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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目的地(港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国际货物通过海洋运输的比重最大,故本节阐述的装运地和目的地,主要侧重装运港和目的港。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在海洋运输条件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在合同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因成交条件不同而有差异。因为,更改目的港,势必导致卖方派船送货的运输路线和卸货地点的改变以及买方受领货物地点的改变,这对交易双方显然有利害关系。因此,任何一方要求变更约定的目的港,必须取得对方同意,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节 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

装运地是指开始装运货的地点,目的地是指最终卸货的地点。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装运地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目的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中可能采用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因此,装运地和目的地可能包括港口、车站、机场等不同的场所。鉴于国际货物通过海洋运输的比重最大,故本节阐述的装运地和目的地,主要侧重装运港和目的港。

一、约定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的意义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相距遥远,卖方在何处装运其出售的货物、买方在何处受领其购买的货物,涉及合同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而成为合同当事人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装运地(港)和目的地(港),既有利于卖方按约定地点组织货源和发运货物,也有利于买方按约定地点接运或受领货物。由此可见,约定装运地(港)和目的地(港)对确保履行进出口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在海洋运输条件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在合同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因成交条件不同而有差异。例如,按FOB条件成交,装运港在合同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FOB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交易双方均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装运港。因为,更改装运港,势必导致卖方出运和装船地点的改变,以及买方派船接运货物的航线与装货地点的改变,这就涉及交易双方的利害关系。如果签订合同后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装运港,必须遵循两项原则:一是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二是必须承担因要求变更港口而引起的额外增加的费用。至于FOB合同中的目的港,其地位不如装运港重要,它不是主要条件,因为目的港的变更同卖方没有利害关系,是否需要变更完全由买方自行决定。又如,按CFR或CIF条件成交时,目的港在合同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交易双方均不得擅自更改约定的目的港。因为,更改目的港,势必导致卖方派船送货的运输路线和卸货地点的改变以及买方受领货物地点的改变,这对交易双方显然有利害关系。因此,任何一方要求变更约定的目的港,必须取得对方同意,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按CFR或CIF条件成交时,一般地说,装运港的地位不如目的港突出,因此,有人认为装运港不是主要条件,有个别合同甚至出现不标明装运港的情况。不过,绝大多数CFR或CIF合同中都同时约定了装运港。如属这种情况,则约定的装运港也属合同的主要条件,交易双方均应依约行事,不得擅自变更约定的装运港。

二、约定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的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对装运地和目的地分别规定各为1个,并列明其具体名称。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酌情分别规定1个以上的装运地或目的地。

就海运港口的规定而言,通常有下列几种规定方法:

(1)分别规定1个装运港与1个目的港,并分别列明其具体名称。

(2)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或目的港,并分别列明其具体名称。

(3)规定采用选择港的办法,其中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任选一个,也可笼统规定某一航区(如西欧)的主要港口为装运港或目的港。

三、约定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的注意事项

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装运地(港)或目的地(港)条款,通常应从产销情况、装卸条件和运输等因素来考虑,特别是签订FOB进口合同和CIF或CFR出口合同时,对国外装卸港的规定,更应考虑周全,审慎从事。在洽商进出口合同中的装运地(港)和目的地(港)条款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要注意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的具体条件

在选择装运地(港)或目的地(港)时,应考虑当地管理制度和办法、社会治安状况、是否堵塞和拥挤、气候变化情况、有无冰封期、有无直达班轮、装卸设施的好坏、装卸效率的高低和运输装卸费用的大小等。注意上述条件,有利于作出正确的抉择和采取相应的对策。

(二)要注意装卸地(港)与目的地(港)有无重名的问题

在世界范围内,海运港口重名的很多。例如:波特兰(Portland)港,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有同名港,且在美国东部和西部各有1个波特兰港;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均有悉尼(Sydney)港;而维多利亚(Victoria)港,在世界上竟有12个之多;在黎巴嫩和利比亚各有1个的黎波里(Tripoli)港。为了防止在交接货物中发生差错,在进出口合同中,除列明港口名称外,还应注明该港口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

(三)合理运用选择港办法

当海运进口货物需要运用选择港办法时,其选择的港口应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上,而且不宜过多,一般以不超过3个为宜。

另外,有些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由于缺乏国际运输地理知识和专业常识,竟将国名或内陆城市的名称定为目的港。

(四)应按就近的原则选定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

为了加速货运和节省运输费用,一般地说,装运地(港)应尽可能靠近货源地,目的地(港)应尽可能靠近用货部门,以利于缩短运输里程、节约运输能力、减少中间环节,从而降低运输成本。

(五)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的规定应当明确

在订立海运进出口合同时,常有规定了两条不同航线的三个目的港却没有明确由谁来选择目的港的情况,致使履行合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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