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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特殊要求入境货物的报检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入境前,货主或代理人应该提交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随附有关外贸单证和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合同其他要求一栏中注明需换领证书的份数。

第四节 其他有特殊要求入境货物的报检

一、入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

(一)入境木质包装的报检范围

输入我国的货物木质包装与木质铺垫材料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和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和衬木等。不包括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及其制造的木质包装,锯屑、木丝、刨花、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二)报检程序

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的货物和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入境口岸清关的,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入境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需要转关运输或直通式转关的在指运地报检、通关。

(三)报检单据

1.来自美国、日本的货物报检时,提交以下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2.韩国输往中国的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

(1)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须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入境前,货主或代理人应该提交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或无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或《无木质包装声明》。

3.欧盟输往中国的货物入境时,提交以下证书或声明:

(1)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欧盟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4.来自其他国家应该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的木质包装应该符合我国要求的货物包装容器使用证书。

(四)检验检疫

经检验合格的加施IIPC标志。如在进境时加施了IIPC专用标志,实施抽查,对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放行,如发现活生物的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放行。对未加施IIPC标志的进行除害处理或销毁处理。

二、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

(一)签约前强制性认证

我国自2003年5月1日起,禁止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注明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的出厂、进口销售

强制性认证的范围: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

强制性认证的主管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强制性认证的申请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及他们的委托人

强制性认证的签发;如接受,按要求安排实验、工厂审查和抽样检测等活动。认证机构应在90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强制性认证标志为:中国强制性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简称CCC)。

(二)入境机电产品报检

1.报检范围

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产品、旧机电产品、进口电池产品。

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厂品、电气设备、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旧机电产品是指:

(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的使用价值的;

(2)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4)新旧部件混装的;

(5)经过翻新的。

2.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报检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随附有关外贸单证和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3.进出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要的证明文件。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有关证件的许可证明文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认证文件进行验证,必要时对其货证的相符性入以及认证标记进行查验。

4.旧机电产品的报检

(1)旧机电厂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初审,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目录外的进出口机电产品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经营性企业性企业进出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

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出口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出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之外,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2)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3)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4)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用于销售,租赁或者专业维修等用途的,备案申请人在提交规定的备案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CCC认证”证明文件。

(5)进出口旧机电产品报检的同时,须经装运前检验产品,需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无须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须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三、进口食品的报检

1.“进口食品”包括的范围

“进口食品”包括: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等。

示例10: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都属于“进口食品”的报检范畴。此说法正确。

2.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概念

(1)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注意: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进口物品,应按照申报食品报检。

3.“进口食品”报检程序

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提供申请书以及检测样品——颁发《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1)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前应当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2)提供申请书等有关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3)进口食品的报检人在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4)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后方准进口。凡取得保健食品批号的进口保健食品,在进口时须增做功能性复核实验项目,否则一律不予签发《卫生证书》。

4.办理进口食品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2)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

(3)预包装食品应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4)输出国使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熏蒸剂及生产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及标准。

示例11:某公司从法国进口一批瓶装葡萄酒,用小木箱包装,报检时应当提供的单据有: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官方的检验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书。

示例12:办理从美国进口的口香糖的报检手续时,提供单据有:关于包装的声明或证书;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原产地证书。(从美国、日本、韩国、欧盟进口的货物要提供关于包装的声明或证书。)

5.办理进口食品的换证程序

(1)进口食品经营企业(指进口食品的批发、零售商)在批发、零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2)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合同其他要求一栏中注明需换领证书的份数。

注意: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的,还要到销售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并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四、进口化妆品的报检

1.“进口化妆品”报检的规定

(1)进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2)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3)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4)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到本地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

(5)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2.办理“进口化妆品”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1)办理进口化妆品报检,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如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2)报检时还应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3)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化妆品,有关进口商必须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说明该化妆品不含有牛、羊的脑及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含提取物)等动物源性原料成分。

从法国,以色列,日本进口化妆品须提供专门格式的证书或声明。

五、进口玩具的报检

1.主管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2.检验检疫的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目录外的进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进口玩具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2)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验证管理。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已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玩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符合进行审核。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应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3.检验检疫

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明。进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出现检测责任事故的玩具实验室,暂停其检测资格,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实验室资格。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进入我国国内市场的进口玩具存在缺陷的,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应当主动召回;不主动召回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

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和出口玩具生产经营者、品牌商获知其提供的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调查,确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同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召回时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召回总结。已经出口的玩具在国外被召回、通报或者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的,其生产经营者、品牌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4.法律责任

(1)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玩具,或者擅自销售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2)擅自出口未经检验的出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3)擅自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玩具,或者出口经检验不合格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并处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4)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如实提供进出口玩具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逃避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5)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擅自调换、损毁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标志、封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5万元以下罚款。例如实施现场检验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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