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其他有特殊要求出境货物的报检

其他有特殊要求出境货物的报检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和监督检查。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

第四节 其他有特殊要求出境货物的报检

一、出口机电产品的报检

我国对出口小家电产品企业实行登记制度和实施型式实验管理。主要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的安全项目(如抗电强度、绝缘电阻、泄露电流及特定产品的特殊项目)。需要形式实验的产品,由企业送至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试验,合格的出具形式实验报告,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须重新试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一)出口小家电产品

1.报检范围

我国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

2.报检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制度;

(2)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小家电生产企业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

(3)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的检测仪器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

(4)小家电产品出口需取得型式试验报告,首次登记的企业,由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派员从生产批中随机抽取并封存样品,由企业送至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试验。

(5)凡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口。

3.出口小家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

(2)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出具的产品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正本);

示例11:出口小家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制度,首次登记的企业应将样品送至(D)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A.国家认监委     B.国家环保总局

C.直属检验检疫局   D.国家质检总局

(二)出口电池

1.报检范围

H.S编码为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2.报检要求

(1)对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制度,出口电池产品必须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后方可报检。《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一年。

(2)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对含汞的以及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汞含量不合格的电池产品不准出口。

(3)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不含汞的出口电池产品可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复印件申报放行,不实施检验;含汞电池产品实施汞含量和其他项目的检验。

3.出口电池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3)《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二、出口食品的报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经依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和监督检查。

(一)报检范围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用于出口食品的食品添加剂等。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出口列入《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目录》的。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除了《出境货物报检单》、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如下单证:

1.生产企业(加工厂、冷库仓库)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2.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

3.出口预包装食品的,还应提供与标签检验有关的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4.对于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对于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在报检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

三、出口化妆品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和标签审核,标签审核与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

(一)出境化妆品报检的范围

化妆品的报检范围是:H.S编码为3303000000的香水及花露水、3304100000的唇用化妆品、3304200000的眼用化妆品、3304300000的指(趾)用化妆品、3304910000的香粉(不论是否严紧)、3304990010的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但药品除外)、3304990090的其他美容化妆品、3305100000的洗发剂(香波)、3305200000的烫发剂、3305300000的定型剂。

(二)出口化妆品的报检应注意的规定

1.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方可报检。

2.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有: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

3.化妆品包装容器必须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的要求。

4.其中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退货;

(三)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

(四)报检需提交的单据

1.按规定填写好的《出境货物报检单》和合同(或售货确认书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外贸单据;

2.出口预包装化妆品的,还应提供与标签检验有关的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3.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

(1)出口化妆品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安全性评价资料和产品成分表(包括特殊化妆品)以供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2)自我声明。声明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3)产品配方;

(4)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5)销售特殊用途包装化妆品成品应提交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是否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五)其他规定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书;不合格的按下列方式处理:对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销毁。对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2)来料加工全部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或地区法规或标准的证明文件,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或地区的标准检验检疫。

示例12: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D)。

A.销售   B.重新包装   C.技术处理   D.销毁

四、出口玩具的报检

(一)出口玩具企业的管理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1.《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注册登记玩具的首件产品名称、相片、货号、检测报告、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以及玩具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等资料。使用特殊化学物质的,还必须提供化学物质的安全分析表或者有关机构的毒理测试或者评估报告;属于贴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品牌商对产品设计的确认书和品牌商对企业授权生产的证明文件等;

4.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产品描述和使用原料等);

5.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条件、设备、能力、检验手段等证明文件;

6.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技术文件;

7.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已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应当提供证书复印件);

8.产品符合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声明;

9.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报检时提供单证

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提供该批货物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声明;

3.玩具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4.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示例13:广州某玩具厂向美国出口一批油漆智力玩具,货物从深圳口岸出境。该玩具厂向广州检验检疫局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有(ABC)。

A.符合性声明

B.油漆的检测合格报告

C.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

D.安全项目检测合格报告

(三)检验检疫

出口玩具按照输入国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如贸易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高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约定要求实施检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政府间已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要求实施检验。

1.出口玩具应当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换证凭单;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直接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2.未能在检验有效期内出口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内变更输入国或者地区且检验要求不同的,应当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四)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按照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理。

2.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对所使用的高风险原材料应当实施进货台账管理。

3.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企业质量控制过程;企业在原料、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成品及外包加工等安全质量关键控制点情况;企业使用原料情况;企业所使用的涂料、添加剂等高风险原材料的进货台账等。

4.检验检疫机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1)企业安全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的;

(2)发生国外预警通报或者召回、退运事件经检验检疫机构调查确属企业责任的;

(3)出口玩具经抽批检验连续2次,或者6个月内累计3次出现安全项目检验不合格的;

(4)进口玩具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质量缺陷,或者发生相关安全质量事件,未按要求主动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和配合调查的;

(5)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6)对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该企业加严管理,对该企业的进出口产品加大抽查比例,期限一般为6个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