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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指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其目的是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以保障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定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指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狭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指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已经颁布实施的《农产品卫生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农业法》《种子法》《渔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1.农产品产地

(1)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监管主体地位。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2)农产品产地的禁止性规定。①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③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2.农产品生产

(1)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许可与监督抽查。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2)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事项包括:①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②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③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3)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①农产品生产者自检。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②农产品行业协会自律。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3.农产品包装和标志

(1)农产品包装与标志的要求。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志,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志牌、标志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其目的是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2)对于特定农产品的要求。①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销售时应当包装和附加标志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志后方可销售。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志。③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④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⑤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以上法规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对农产品基本情况的知情权,也改变了农产品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为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者得到应有收益提供了基本保障。

4.监督检查

(1)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的情形。①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②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③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④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⑤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以保障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②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③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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