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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权不得委托给组织或个人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行政职权,乃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享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国家通过宪法和有关的法律规范将行政职权赋予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则由此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展开行政活动。行政责任,又称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不可推卸性;法定合理性;与行政职权的并存性。

(四)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责任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所谓行政职权,乃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享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它是国家行政权在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转化和表现形式。国家通过宪法和有关的法律规范将行政职权赋予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则由此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展开行政活动。可见,行政职权只属于行政主体,相对人并不具有行政职权。

依据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职权的法律来源,可以把行政职权分成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固有职权——是指根据行政主体的职能分工、层次级别等身份因素而由法律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并为行政主体应当享有的职权。这种行政职权通常由宪法和行政组织法加以概括性和原则性地设定,而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授予职权——是指按照行政主体及有关组织的职能分工、层次级别等身份因素,本不应由其享有,或虽可由行政主体享有却不应由某一行政主体享有,但根据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或有权机关的依法决定,而由某行政主体或有关组织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享有的行政职权。这种职权通常来自于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在现实的行政管理中,总是表现为某一具体的、实在的权力作为,而非抽象的规定。从职权构成之横切面角度,可以将行政职权分为以下几项:(1)行政管理规范制定权;(2)行政决定权;(3)行政命令权;(4)行政措施实施权;(5)行政裁判权;(6)行政制裁权;(7)行政救济权;(8)行政合同权。此外,行政职权还包括行政指导权、行政委托权和行政仲裁权等。

作为行政权的具体表现形式的行政职权,在实践运作中,呈现出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等诸多性质和特点。但概括地讲,其主要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四项:(1)强制性,行政职权以国家强制力为贯彻实施的后盾,在法定范围内,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受其约束,不得抗拒或妨碍其实施,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2)单方性,行政职权之行使在多数情况下是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不必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其效力的发生也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这一特征其实就是行政主体以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者身份在从事管理活动的表现,所以“命令—服从”关系成为行政主体处理与相对人关系的基本特征。(3)不可处分性,由于行政职权体现的是全体公民的意志,这就使得行政主体执行行政职权时不仅是权利,更是责任。行政主体必须忠实地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而不得越权或失职,不得放弃或转让其职权,否则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或处分。(4)优益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时,能够在地位上优于行政相对人,从而保证其权威的落实和形象的维护,保障国家行政权的实现。为保障行政主体职权的有效实施,由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在职务上和物质上享有的优益条件和资格,它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同行政职权具有密切关系,是行政职权有效行使的保障条件。这种优益性的目的,在于使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权的行使实现对国家、社会公益和公民个体利益合法、适当、及时的保护。

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又称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关系反映在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中,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职权行使之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行政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不可推卸性;(2)法定合理性;(3)与行政职权的并存性。

不同的行政主体享有的行政职权不同,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也就不同,概括地说,行政责任的具体内容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四项。

1.忠实履行职权,谨守权力宗旨,不得任意取舍,不得无故失职。

2.严格遵守权限规定,不得越权行政,不得滥用职权。

3.严守法定程序,信守合理原则,不得随意行政,不得不当行政。

4.正确适用法律,讲究事实证据,不得主观臆断,不得错误“适法”。

在现实行政活动的实践中,能够有资格成为行政主体即享有相应行政权限、担负相应行政职责的多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等归属行政体系的行政组织体。但由于政府管理对象的复杂多变、社会事务的繁多沉重、社会群体(包括了社会中介组织与企事业单位等)与公民政治参与热情的高涨等因素,有权行政主体除了通过行政授权以外,往往还在特定情形下把一定的行政职权以委托的方式“赋予”有关的社会组织去代为行使,此即行政委托。就行政法学意义而言,所谓行政委托就是指国家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把某项行政职权委托给某一机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办理的行为。一般地讲,行政委托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即委托主体必须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基于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之为行政委托。

第二,在行政委托中,有权行政机关委托或交办的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务必是处于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所委托交办的行政事务在管辖权限范围上只能小于或等于自己所主管的事项,绝不能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

第三,在行政委托中,受委托者,也即委托客体既可以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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