力水平还较低,是按劳分配的终极原因。恩格斯曾指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1]也就是说,选择何种分配方式来进行分配,要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例如,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低,可供分配的产品极少,不实行平均分配,人们便无法生存下来。将来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产品极大丰富,则可以实行按需分配。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远高于原始社会,但又还不具备实行按需分配的物质条件,所以在社会主义阶段的公有制经济中只能选择按劳分配方式。第三,在社会主义阶段,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在社会主义阶段,人们的劳动还存在重大差别,这主要表现为历史上形成和遗留下来的旧的分工还存在。旧的分工意味着人们终身被束缚于某一种职业,因此,人们仍将劳动看作是一种负担,为了谋生才愿意劳动。在这种条件下,只有实行按劳分配才能调动劳动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发挥劳动群众的才能,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由此可见,实行按劳分配是由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

(四)按劳分配的特点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表现出许多重要特点:第一,按劳分配要通过商品货币形式实现。按劳分配的实现过程不是劳动者直接提供社会劳动,社会直接将消费品分配给个人,而是要经历一个间接迂回的过程,即各生产单位提供的劳动总量要先通过商品交换被还原为社会必要劳动,表现为价值,再根据各劳动者个人提供的劳动量以货币形式分配给个人。第二,按劳分配的“劳”不是实际耗费的“劳”,而是社会承认或市场实现的“劳”。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受市场机制的制约。个别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的差别、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及生产资料价格都会制约按劳分配的水平。货币工资形式则制约着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第三,按劳分配的主体是企业。按劳分配不是在全社会按照统一的标准实行,而主要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商品生产和经营的主体,具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因而也是分配的主体。

(五)按劳分配的作用

正确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对于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第一,它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它促使人们在物质利益上关心自己的劳动成果,为了增加劳动收入就必须好好劳动,积极钻研和掌握科学技术,提高劳动技能和劳动熟练程度,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按劳分配与企业经营成果相联系,因而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第三,它还有利于消除好逸恶劳的思想。

(六)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决定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按劳分配为主体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实现,是共同富裕的要求,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的要求。

三、个人收入分配的其他形式

(一)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

生产要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物质要素(包括资本、土地、房屋、生产工具等)、技术要素、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才能等。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是指按照上述各生产要素在投入生产经营后所起的作用和带来的收益来分配。因为,社会财富的创造,不仅要有人的劳动,而且要有物质条件,一切生产要素都是物质财富的源泉,都为物质财富的创造作出了贡献。同时,在商品经济的社会,人类的抽象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但投入生产过程的物的生产要素是商品价值创造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离开了这个物质条件,人们不可能创造出新的商品,也就不可能创造出价值。因此,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资本参与收入分配有其客观必然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是由不同所有者占有的。因为资本的稀缺性,资本所有者对其资本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让渡,是以获得相应的资本收益为前提的。作为一种稀缺要素,资本在社会再生产过程和价值与财富的创造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科技的发展,资本的有机构成不断提高,资本对价值形成和国民财富创造的作用更为显著。在分配比例关系既定的前提下,所有者投入的资本越多,资本收益越大。进一步讲,资本的稀缺性、增殖性和资本所有者对投资收益最大化的追求,必然要求资本使用者与资本所有者共同分享新增价值和财富。

技术要素在国民财富中的贡献,决定了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长期以来,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科学技术在价值和国民财富创造中的贡献被忽略,更谈不上在收入分配上得到体现,从而影响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延缓了科学技术融入经济、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进程,阻碍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知识经济在我国的成长。因此,在收入分配中必须充分考虑科技因素在价值形成和国民财富创造中的巨大作用和贡献。

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才能也应作为生产要素纳入收入分配体系中。同等条件下,企业创造价值和财富的多少,往往直接取决于经营管理者的能力大小和素质高低。经营管理劳动能够大幅度地提高总体劳动的效率和产出,加快社会财富的增长。技术、管理作为特殊的生产要素,依附于人,即劳动,从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它是复杂劳动、高附加值的劳动,必须与普通劳动区别对待。要使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与他们的劳动付出和所作出的贡献相对称。

根据生产过程中劳动付出的多少、资本配置效率的高低、技术的先进程度、管理的优劣、对生产“贡献”的大小,参与分配。实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一方面可以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充分发挥物质因素的积极作用,使劳动者充分施展自己的才能、发挥自己的技术专长,另一方面可以实现社会财富的分流。人们可以把自己获得的财富转化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从而,加快社会生产的发展,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

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是指按生产要素所有者将各种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经营后所起的作用和带来的收益进行收益分配的方式,包括利润、利息、股息、红利、租金以及技术、信息、工业产权转让收入等。

(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雇工所得的工资不属于按劳分配,也不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而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就是按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进行分配。

(三)按个体劳动分配

个体劳动者的收入是依靠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和经营取得的,是劳动收入。但是,它们不同于按劳分配。因为个体劳动者的收入既包括劳动带来的收入,也包括投入经营的生产资料获得的收入。所以,个体劳动者的收入,是以个体的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价值关系中的劳动收入。

(四)按经营收益分配

按经营收益分配主要是指企业的经营者凭借自己的经营本领参与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收入既体现了经营者的劳动收入,又体现了经营者的机会收入和风险收入。

(五)按社会保障制度分配

按社会保障制度分配的是社会保障收入以及各种补贴收入,包括社会救济金、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收入。

四、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

(一)个人收入差距调节的必要性

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就是对个人收入进行再分配。在社会主义社会,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主义本质——共同富裕的要求。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过大的收入差距会产生两极分化,无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必须对过大的收入差距进行调节。第二,宏观经济总量平衡的要求。国民经济要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就必须保持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而个人收入过分地向少数人倾斜,会使多数人缺乏有效需求,因而会造成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衡,所以这也要求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第三,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的要求。由体制性和政策性等因素造成的畸形个人收入差距,违背了公平分配的原则,也必须通过个人收入调节来解决。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多种分配方式的并存和分配制度的不完善,个人收入差距日趋扩大,部分社会成员收入高低悬殊。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之间、城镇居民中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对个人收入的调节,有国家调节、集体和社会团体调节,还有个人的自我调节。其中国家的调节起主要作用。国家在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调节时应妥善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应更加注重公平。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必须坚持两个重点:一是对个人的高收入加以调节。在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二是对收入低、生活困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帮助。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二)个人收入差距调节的标准

意大利经济学家科拉多·基尼根据洛伦茨曲线,计算出了一个反应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称为基尼系数。它是洛伦茨曲线图中实际收入分配曲线与完全公平曲线之间的面积(用A表示)与这块面积再加上实际收入分配曲线与绝对不公平曲线之间的面积(用B表示)之和的比,用公式表示是G=A/(A+B)。一般认为,在市场经济国家,基尼系数在0. 2以下表示收入分配绝对公平,在0.2~0.3之间表示比较公平,0.3~0.4之间表示比较合理,0.4以上表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具体到一个国家和地区,基尼系数多少表示收入分配公平合理,要根据它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演变情况和居民心理承受能力而定,一般应在0.4以下。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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