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出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一、出境货物的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示例1:以下所列货物,属于出境货物报检范围的有( )。
A.《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所有商品
B.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C.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出境货物
D.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
【分析】BCD。A项应为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
二、出境货物报检的分类
出境货物报检可分为出境一般报检、出境换证报检、出境货物预检报检。
1.出境一般报检
出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以取得出境放行证明及其他证单的报检。对于出境一般报检的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在当地海关报关的,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出境货物通关单》向当地海关报关;在异地海关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2.出境换证报检
出境换证报检是指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报检。
3.出境货物预检报检
出境货物预检报检是指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暂时还不能出口的货物预先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预检报检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式出口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持此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放行手续。申请预检报检的货物须是经常出口的、非易腐烂变质、非易燃易爆的商品。
示例2:申请出境货物预检报检的范围有( )。
A.经常出口的货物 B.新鲜水果
C.非易燃易爆的商品 D.非易腐烂变质的货物
【分析】ACD。申请预检报检的货物须是经常出口的、非易腐烂变质、非易燃易爆的商品。B项新鲜水果属于易腐烂变质商品,不能申请预检报检。
三、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检验检疫,后放行通关,即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受理报检和计收费后,转检验或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
“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
第一个步骤:报检
第二个步骤:受理报检
第三个步骤: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个步骤:检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合格评定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简单的说就是: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实施检验检疫——评定合格——签证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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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一般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因此,二者检验检疫和报关先后顺序不同。
在异地海关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示例3:产地检验、口岸报关出境的货物,企业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具(A)。
A.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 B.出境货物通关单
C.出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D.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四、出境货物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示例4: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报检人应向(A)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检验。
A.生产地 B.装运地 C.报关地 D.离境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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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实施产地检验检疫。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五、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订单;信用证、有关函电;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原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3.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4.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5.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的出境货物,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6.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
7.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示例5:某公司在产地报关出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N),《出境货物报检单》中“需要证单名称”一栏应选填(D)。
A.装箱单 B.动物卫生证书
C.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D.通关单
示例6:以下所列单据,办理出境货物报检手续时无须提交的是( )。
A.合同 B.发票 C.装箱单 D.提单
【分析】D。提单是办理入境货物报检手续时须提交的单据,出境报检时无须提交。
六、《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
报检单位应加盖公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代码。所列各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1.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
2.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3.报检日期:报检当天的日期。
4.发货人:按合同、信用证中所列卖方名称填写。经营单位应填写执行合同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
5.收货人:按合同、信用证中所列买方名称填写。
6.货物名称:按合同、信用证上所列名称及规格填写。
7.H.S编码:按《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中所列编码填写。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8.产地:填写省、市、县名。
9.数/重量: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数/重量填写。重量还应填写毛/净重及皮重。
10.货物总值:按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总值填写,需注明币种。
11.包装种类及数量:包装材料的种类/包件数量。
12.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3.合同号、信用证号: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填写,或填订单、形式发票的号码。
14.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
15.货物存放地点:注明具体地点、厂库。
16.发货日期:实际发货日期。
17.输往国家和地区:出口货物的最终销售国或地区。
18.许可证/审批号:须办理出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19.生产单位注册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号或加工厂仓库注册号码等。
20.启运地:货物最后离境的口岸及所在地。
21.到达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2.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3.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人此栏。
24.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25.用途:从以下9个选项中选择:(1)种用或繁殖;(2)食用;(3)奶用;(4)观赏或演艺;(5)伴侣动物;(6)试验;(7)药用;(8)饲用;(9)其他。
26.随附单据:报检时随附的单据种类划“√”或补填。
27.签名: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
28.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29.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
示例7:出境动物报检应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相应外贸单据:主要有(ABC)。
A.发票 B.销售确认书 C.装箱单 D.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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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动物报检应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及相应外贸单据,如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合同、发票、装箱单等。一般在进口报检业务中,都不提供信用证作为外贸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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