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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业务范围由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

为规范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行为,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本市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工商局、市农委就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通知如下。

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名称中可以标注“股份合作”字样,并且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以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业务范围可以核定为“本社自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等。

具体业务范围由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五、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的,应当按照《关于本市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向区县主管部门(农委或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凭区县主管部门(农委或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备案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

设立登记时的同意备案证明材料应当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清产核资及折股量化情况。

六、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的,除提交区县主管部门(农委或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备案相关证明材料外,其他登记材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七、本市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本通知没有规定的,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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